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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特殊群体:

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劳动就业: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23、职业教育:

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4、失业人员:

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5、职工培训:

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2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7、就业训练中心:

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28、工资:

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9、计时工资:

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30、计件工资:

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31、奖金:

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32、津贴:

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33、最低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3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5、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36、休息时间:

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

37、探亲假: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38、年休假:

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9、职业安全法律保障:

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40、职业安全卫生:

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41、职业卫生法律保障:

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2、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44、职业纪律: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45、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经济处罚:

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

46、社会保险:

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47、养老保险:

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8、失业保险:

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9、工伤保险:

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0、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1、疾病保险:

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2、职工福利:

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53、职工集体福利:

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

54、职工民主管理:

55、职工代表大会:

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56、行政处分:

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57、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8、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59、一般性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记性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60、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61、行政责任:

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62、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63、集体争议:

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64、团体争议:

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65、劳动争议的和解: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66、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67、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

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3、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5、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6、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

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7、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8、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9、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7)地方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集体的权利。

个人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集体权利:

(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

(3)罢工权;

(4)参与权。

11、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职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4)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3、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规范时,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14、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5、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2)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特殊的双务合同;

(5)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16、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17、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18、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妇女;

残疾人;

退役军人;

少数民族;

未成年人;

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19、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

(2)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

(3)严禁非法扣除职工工资的立法。

20、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P207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

(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1、劳动者休息权具体包含内容。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具体内容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至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

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

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2、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2)工作日之内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

(5)探亲假;

(6)年休假。

23、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的具体规定。

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

1)工资待遇。

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探亲路费的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4、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特征。

(1)实施具有强制性;

(2)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5、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

(1)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

(2)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

(3)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6、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1)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2)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27、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1)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2)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3)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28、简述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

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区别:

1、性质不同:

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

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

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

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

1、主体相同。

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2、调整对象相同。

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9、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P298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0、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

P304~305

(1)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责任具有赔偿性;

(3)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

31、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P318

(1)职业关联性;

(2)普遍性;

(3)功利性;

(4)集体性;

(5)效益性。

32、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

不同点:

(1)经费来源不同;

(2)享受主体不同。

33、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P336~339

权利: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

(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通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34、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P345

特点:

(1)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2)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

(3)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作用:

(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通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5、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形式。

P359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许可证、执照;

(6)通报批评。

36、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P361

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由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其具体形式和标准,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要与法定的形式和标准相符,一些国家还禁止使用违约金、保证金等责任形式。

这一原则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的,页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

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法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37、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P379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唯一性。

38、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P388

形式:

(1)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

(2)报刊等传媒监督;

(3)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

(1)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2)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39、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P401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0、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P406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1、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

P411

同:

(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都有第三者从中调和;

(3)都依法进行;

(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

(1)主持者不同;

基层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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