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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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Word下载.docx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

无施工方案;

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

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

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立杆缺少底座、垫板;

无扫地杆;

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未满铺;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

探头板;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

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

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

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

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

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

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

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

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

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

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

钢管弯曲、锈蚀严重;

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

未经设计计算;

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

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

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

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

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

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

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

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

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

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

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

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

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

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

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

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

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

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

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

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

司机无证作业;

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

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

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

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

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

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

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

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

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

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⑺模板验收:

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

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

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

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

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

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

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

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

安全帽不符合标准;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

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

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

安全带不符合标准;

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

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

无防护措棚;

防护不严密;

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

临边无防护;

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

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⑵外电防护:

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

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

电箱内无隔离开关;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

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

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

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

线路过道无保护;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未使用五芯线(电缆);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

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或无验收记录⑺电器装置: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

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

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

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

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

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

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

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

吊篮无停靠装置;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

无超高限位装置;

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

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连墙杆连接不牢;

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

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

钢丝绳锈蚀缺油;

绳卡不符合规定;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

吊篮无防护门;

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

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

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

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

无联络信号;

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

卷扬机无操作棚;

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

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

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

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

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

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

卸料口无防护门;

有防护门不使用;

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

无证上岗作业;

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

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

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

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

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

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

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

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

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

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

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

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

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

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

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

10、塔吊:

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

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

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

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

无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

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

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

吊钩无保险装置;

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无夹轨钳;

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

信号工无上岗证;

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

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

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

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

轨距偏差超过规定;

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

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

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道轨无接地或接零;

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

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

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

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

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

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滑轮不符合规定;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

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

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

司机无证上岗;

非本机型司机操作;

指挥无证上岗;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

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

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

有超载作业;

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

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

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

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

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

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

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

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

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

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

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

安装后未验收;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

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

安装后未经验收;

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

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

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

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

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

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

制动装置不灵敏;

司机无证驾驶;

行车载人;

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

未做保护接零;

无漏电保护器;

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罚款缴纳:

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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