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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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
无施工方案;
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
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
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立杆缺少底座、垫板;
无扫地杆;
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未满铺;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
探头板;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
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
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
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
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
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
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
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
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
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
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
钢管弯曲、锈蚀严重;
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
未经设计计算;
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
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
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
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
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
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
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
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
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
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
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
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
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
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
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
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
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
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
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
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
司机无证作业;
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
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
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
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
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
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
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
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
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
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⑺模板验收:
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
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
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
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
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
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
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
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
安全帽不符合标准;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
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
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
安全带不符合标准;
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
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
无防护措棚;
防护不严密;
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
临边无防护;
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
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⑵外电防护:
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
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
电箱内无隔离开关;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
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
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
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
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
线路过道无保护;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未使用五芯线(电缆);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
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或无验收记录⑺电器装置: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
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
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
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
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
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
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
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
吊篮无停靠装置;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
无超高限位装置;
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
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连墙杆连接不牢;
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
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
钢丝绳锈蚀缺油;
绳卡不符合规定;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
吊篮无防护门;
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
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
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
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
无联络信号;
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
卷扬机无操作棚;
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
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
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
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
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
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
卸料口无防护门;
有防护门不使用;
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
无证上岗作业;
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
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
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
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
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
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
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
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
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
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
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
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
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
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
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
10、塔吊:
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
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
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
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
无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
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
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
吊钩无保险装置;
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无夹轨钳;
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
信号工无上岗证;
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
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
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
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
轨距偏差超过规定;
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
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
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道轨无接地或接零;
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
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
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
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
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
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滑轮不符合规定;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
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
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
司机无证上岗;
非本机型司机操作;
指挥无证上岗;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
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
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
有超载作业;
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
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
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
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
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
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
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
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
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
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
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
安装后未验收;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
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
安装后未经验收;
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
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
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
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
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
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
制动装置不灵敏;
司机无证驾驶;
行车载人;
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
未做保护接零;
无漏电保护器;
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罚款缴纳:
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