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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通信资源管理。

4.1.6负责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

4.1.7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的运行、风险、技术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二次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和检验工作。

4.1.8负责组织或参与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关的事故、事件分析。

落实网公司系统运行部下达的二次系统及设备反事故措施。

负责制定二次系统及设备反事故措施,监督执行,并报网公司系统运行部备案。

4.1.9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大修、技改管理,组织实施二次系统及设备大修、技改项目。

负责二次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管理。

4.1.10负责审查二次系统及设备专业技术发展规划,配合网公司系统运行部开展二次系统及设备新技术试点及推广应用。

组织二次系统及设备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4.1.11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的运行评价管理,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及信息发布。

4.1.12负责系统运行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用推广和实用化等工作。

4.1.13负责组织审查广州电网安自设备控制策略,并报网公司系统运行备案。

4.1.14参与基建工程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可研、初设和设计审查。

4.1.15负责保护、安自设备整定管理。

4.1.16负责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

4.1.17按要求完成网公司系统运行部下达的其他工作。

4.2资产管理部

4.2.1负责二次系统及设备技术标准的发布。

4.2.2负责落实二次系统及设备年度运行计划相关工作。

4.3信息部

4.3.1负责对综合数据网信息安全的监督、稽查和指导,组织开展综合数据网络的信息安全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综合数据网局域网络设备。

4.3.2负责监督落实综合数据网运行率。

4.4输电管理所

4.4.1负责贯彻落实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关的各项标准、制度、细则等。

4.4.2负责与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同塔/杆架设的光缆(包括光缆终端接续盒之间的传输线路、预绞丝、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等线路金具,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外观巡视、维护、检修、大修技改等工作。

4.4.3负责与输电线路同路由敷设的光缆所在电力管沟的运行维护工作。

4.5变电管理一、二所

4.5.1负责贯彻落实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关的各项标准、制度、细则等,参与编制并落实变电站自动化设备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及管理规定。

4.5.2负责所管辖变电站保护、安自、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开展保护、安自、自动化设备年、月度检修、定检、消缺工作。

4.5.3负责变电站通信机房(包括蓄电池室)或主控室内通信设备的日常巡视,负责变电站内通信机房的防盗、防水等设施的日常巡视,负责变电站内光缆所经电力管沟的运行维护工作。

4.5.4参与二次系统及设备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

负责落实所管辖变电站二次系统及设备反事故措施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负责变电站保护、安自、自动化设备的动作分析和信息资料上报。

4.5.5负责实施保护、安自、自动化设备大修和技改项目。

参与基建、技改工程保护、安自设备设计审查和验收。

4.5.6负责变电站保护、安自、自动化设备的运行记录、试验数据、设备台账、图纸档案资料维护。

4.5.7负责落实所管辖变电站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4.5.8按要求完成系统运行部下达的其他工作。

4.6通信中心

4.6.1负责贯彻落实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关的各项标准、制度、细则等。

4.6.2负责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管控系统维护、网管操作和运行监视。

4.6.3负责通信网设备检修和缺陷处理。

4.6.4参与通信网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通信反事故措施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4.6.5负责通信网络技术改造及修理项目的实施。

4.6.6负责通信科技创新活动的具体实施。

4.6.7负责开展通信技术培训和考核。

4.6.8负责电话的业务报装、开通、故障受理,以及管辖范围内视频会议系统故障受理、调试及会议保障等运行维护工作。

4.6.9负责开展通信系统的运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6.10按要求完成系统运行部下达的其他工作。

4.7各区(市)供电局

4.7.1负责贯彻落实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关的各项标准、制度、细则等。

4.7.2负责所辖范围内配电自动化系统、保护设备、安自设备、配电终端、无线通信模块、配电网通信设备电源、配电房低压电源的运行维护和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4.7.3负责配电终端量测信息及电气接线图等数据的录入、调试和验收。

4.7.4负责GIS系统录入配电自动化相关图形、模型、拓扑连接关系等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4.7.5负责与2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同塔/杆架设的光缆(包括光缆终端接续盒之间的传输线路、耐张线夹等线路金具,线路中的光缆接续箱)的日常巡视。

4.7.6负责与配电线路同路由敷设的光缆所在电力管沟的运行维护工作。

4.7.7负责办公楼内通信机房防盗、防水等设施日常巡视。

负责所辖区域内电房的防火、防盗、防水浸及设备安全管理。

4.7.8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其他工作。

4.8电厂及用户厂站

4.8.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行业和广州供电局颁布的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各项标准、制度、细则等。

4.8.2负责发用电企业内的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工作。

接受系统运行部的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安全检查等工作。

4.8.3接受广州供电局通信调度的调度指挥,处理所辖通信设备、设施的故障,并积极配合通信系统联调及安全保障工作。

4.8.4负责所辖范围二次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保护专业管理

5.1.1新入网管理

5.1.1.1新入网的10kV及以上保护、安自设备应通过南方电网的入网测试,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有关技术规范、反措等要求。

5.1.1.2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组织保护的入网测试;

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和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按调管范围,负责所辖安自设备的入网测试。

入网测试和分析评议工作按照《保护、安自设备入网测试管理要求》(FJ1)开展。

5.1.1.3对于未能通过入网测试的保护、安自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有权不允许其投入运行。

5.1.1.4软件版本管理

5.1.1.4.1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负责对调管范围内的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上级发布的软件版本,对不符合要求的版本组织整改。

5.1.1.4.2南网系统运行部负责10kV及以上保护软件版本发布、升级;

南网、广东电网和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按照调管范围,负责所辖安自设备软件版本发布、升级。

软件版本发布、升级流程见《保护设备版本管理业务指导书》(Y1)和《安自设备版本管理业务指导书》(Y2);

要求详见《保护、安自设备版本管理管理要求》(FJ2)。

5.1.1.4.3并入广州电网运行的电厂、用户厂站的线路、母线和联络变微机保护、故障录波装置应执行南网系统运行部发布的软件版本,安自设备应执行南网、广东电网公司发布版本。

5.1.1.4.4线路两侧同型号纵联保护软件版本应相同。

如无特殊要求,网内同型号保护使用的软件版本应尽量一致。

同一厂站双重化配置的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应一致。

5.1.1.4.5因存在缺陷或发生不正确动作升级的保护、安自设备软件版本均应参照入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测试。

5.1.1.4.6已并网运行的安自设备更改软、硬件后,原则上应视为新设备重新进行出厂测试、现场联调和并网试运行。

对于更改内容影响范围明确的,经厂家提供书面依据后,可以根据影响范围有针对性地调整出厂测试、现场联调的内容,适当缩短并网试运行时间。

5.1.1.4.7保护、安自设备软件版本变更应由厂家提供书面改进方案,经南网、广东电网公司或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许可后方可更改。

改动后,必须进行相应的试验,并记录作废软件版本号、校验码、日期、人员签字等。

5.1.1.4.8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软件版本台帐,并及时更新;

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对台帐进行监督、检查及版本统计。

5.1.2整定管理

5.1.2.1保护、安自设备定值整定应至少执行计算、审核、批准三级责任制度,经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并正式盖章(含电子章)的定值单为有效定值单。

5.1.2.2整定计算管理

5.1.2.2.1整定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范围划分以书面形式明确,与调度管辖范围不一致或需要相互配合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电厂、用户厂站内的线路保护、母线保护及断路器保护一般由广州中调负责整定,其它设备由电厂、用户厂站自行整定。

5.1.2.2.2调度机构之间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整定分界点的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等值阻抗)、整定配合要求、设备参数及相关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等。

对于线路两侧由不同调度机构整定的应互换定值单备案。

需要更改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局部服从整体。

5.1.2.2.3广州中调与广东中调(或其下属地调)调管电网整定分界点的定值配合由双方商定;

由广州中调调管的电厂、用户厂站定值配合由广州中调确定。

5.1.2.2.4电厂、用户厂站应根据广州中调提供的系统归算阻抗、定值限额和配合要求等对站内自行整定的保护、安自设备定值进行校核,并将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广州中调,同时将相关保护、安自设备定值报广州中调备案。

5.1.2.2.5广州中调继保科负责确定调管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安排。

5.1.2.2.6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广州中调应定期编制保护整定计算方案;

及时校核、调整调管范围内安自设备的配置方案、控制策略和整定值。

5.1.2.3整定计算申请与资料管理

5.1.2.3.1基建工程整定计算申请人员应经过由广州中调组织的工程参数填报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

5.1.2.3.2技改工程整定计算由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申请,基建工程整定计算由基建部负责申请。

变电站内设备无任何更动,只因线路结线更动导致线路名称变化时,由基建部负责申请,运行维护单位协助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1.2.3.3500kV设备(变压器除外)的保护定值整定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广州中调提交申请,由广州中调向广东中调办理相关手续。

5.1.2.3.4资料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整定计算的正确性,进而影响到系统运行的安全。

如出现上报资料错报、漏报、延报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影响系统的安全,报送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5.1.2.4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单,并确保定值执行的正确性。

定值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暂停执行,并立即与整定计算人员联系。

5.1.2.5保护、安自设备定值管理见《保护设备定值管理业务指导书》(Y3)、《安自设备定值管理业务指导书》(Y4)。

5.1.3运行管理

5.1.3.1广州中调负责检修范围内保护、安自设备运行管理;

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安自设备年度运行方案,审查年度运行方式和系统运行计划,负责与各级调度管理机构的运行协调工作;

负责保护、安自设备运行风险管理,组织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5.1.3.2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保护、安自设备运行计划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具体实施;

负责审核保护、安自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细则,负责建立图纸资料及运行技术档案等。

5.1.3.3保护、安自设备运行管理详见《保护、安自运行管理要求》(FJ4)。

5.1.4反措管理

5.1.4.1系统运行部负责保护、安自设备反措归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南网公司制定的保护、安自设备反措;

负责制定广州电网内10kV及以上重大或具有共性的保护、安自设备反事故措施,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

负责按期向南网系统运行部上报反措执行情况。

5.1.4.2运行维护单位根据上级颁发的反措要求,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按要求上报实施计划并在规定日期前上报完成情况;

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详细书面向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汇报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计划完成的时间。

5.1.4.3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的二次系统设计时,必须贯彻执行反措。

凡不执行反措,运行部门有权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在进行保护、安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反措。

凡不执行反措,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广州供电局系统运行部有权不允许设备投入运行。

5.1.4.4反措管理流程及要求见《保护、安自设备反措管理业务指导书》(Y5)。

5.1.5定检管理

5.1.5.1定期检验

5.1.5.1.1广州中调负责规范保护、安自设备定检计划的制定、定检工作的质量控制及定检结果的管理。

5.1.5.1.2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年度、月度定检计划的制定与上报;

负责定检准备工作、定检实施工作及定检结果的存档;

负责对定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及书面汇报。

5.1.5.1.3运行维护单位编制定检计划时应综合考虑所辖设备的电压等级、运行工况、运行环境与条件。

在保证设备不超周期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定检时间,使检验周期与一次设备检修周期保持一致。

5.1.5.1.410kV及以上保护、安自设备定检计划管理见《保护、安自设备定检计划管理业务指导书》(Y6)。

5.1.5.1.5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定检结果存档,对定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广州中调。

5.1.5.2状态检验

5.1.5.2.1广州中调负责组织制定变电站10kV保护设备状态检验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标准,汇总、统计和分析设备状况,指导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相关的设备状态评价和状态检验工作,对设备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及状态检验计划进行审核,对状态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

5.1.5.2.2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各单位设备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按照《10kV保护设备评级管理要求》(FJ6),对变电站10kV保护设备进行状态评价,并制定相关的状态检验计划,开展状态检验工作。

5.1.5.2.3评为一级设备每三年进行一次状态检验;

评为二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验;

评为三级设备纳入定检计划组织定期检验或结合设备停电机会进行检验;

评为四类设备为应尽快安排临时检验或组织改造。

5.1.5.2.4制定变电站10kV保护设备的状态检验计划,必须同时考虑本间隔的一次设备运行状况特点。

5.1.5.2.510kV保护设备状态检验计划管理见《10kV保护设备状态检验计划管理业务指导书》(Y7)。

5.1.5.2.6通过状态检验发现或怀疑设备有重大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向广州中调申请进行停电检验。

5.1.6缺陷管理

5.1.6.1系统运行部负责保护、安自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负责通报典型缺陷,并上报南方电网或广东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

5.1.6.2基建调试及验收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均有责任发现、汇报保护、安自设备缺陷。

5.1.6.3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保护、安自设备缺陷的记录、分析、分类汇总及汇报;

负责消缺计划的制定,及时安排消缺;

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登记缺陷,并完成处理流程。

5.1.6.4缺陷统计范围包括已通过验收尚未投运、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装置(含故障录波、故障测距、保护通道接口设备及相关二次回路、保信子站)缺陷。

5.1.6.5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填报保护、安自设备缺陷;

系统运行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5.1.6.6缺陷管理见《保护、安自设备缺陷管理业务指导书》(Y8)。

5.1.7动作管理

5.1.7.1保护、安自设备动作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详细检查、记录装置的有关信号、事件记录及录波器动作情况,并尽快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5.1.7.2110kV及以上变电站、电厂保护动作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保护动作信息报送清单》(FJ9)要求向系统运行部继保科报送装置打印报告、故障录波图、一二次设备检查情况和保护动作分析报告。

安自设备动作后,运行维护单位收集装置动作信号、事故报告、数据记录及故障录波等信息,上报系统运行部继保科,并在动作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向系统运行部报送动作分析报告。

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生产信息系统上报,电厂、用户厂站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5.1.7.3对于简单的、只涉及本单位的保护不正确动作或动作异常,运行维护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将不正确动作初步分析报告在48小时内上报系统运行部继保科;

安自设备动作不正确时,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初步动作分析报告24小时内报送系统运行部继保科。

5.1.7.4信息汇报流程见《保护、安自设备动作信息汇报业务指导书》(Y9)。

5.2通信专业管理

5.2.1总体要求

5.2.1.1广州供电局电力通信网以满足电网发展为根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管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进广州供电局通信系统整体运作、协调发展。

5.2.1.2广州供电局电力通信网遵循“网络分层发展、电路分级管理”的模式,在通信资源调配和运行管理上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

5.2.2资源管理

5.2.2.1总体要求

5.2.2.1.1系统运行部是广州电力通信网通信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

通信中心是通信资源的实施单位,参与通信资源需求审查及组织实施。

5.2.2.1.2广州电网通信资源管理按照“资源共享、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解决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电路运行安全风险和电网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跨网资源需求,均应全力予以提供。

5.2.2.1.3需采用通信网运行管控系统对通信资源的产生、使用、变更、退出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5.2.2.1.4系统运行部定期组织对电力通信网资源规模及公网通信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报告制定相应的资源方式安排计划和租用计划,对充裕度不足、不能满足次年度业务需求的,由系统运行部组织制定解决措施,计划部、设备部等职能部门应落实项目。

5.2.2.2资源的开通

资源申请单位向系统运行部提出资源开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系统运行部组织通信中心完成资源开通工作。

当资源确认开通后或通信资源不能满足开通需求时,由通信中心及时向申请资源的用户反馈并抄送系统运行部。

5.2.2.3资源的退运

停止使用通信资源时,资源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系统运行部提出资源退运申请。

系统运行部组织通信中心完成资源回收工作。

5.2.2.4资源开通及退运流程详见《电力专网通信资源管理业务指导书》(Y10)和《公网通信资源管理业务指导书》(Y11)。

5.2.3检修管理

5.2.3.1管理原则

5.2.3.1.1通信设备的定检、维护、大修技改、新设备并网等相关工作,以及通信网管操作或其他工作需要改变通信网运行方式或状态的通信工作应纳入通信检修管理。

5.2.3.1.2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须按设备调管关系向调度机构申请检修,同一设备的检修工作不应同时向多个调度机构报送设备检修申请。

5.2.3.1.3通信检修计划应与电网检修计划相协调和衔接,杜绝因通信检修造成电网一次设备重复停运,或电网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电路重复退出。

5.2.3.1.4在重要保电期,原则上不安排通信计划检修工作。

5.2.3.1.5影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调度电话等生产实时控制业务的通信检修工作,需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调度机构批准,同时影响信息等其他业务时,应提早通知信息等相关业务部门。

5.2.3.1.6通信光缆、光传输设备(不含与线路保护、安稳装置接口的板卡、线缆)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受影响的纵联差动保护装置在具备2个运行正常的不同传输路由,或受影响的其它线路纵联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在具备运行正常的自愈环方式通道时,可以不申请退出

5.2.3.1.7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检修计划,并上报系统运行部审核后实施,涉及到影响总调调管设备和业务或其他中调调管设备和业务的检修计划,应由系统运行部向总调和相关中调办理检修申请。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修工作,减少临时检修。

5.2.3.2检修分类

5.2.3.2.1通信设备检修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5.2.3.2.2计划检修指月度计划安排的检修。

未在月度计划中安排,但根据系统需要安排的以及配合其他单位或新设备接入的检修工作认定为计划检修。

5.2.3.2.3非计划检修指除计划检修以外的检修。

非计划检修分为事故抢修、紧急检修和临时检修。

事故抢修指通信设备因缺陷、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停运的或已经强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紧急检修指通信设备因缺陷或异常,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停运处理的检修。

临时检修指事故抢修和紧急检修以外的其它非计划检修。

5.2.3.3检修计划

5.2.3.3.1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

年度检修计划应纳入通信年度运行方式。

月度检修计划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的实施内容、电网和通信网络的实际情况、以及临时业务接入、业务通道调整、网络优化、通信检修等需求进行编制。

5.2.3.3.2年、月度检修计划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编制、审核和发布工作。

5.2.3.4检修申请

5.2.3.4.1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由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向通信调度报送申请,并对设备检修工作的必要性、检修申请的合理性及正确性负责。

5.2.3.4.2通信检修工作的申请工期包括其他相关电网设备操作时间和计划工作时间,即从值班调度员或通信调度值班员下令操作开始到收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的报告为止。

5.2.3.4.3通信设备因缺陷、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处理以及通信新业务开通等可直接向调管设备机构的通信调度值班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5.2.3.4.4基建、试验等工作由基建、试验单位协调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由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统一报送检修申请。

5.2.3.4.5光缆维护、设备更换、网络结构调整等影响重大的检修必须附检修方案。

检修方案包括工作范围、时间、内容,业务影响,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内容,需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管理流程。

考虑检修状态下发生“N-1“缺陷的应急预案。

5.2.3.5检修批复

5.2.3.5.1通信调度负责相关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申请的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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