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勤天智品上城别墅区改造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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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概算的工程量计量是否满足初步设计图纸要求;

材料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广州地区的价格水平;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

技术经济指标与同类型工程指标相比,是否相接近;

提供建筑材料、设备造价方面的选择意见,控制投资预算成本。

在此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不包括设计前的可研性报告、前期投资、项目评估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审核承包单位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按时提交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分析主要工程量、分项(专项)工程造价指标的合理性、合规性,按时提交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作为独立的一方,做好施工过程所产生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工作,根据施工图纸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实物量、参与材料设备的询价、审核工程变更及签证、与工程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洽谈索赔事项、建立台账、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律法规咨询、委派至少一名造价员提供驻场服务等动态造价控制。

3

工程结算阶段

负责各项工程(服务)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协助招标人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书及处理与承包单位的有关结算纠纷等,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审核总价、评价报告,造价审核资料整理、归档及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等。

4

配合服务

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等相关配合服务工作。

三、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标准

按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造价标准、定额、规范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相关造价管理文件及甲方的相关要求。

各标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四、造价咨询服务目标

总投资不超过甲方招标控制价;

设计概算、预算、过程审核、结算审核等精度误差在5%以内;

过程控制准确,杜绝出现进度款超付现象;

项目按期、高质完成,同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之日止(约两年)。

包括本项目设计阶段、整个施工阶段、结(决)算和责任保修期阶段的造价咨询及投资控制工作等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服务。

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履行期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委托服务工作,不得延误。

3.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造价咨询服务期出现延长的,乙方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

六、造价咨询酬金

1.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其中全过程造价咨询费:

、驻场人员费:

)(即为中标价,含税)。

2.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结算金额:

(1)按审定后的概算价作为收费基数,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计费(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乙方的中标费率进行计价,最终造价咨询酬金以甲方结算审定为准。

(2)驻场人员费用按乙方的中标费率进行计价,最终造价咨询酬金以甲方结算审定为准。

3.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调研费)和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即派出主要造价咨询人员、驻场服务人员(至少一个)及后勤保障人员、设备等完成约定期限及咨询范围工作的全部人力、物力费用以及技术资料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所涉及的正常服务和附加酬金用。

4.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须自行决定驻场人员(至少一个)工作所需的交通方式,确保及时到达工作地点,所需交通费用及必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等办公设备材料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驻场人员驻场产生的生活费、差旅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造价咨询酬金计取时已综合考虑各种费率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

七、词语定义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八、合同文件的构成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本项目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6.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签字页记载的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3.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采用邮政EMS或其他快递方式的,在投寄三天后即视为送达;

(2)如果是传真,则为该传真发送成功之时;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乙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是本合同项下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一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本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由双方加盖合同章。

合同条款涂改无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511400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与适用法律、法规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甲方)”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甲方义务

2.1提供资料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甲方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甲方应当为乙方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非重大咨询事项,一般应当于甲方提出咨询事项之日起【2】日内提供咨询服务),但由于咨询事项紧急的,乙方应当优先、及时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2.4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2.5答复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2.6支付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3.乙方义务

3.1乙方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乙方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的资格(资质)要求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团队人员的数量应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2项目负责人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

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资质)要求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告知拟更换的新的项目负责人的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时,应提前3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乙方咨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乙方的工作要求

3.2.1乙方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乙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乙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甲方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服务酬金。

3.2.3乙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乙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乙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甲方的合理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乙方的工作依据

乙方应在专用条件内与甲方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乙方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

必须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

需要甲方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甲方应予以协助。

4.违约责任

4.1甲方的违约责任

4.1.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乙方的违约责任

4.2.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因此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乙方同意不再另行收取附加工作酬金,双方另行达成补充约定的除外。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

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甲方要求导致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或经重做、修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造价成果文件,延误时间超过10天的,或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造价成果文件累计达到【2】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乙方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7)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决定终止、暂停、变更别墅区改造项目,或者别墅区改造项目因为非甲方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未就本项目开展实质性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

6.2.5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但已完成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甲方合理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金额。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及保密义务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酬金;

(3)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与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考察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2奖励

对于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甲方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专用条件约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甲方。

乙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具体见附件A第2.10条。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

(1)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工程造价价格信息。

(3)工程建设期相关提供服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甲方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甲方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相关资料。

2.2.1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乙方的现场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等(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

2.4甲方代表为:

________,其权限范围:

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联系工作事宜。

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为确保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业务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咨询驻场人员(如有)及非驻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为:

__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联系工作事宜及对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负责_。

3.1.3乙方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乙方员的约定:

更换新的人员资格及经验不可低于被更换人员。

3.1.4甲方要求更换乙方员的情形还包括:

/。

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更换乙方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每人作为违约金。

3.2乙方的工作要求

3.2.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详见合同附录B要求_。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3.2.2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

详见合同附录B要求。

3.2.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3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2.5乙方应当对甲方提出的疑问进行合理解答。

3.2.6乙方应当对所提交工作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如有需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对工作成果重做或修改。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1)甲方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2)其他工作依据:

甲方的要求、图纸、招标文件。

3.4使用甲方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甲方不提供乙方办公所需的房屋和相关设备。

3.5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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