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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中秋,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住柘城县城关镇祥和巷。

20XX年5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XX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20XX年9月30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新成,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明珠,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住商丘市公安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10号。

20XX年5月13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XX年5月14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XX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时安,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世军,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明晗,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指导员,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住柘城县中原大街62号。

20XX年5月12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XX年5月26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XX年6月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XX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崇兴,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柘城县清华园小区5号楼东单元602号。

20XX年6月11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被商丘市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XX年9月15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7日以(20XX)豫法刑三管字第00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罗明珠、周明晗、司崇兴刑讯逼供案由本院管辖。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XX]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林、郭守海、丁中秋、罗明珠、周明晗、司崇兴犯刑讯逼供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作海及其诉讼代理人顾长峰、闵凡玉、被告人王松林及其辩护人段超、被告人郭守海及其辩护人宁广隆、被告人丁中秋及其辩护人曹新成、被告人罗明珠及其辩护人任时安、被告人周明晗及其辩护人王志英、被告人司崇兴及其辩护人万继先、郭东亚、证人马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999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害赵振裳被控制在老王集乡派出所。

1999年5月9日经被告人丁中秋签字同意,对赵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99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桁会,会上丁中秋要求办案民警坚定信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早日突破。

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被告人罗明珠根据丁中秋的要求,将审讯组分成三个组,分别由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的王松林、司崇兴、李德领(另案处理)担任审讯组长,组员为被告人周明晗、郭守海等人。

三组审讯人员采取不让赵作海休息、饿饭、木棍敲头、手枪砸头等刑讯逼供手段对赵作海进行轮流审讯。

1999年5月10日上午,赵作海在王松林、郭守海、周明晗审讯时第一次做了杀害赵振裳并碎尸的有罪供述。

赵作海从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1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铐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轮上,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持续长达33天。

由于赵作海被刑讯逼供,直接导致其于20XX年12月5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

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4月30日,赵振裳从外地返乡,20XX年5月8日赵作海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20XX年5月21日,赵作海的头部瘢痕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刑讯逼供,逼取口供,致使其轻伤,并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俞,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周明晗、司崇兴在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王松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称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不是他那一组形成的,不是他那一组突破的赵作海。

其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王松林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追诉期。

赵作海在1999年6月至20XX年5月7日近十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向公、检、法三家中的任何一家提出过控告。

虽然赵作海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讯时曾经提出过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所说,但是,赵作海的这一表述,仅仅是作为被告人的赵作海对自己口供的辩解,被告人的辩解不能等同于控告!

因为其辩解没有提出具体的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没有提出具体的刑讯逼供表现,没有明确的控告要求。

二、王松林系投案自首,公诉人已经当庭认可,请合议时作为法定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王松林系刑讯逼供共同犯罪的从犯,不是主犯,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

被告人王松林在刑讯逼供犯罪中处于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松林没有实行暴力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结合被告人王松林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筹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松林作出不予追究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公正判决。

被告人郭守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一、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再对被告人郭守海追究刑事责任。

二、郭守海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应予认定。

三、郭守海是一种无意识的被动犯罪,其构成犯罪具有两难性和无奈性,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犯罪情节最轻,依法应对郭守海免于刑事处罚。

四、郭守海具有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本案已超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年追诉时效,法院对郭守海等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不予追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郭守海的起诉。

被告人丁中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刑讯逼供罪有异议,认为其应当是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被告人丁中秋从未对赵作海实施过刑讯逼供的行为,对赵作海审讯和看管工作也不是丁中秋安排实施的。

二、丁中秋在赵作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没有授意或指使其他办案民警对赵作海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

三、丁中秋在赵作海案件侦查过程中,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对赵作海进行羁押,并不是丁中秋个人所决定的。

五、丁中秋在赵作海错案发生后,主动地到相关部门投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其对本案应当承担责任,也否是刑讯逼供的共犯,而应按玩忽职守进行认定。

六、假使检察机关指控的刑讯逼供罪及其他罪名能够成立,早已过追诉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明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犯刑讯逼供罪有异议,认为其应当是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罗明珠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罗明珠没有对其他人的刑讯逼供行为采取默许和纵容的态度。

二、即使罗明珠对其他人的刑讯逼供行为采取默许和纵容的态度,罗明珠的行为依法也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三、公诉人把赵作海被长期带铐视为违法使用械具并进而认为是刑讯逼供行为。

辩护人认为赵作海长期带铐是事实,属于违法使用械具,但出现此种情形,却不是审讯人员(有时是看管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采取的措施。

赵作海被长期带铐,是有关领导违法决定对赵作海不送看守所羁押而必然采取的限制和约束赵作海自由的措施。

只有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故意而违法使用械具,才能视为刑讯逼供行为。

所以,赵作海被违法使用械具,不能视为是

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

四、赵作海即使有被“饿饭”的情形,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作海被“饿饭”的时间长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作海因被“饿饭”而严重损害了身体健康。

因此,以赵作海被“饿饭”而指控各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

五、罗明珠的行为比较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泫律特征。

罗明珠(包括丁中秋)没有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管束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罗明珠负有领导责任。

六、罗明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罗明珠是主动投案,在投案后的供述是如实、客观、全面的,而且没有推卸责任之词。

七、即使罗明珠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依法也不应追诉。

被告人周明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一、本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且不存在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被害人赵作海在当年开庭审理时曾辩称其头部有伤,系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所致。

首先,这一情节只是被害人赵作海庭审时行使的辩护权,是一种自我辩解;

其次,被害人赵作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以及长时间在监狱服刑期间,从未以书面形式就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一事向司法机关提出过控告。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晗在这起共同故意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无异议,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明晗在本案中明显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周明晗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

四、对被告人周明晗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明晗系初犯,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从犯,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建议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司崇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司崇兴具备法定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1、司崇兴系白首,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2、司崇兴在起诉书中被认定为从犯,也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二、司崇兴具备酌定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1、被告人司崇兴参与讯问过程的看管是在领导安排授意下实施的。

2、当地经济落后、侦查手段落后,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深层原因之一。

3、赵作海一案形成冤假错案,是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多个环节综合因素形成的,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

三、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在追诉期限内,赵作海没有向任何部门提出过控告,而检察机关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自己曾受到刑讯逼供,视为控告,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应当对被告人司崇兴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打捞出一具无头、无四肢的男尸,因怀疑死者是该村失踪一年多的村民赵振裳,故当天下午将涉嫌故意杀害赵振裳的该村村民赵作海控制在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

1999年5月9日,经被告人丁中秋签字同意,对赵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999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派出所召开会议,丁中秋要求办案民警坚定信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早

篇二:

和解协议书

甲方:

潘永帅,男,年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

乙方:

李红新,男,年出生,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故事桥村。

身份证:

关于20XX年10月26日下午甲方在乙方承包填充墙砌体的林九建设工地上受伤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共计8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财物损失等)。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今后甲乙双方为此事永不纠缠。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订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

篇三: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商政〔20XX〕54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XX〕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医药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经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市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还不到位,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

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不足,部分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

中医药人才匮乏,特别是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短缺;

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

老中医药专家的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

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

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

中医药高等教育和科研体系不健全;

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中药饮片质量参差不齐,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以中医药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城乡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促进

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西医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立足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

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发挥各自优势;

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XX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建成1~2所全省知名的中医医院和优势学科,全市县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商丘市中医院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

强化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

三、完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

(四)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

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

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形成以市、县(区、市)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为补充,涵盖

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快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达标建设,合理规划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应给予支持,促使其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20XX年前使辖区内的中医医院建设达到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20XX年商丘市中医院病房综合楼竣工并投入使用。

坚持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中医病床不少于总床位数的5%,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在20XX年底前均要达到国家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引导各级综合医院重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积极开展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建成3个以上省、市级示范中医科室。

(七)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

推进中医药服务和科学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

科室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必备中药、煎药室和煎药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到20XX年,保证每个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示范区创建工作,建成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1个。

(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建成10个左右省、市级中医“治未病”中心和服务点,推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把预防保健与临床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医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以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九)加快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

推动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

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扶持及优惠政策,突出自主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中药产、学、研结合。

自主创新取得的新药,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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