沙丁胺醇违法犯罪行为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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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丁胺醇违法犯罪行为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硫酸沙丁胺醇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粉末,无臭,味微苦。

该品在水中易溶,在乙醇中极微溶解,在三氯甲烷或乙醚中几乎不溶。

其为选择性激动支气管平滑肌上的β2-受体,使支气管平滑肌松弛,从而解除支气管平滑肌痉挛。

不良反应主要是对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作用,如头痛、头晕、失眠,偶见肌肉和手指震颤、心悸、血压波动等。

长期使用能产生耐药性,可能加重哮喘。

剂型有硫酸沙丁胺醇片、硫酸沙丁胺醇注射液、硫酸沙丁胺醇胶囊、硫酸沙丁胺醇缓释片、硫酸沙丁胺醇缓释胶囊。

其中硫酸沙丁胺醇片为白色片;

硫酸沙丁胺醇注射液为无色澄明液体;

硫酸沙丁胺醇缓释胶囊为硬胶囊,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球形小丸;

硫酸沙丁胺醇缓释片白色或类白色片。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全世界都在禁用。

毒物专家表示,“沙丁胺醇”比莱克多巴胺毒上2千倍。

在动物实验中发现,“沙丁胺醇”会造成骨骼发育迟缓,唇颚裂等症状,代谢时间需要3天,也比莱克多巴胺还要久。

(二)2002年始“沙丁胺醇”在我国被列为养殖行业违禁药物

“沙丁胺醇”在现代猪肉养殖中被用作“瘦肉精”,用以提高生猪的瘦肉产量。

2002年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将沙丁胺醇、盐酸沙丁胺醇列为养殖行业违禁药物,不得在畜禽养殖中添加。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指出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猪使用“沙丁胺醇”

对生猪使用“沙丁胺醇”是长途贩运产生的,过去远距离运猪,途中要设一定数量的中转站,主要是给猪喂食喂水,后来被不法者所利用,演变成给猪注水,为增加分量而不过早排泄使用沙丁胺醇进行保水,牟取不义之财

(四)生猪使用“沙丁胺醇”的危害性

将“沙丁胺醇”等违禁物质强行向生猪体内灌入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突出表现:

一是降低猪肉保质期。

经灌水的猪肉水分含量加大,致使猪肉保质期明显缩短。

二是灌水一般随带灌药,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从已查处的案例和日常了解看,一些不法商贩给生猪灌入“沙丁胺醇”等违禁药物,起到保水、保颜色的作用。

同时,为使生猪不挣扎,还灌入大量安眠药,这些药物残留对人身体危害极大。

三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行向生猪体内灌水、灌药,非法商贩从中赚取“黑心钱”,而这些不义之财恰恰是从消费者身上掠取的。

二、使用“沙丁胺醇”的原因分析

(一)养殖户法律意识淡漠,使用“沙丁胺醇”治疗生猪咳嗽病症

案例一2010年7月12日,在浙江省衢江区高家生猪调运点13头生猪被检出“瘦肉精”阳性,畜牧兽医部门马上派执法人员前去调查,经查,该13头生猪来自姜家山乡前昏村姜某养殖场。

据姜某供认,同批大猪共有14头,除了当天出售的13头外,栏里还剩有1头,因近期猪咳嗽,用硫酸沙丁胺醇药片治疗咳嗽,总共用了一瓶药,药片是从人用药店里买的。

执法人员对其家中余下的1头猪及另13头猪群中抽尿样5份送省畜产品安检中心,经检测,硫酸沙丁胺醇全为阳性,农业执法部门对姜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10年9月3日,浙江省衢巨定点屠宰场在宰前瘦肉精检测中,查出2头生猪“瘦肉精”阳性,经畜牧兽医部门查实,该2头生猪是屠工张某于9月2日从姜家山乡姜兴村郑某家中购买,执法人员找到郑某,郑某对使用沙丁胺醇饲喂生猪供认不讳。

最终据郑某供认,他家养的两头大猪近期咳嗽,在8月底从市区百姓药房以1.4元/瓶的价格买了1瓶硫酸沙丁胺醇片用来治疗猪咳嗽,每天用两次,每次用2片,用了近1周时间,执法人员在郑某家中找到了硫酸沙丁胺醇片空药瓶1个,两头大猪尿样已送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查,硫酸沙丁胺醇为阳性。

(二)养殖环节使用“沙丁胺醇”提高瘦肉率

据了解,每头猪使用“沙丁胺醇”此类“瘦肉精”,成本仅为1元钱左右。

而使用了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生猪瘦肉率就会提高。

不法生猪收购贩运经纪人为获取暴利,主动向小型饲养户提供“瘦肉精”,等猪出栏后又以高出市场2~3毛钱一斤的价格收购,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养殖户每头猪能多赚40~60元,所以为提高瘦肉率也是使用“沙丁胺醇”的原因之一。

(三)待宰生猪在灌水前注射“沙丁胺醇”起到扩张毛细血管,保水作用

待宰生猪在灌水前注射“沙丁胺醇”目的就是使生猪的毛细血管扩张破裂,使灌进去的水能充分吸收,同时注射的药物与猪的血管混合腐蚀猪的肌肉后产生一种不明胶状物,这种猪肉外观很干,刚宰出来时肌肉的颜色非常好看且非常的粘,肌肉充盈较硬,但加工熟后肌肉萎缩发柴,脂肪面软,没有正常猪肉的香味。

正常猪只出肉率一般在73%左右,而经注射沙丁胺醇后灌水的生猪出肉率可达78%以上。

一头100公斤左右的生猪可增加5公斤以上的份量,按现行肉价计算,不法生猪收购贩运经纪人每头生猪可多获“黑心钱”140元—150元。

(四)“沙丁胺醇”具有“强心剂”的作用

生猪在被注水后可能因为体力不支等原因倒地死亡,而沙丁胺醇有治疗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作用,具有“强心剂”的效果,所以在生猪注水中添加沙丁胺醇,使生猪不因大量注水而过早死亡。

三、使用“沙丁胺醇”的手段

(一)养殖环节使用硫酸沙丁胺醇片剂

案例一2007年9月22日晚,浙江省柯城区畜牧兽医局获悉有一车到丽水生猪在莲都区某屠宰场被查出含有违禁药物,其中14头生猪被隔离饲养后,立即向生猪经纪人了解情况,知道该车生猪共44头,来自4户养殖户。

在对王家村王祝山养殖户进行调查时,王某家中已无存栏大猪,但王祝山对用硫酸沙丁胺醇片喂猪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交待,从出售猪前7天开始,他把治疗人哮喘病的硫酸沙丁胺醇药片用来喂猪,猪用了后不咳嗽,会睡觉,药片是从县西街一个药店里买的,总共买了5瓶,自已服用了2瓶,给猪用了2瓶多。

执法人员对王某交待的情况做了笔录,对剩余的30余片硫酸沙丁胺醇药片进行封存,9月23日柯城区畜牧兽医局已把此案移交农业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二)黑窝点对生猪灌注的水中疑含有“沙丁胺醇”与保水剂的混合制剂

案例二在2011年11月22日新民市法哈牛镇后沙河村破获的一起生猪注水案件中,发现了生猪注水的整个黑幕。

生猪被运到黑窝点卸在猪圈后,工人们会用在水泥墙边的钩子钩住猪嘴内的上牙膛。

然后用一根金属铁管插进猪的嗓子内,顺着金属铁管的内壁,他们再将一根塑料管插进猪体内。

塑料管子的另外一段连接这一个空豆油瓶,豆油瓶被工人们举高,豆油瓶内的水就会直接灌进猪的肚子里。

在灌水过程中,工人会将事先准备好的药再掺进水里。

这些药目的就是让水能在猪的体内凝固存留时间长,疑似是含有“沙丁胺醇”与保水剂的混合制剂。

本次案件中一头猪一天会被注两次水,第一次两桶,猪休息一段时间后再注一桶(桶为2.5公斤豆油瓶)

一般情况下被注水的生猪不会在黑窝点存放时间过长,如果在注水过程中生猪将死亡,就给猪扎“强心剂”。

在工人居住的屋内执法人员找到了工人所说的“强心剂”和一个大号针头。

所谓“强心剂”的真实名字为“生脉尼可刹米注射液”,主要是治疗家畜流行性感冒、传染性胸膜肺炎、气喘病等症引起的呼吸衰竭。

(三)生猪运输环节使用“沙丁胺醇”

案例三2010年10月1日有人举报,在北京东六环施园北桥下的高速路应急车道上,有不法生猪商贩给生猪注水。

当天下午,记者暗访看到一辆满载生猪的大货车打开双闪灯停靠在位于东六环施园北桥下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该货车后斗内分成上下两层运输舱,里面挤着七八十头体形较大的生猪。

车上下来6名男子,环顾四周后,从车上取出水管、水枪、水泵等工具。

6名男子分工有序,其中两人爬到车上,负责为上层运输舱内的生猪注水,另外4人则负责下层。

驾驶室后方有一个黑色大水桶,一名男子熟练地将水桶与水泵及几把水枪相连,另外3名男子手里均拎着一根约半米多长的铁钩。

准备工作就绪后,几名男子先是用钩子死死钩住猪的下颚,将猪拽至护栏边。

持水枪的男子将水枪插进猪嘴,打开开关不停向猪嘴里注水。

在此过程中,被注水的猪“嗷嗷”惨叫,个别猪挣脱铁钩逃向角落,但很快就会又被钩回来。

被注水后的生猪腹部略微突起,有的已无法保持站立,改为蹲坐。

而为了使生猪不能过快将水分排出体外,可能提前使用沙丁胺醇进行保水处理。

记者粗略计算,每头猪注水需要花费2分钟。

几名男子始终保持警惕,不时向四周张望。

注水完毕,几名男子迅速将注水工具收藏于车内,开车离开。

现场只留下更多的水迹和猪粪。

图1运送人员迫使生猪张嘴,给其灌水

图2一些生猪被灌完水后蹲坐在车上

图3在应急车道完成注水后,收工上路

图4拉着注水猪的大货车通过收费站

图5运送人员在途中控制乱窜的生猪

(四)屠宰企业使用“沙丁胺醇”

案例四2012年3月8日,吉林省绿色猪肉企业被揭秘触目惊心的新型注水肉“加工”过程。

有媒体通过暗访发现,天人牧业这家知名企业的屠宰车间每头猪只需要注射5毫升的“药剂”,就可让猪极度干渴,随后便能灌注10公斤以上的水。

在屠宰车间里给猪打水的是一个专业的团队。

他们自带配方,组织严密,与肉联厂密切合作。

而注射的“药剂”是粉红色面剂,兑水之后成为注射液。

同时为了让注水肉保持正常猪肉的色泽,要兑入苏丹红;

为了让溶液进入猪体内,凝固在猪肉里,要在水中兑入明胶。

就是这样的猪肉号称是“绿色猪肉”,却比普通猪肉更便宜。

据报导,这种注射剂中含有大量沙丁胺醇。

医学专家称注射这种“药剂”的猪会造成肌肉剧烈收缩,从而使水分聚于肌肉,猪会明显干渴,保证注入的水进入肌肉。

四、打击“沙丁胺醇”等违法行为的举措

(一)加大对使用“沙丁胺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

一些养殖户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认识不足,仍然使用“肥而壮”等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替代品,或使用硫酸沙丁胺醇药片治疗生猪咳嗽,养殖户的这种行为已经违法自己却全然不知,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使养殖户远离“瘦肉精”。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沙丁胺醇”等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隐蔽、分散的特点,要充分发挥畜牧兽医、公安和当地群众的作用,对全省使用“沙丁胺醇”、屠宰、贩运含有“沙丁胺醇”生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摸清违法行为易发重点区域和主要窝点。

对排查发现的屠宰、贩运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从严,坚决予以清理铲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保持严打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沙丁胺醇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杜绝沙丁胺醇案件发生。

(三)加强屠宰监管,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全省要加大对定点屠宰厂点的督导力度,严格屠宰厂(点)品质检验监管,深入落实检验与检疫同步制度;

严格准出,做好进货出货登记台帐,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一要落实生猪入厂、生产、加工各环节的监管人员;

落实自我检验的工作流程;

落实12小时隔离观察代宰制度;

落实监管人员工作目标和责任;

落实发现含有违禁成分肉品的处理程序,监督企业开展沙丁胺醇的检验工作,确保肉品质量。

其中12小时隔离观察代宰制度不仅能剔除病猪、软猪,更能有效地阻止使用“沙丁胺醇”后灌水行为,因为不法商贩对生猪灌水过多,猪只会死亡,量少会排泄掉,促使不法商贩处于既违法又徒劳的境地。

为此,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在加强入厂检验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宰前隔离观察12小时以上制度。

二要强化责任,建立对所属地屠宰点的日常巡查、分片包点、交叉驻场、守侯监察制度,对重点屠宰点实行24小时不定时检查,严肃查处厂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猪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

三要进一步提高技术监管水平。

在全省各个生猪屠宰厂设立远程监控设备,将设备控制终端安装在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切实提高技术监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

全省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入市备案管理规定,提高对屠宰企业入市肉品禁用药物抽检频次,加强备案企业质量安全责任退市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

会同工商部门加大肉品市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入市、使用沙丁胺醇、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等违法行为。

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防止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屠宰企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屠宰企业应实施沙丁胺醇检测,接受畜牧兽医、服务业等部门监督,向公众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屠宰企业应建立企业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产品台账登记保存制度,对进货渠道、数量、检验检疫状况等做好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服务业等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屠宰企业监督抽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六)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畜牧兽医、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沙丁胺醇等“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并经查实的,均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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