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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项多边协定所维系的正是这样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其所确定的旧原则、旧规范,仍有待于不断改造和变革。

2、论述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30年来团结斗争的重大胜利。

(2)它们是集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大成,是这些正当要求开始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力证明,也是国际经济法新旧更替、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3)这些纲领性、法典型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4)尽管们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来自超级大国的种种阻力和重要障碍。

但自从《宣言》和《宪章》诞生以来,愈来愈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缔约实践直接援引或初步遵循这两大基本文献所确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足见这些新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符合时代精神和历史潮流,日益深入人心,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5)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法律拘束力势必日益加强,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新型的、完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

3、试以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为例,说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假设甲国(发达国家)的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

这种跨国投资关系实际上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1)按照国际公法“领域管辖权”原则,国家对于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除按国家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全面的管辖。

因此,A公司的投资活动当然要受东道国即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作为乙国国内法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都应直接适用于这一投资关系。

(2)不少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特定的投资保险公司承保本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同时又与有关国家签订关于互相保护对方国民投资的双边国际条约或规定,专款规定东道国政府同意上述投资保险公司享有国际代位索赔权。

如此一来,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不但受到乙国国内法的保护、管理和约束,而且受到甲国国内法的保护、管理和约束,此外还受两国国际协定的调整。

假如甲乙两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而A公司又曾就其在乙国的投资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那么A公司的这一国际投资活动又要受国际公约调整。

(3)A公司在乙国投资办厂,往往涉及国际采购和国际销售,而用以调整此种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但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民商法规和外贸法规),而且往往包括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务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得利润,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和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应分别向甲、乙两国纳税。

为了避免甲、乙两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甲、乙两国往往缔结双边税收协定。

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派生出来的国际税收关系,就应由甲、乙两国各自的国内税法以及由两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加以综合调整。

如果A公司欲将其在乙国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乙国,这就进一步形成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必然要受有关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法规的调整和约束。

(5)A公司在乙国进行投资活动过程中,如与东道国政府机构、一般法人或自然人发生争端,根据国际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解决这种争端首先应适用乙国即东道国现行的法律。

如果当地救济手段已经用尽,或者争端双方事先依法商定提交东道国以外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乙国即东道国与A公司国籍所属的甲国之间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则用以调整和解决上述国际(涉外)投资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可能不再是东道国的国内法,而可能是其他国家的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或商事仲裁规则;

也可能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按照该《公约》以及该“中心”的有关规定和仲裁规则,适用争端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规范,或者在当事者并无上述协议的情况下,综合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以及有关的国际法规范。

(6)即使A公司是甲国的国有公司或官办公司,与甲国政府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或者实际上就是代表甲国政府在乙国进行投资活动,而且它在乙国实行经济交往的对方当事人本身就是东道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用以调整此类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但并不限于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仍然应以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为主。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

用以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立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性。

4、试述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

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现实意义主要有:

(1)依法办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日益紧密,互相竞争也不断加强。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十分需要借助于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

我们必须了解国际经济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向,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和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完善立法。

中国对外商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的法律管理。

所有这些涉外的法律规范,即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有关规范以及国际商务惯例基本上保持一致或互相“接轨”。

为此,就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这些规范和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

尤其必须在深入学习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

(3)以法护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对象或对手,主要是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

国际资本对于吸收大量外资的东道国客观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应当肯定的,但是,国际资本唯利是图、不惜损人利己的本质属性,也是众所周知的。

今日中国乃是主权牢牢在握的独立国家。

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也不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

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中国方面受到国际资本的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络绎不绝。

如果不熟谙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掌握对方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有关知识,那就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4)据法仗义。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今日世界财富的占有和分配是很不公平合理的。

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彻底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必须和广大第三世界一起,联合奋斗,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趋向,充分了解国际经济法新规范成长过程中的阻力与动力、困难与希望。

否则,就难以在南北矛盾抗衡中,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道,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5)发展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综合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

我国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关论著也不多见。

因此,必须在积极引进和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新知识的基础上,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学科体系。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试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演进。

随着国际社会成员结构和国际力量对比的重大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世界上大部分地区都还是殖民地和附属国,制订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成为欧美列强的“专利”和特权。

由此而产生的传统的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就势必在许多方面强列地体现着列强的既得利益,充满着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形成强有力的第三世界,基于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的重大变化,制订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已不再是西方文明国家所垄断的特权,而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为了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第三世界各国在参加或各自制订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和准则过程中,总是力争除旧布新、破旧立新:

对于建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可以沿用或重申,凡是违反这种需要的,就加以改订或废除。

(3)第三世界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

这就是当代“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而且每一个回合的“南北矛盾”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以及国际经济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的除旧布新而告终。

如此斗争与妥协的循环往复和螺旋式上升,逐渐形成基本上适合于新时代潮流和符合新历史需要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获得国际会广大成员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

经过几十年的“南北矛盾”斗争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有:

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

6、如何理解各国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各国对于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该国民族自决权的基本构成要素;

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自由处置权是不可剥夺的;

南北之间的一切国际经济交往都应以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前提;

如果无视这一前提,侵犯他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和原则的。

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对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西方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

经过激烈的论战,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终于得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肯定,即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对于本国的自然资源及其开发事宜有权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同时,在它们的自然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或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侵害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7、试述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根据。

发展中国家有计划地引进外国的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目的是弥补本国的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境内的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如能遵守东道国的政策法令、服从东道国的管理监督,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为了攫取超额利润,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往往不顾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发展目标和有关的经济法令规章,以各种不法的手段,逃避和抑制东道国政府的管辖。

特别是一些大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垄断东道国政府的要害部门,排挤和打击东道国的民族工商业;

或者公然无视东道国的法律,不择手段地榨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成为东道国实现经济独立和发展的重大障碍。

有的甚至凌驾于东道国政府之上,为所欲为,干涉东道国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

因此,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第三世界国家共同的迫切任务。

为了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众多发展中国家长期联合斗争,提出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

这些合理要求得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联合国重要要文件的肯定,使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有了国际法的根据和保障。

即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

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8、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境内外资实行征用或收归国有的法律根据的创立过程。

东道国政府在必要时有权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这是经过长期激烈争论才取得的权利,并通过联合国几个重要法律文件的确认,使这项权利成为一国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东道国对于境内外国资产,只有保护的义务,并无“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的权利。

但是随着弱小民族的进一步觉醒,否认东道国有权征用外资的传统观点已难以坚守原来的阵地,并开始从绝对否认东道国的征用权转变为有条件地承认征用权,即只要是为了公益目的,并能对征用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东道国就有权征用本国境内的外国资产。

如果在征用时不按上述标准给予赔偿,这种“拒赔”本身即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从表面上看,此时外资国有化或征用问题的争执焦点,似已转移到赔偿标准上,但按照美国所主张的赔偿原则,往往索价极高,实际上大大限制、削弱甚至无异取消了贫弱的发展中国家行使经济主权、征用外资、掌握本国经济命脉的基本权利。

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一贯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以维护自己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经过激烈的论战,1962年联合国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应按本国现行法规和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由于规定两种赔偿标准(国内法和国际法),实际上并未解决分歧。

直到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而且东道国只须考虑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至此,终于在国际性的权威文献中明确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适用西方国家主张的“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9、试述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1)互利和平等的融合,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

国际公法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是指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众多殖民地、附属国不具备或被剥夺了国际公法主体身份,缺乏国际人格,没有主权,也没有平等而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附属国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开始与其他国家一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仅从政治上强调主权平等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因此发展中国家明确提出以互利原则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到新的高度。

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

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

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可见,把互利和平等融合起来,作为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这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

(2)“公平”的突出强调,使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平等原则和互利原则重新公开,但这并不是一种倒退,它在重申各国主权平等的同时,强调各国交往必须公平互利。

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不能“平等”地适用同一尺度去衡量,不能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否则只会导致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了不平等的实质的后果,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在强调主权平等的同时,更要求在国际经济关系方面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突出地强调了“公平”的重要性,并借助联合国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使它上升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可见,公平互利原则丰富了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

10、试述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即“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应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

这种“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实际上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和无差别原则,不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悬殊,要求一切缔约国都无条件地实行对等互惠,“平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

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显示公平的,是严重背离公平互利原则的。

为此,发展中国家从“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一届大会开始,提出“非互惠的普惠待遇”要求,并促使《关贸总协定》做出修改,认可和肯定“非互惠的普惠待遇”,进而促使联合国大会在几个重要法律文件中载入这一普惠原则,使普惠待遇原则具有国际法的合法地位。

但是现行的普惠待遇和关税普惠制往往由发达国家单方面操纵,因此发展中国家仍须努力推进普惠待遇的进一步完善。

而且在提出“非互惠的普惠待遇”要求时,发展中国家明确,这并不是向发达国家乞求,而是理直气壮的讨债。

今日的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或宗主国,今日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地或附属国,今日的贫富悬殊和当年的掠夺与被掠夺是密切相关的。

因此,由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究其实质,不过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而已,旨在使现实的国际经济交往更趋公平,更显互利。

此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也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受惠国成为给惠国重要的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地。

另外,发展中国家的原料和初级产品与发达国家的制成品之间,在价格上存在着人为的重大“剪刀差”,“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只不过是对这种剪刀差的一些补救,或是“等价交换”等公平原则的恢复。

由此可见,“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实施,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11、试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等,其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

这是因为:

(1)其他几对矛盾与合作关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则是全球性的,它牵动了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全貌。

(2)南北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要化解这种由来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需要全世界各国长久的共同努力。

(3)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利害冲突是极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

相应地,无论矛盾冲突还是协调合作,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也是最为深刻、最为巨大的。

因此,南北矛盾无论是其广度、深度,还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难度,都使得它上升为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同时,南北双方又有着合作的充分根据和广阔前景,这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关系。

发达国家需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原料、燃料和各种初级产品,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市场;

发展中国家需要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粮食和各种中、高级工业产品,也需要发达国家的商品市场。

任何一方对于对方说来,都是不可或缺的。

缺少对方,或与对方长期处在严重对抗的地位,势必造成生产的严重萎缩和破坏,导致现实经济生活的严重混乱。

“合则两利,离则两伤”,正是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南北合作问题总是伴随着南北矛盾问题,作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形影不离地以同样的频率出现于国际社会的一切政坛和论坛,引起国际社会的同等重视。

12、以事实说明南南合作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

众所周知,国际经济旧秩序是第三世界国家争取经济独立和巩固政治独立的严重障碍。

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三世界国家坚持不懈地进行联合斗争,如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宣告一切国际关系(包括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等五项原则基础上。

在1964年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第三世界国家组成了“77国集团”,成为与发达国家讨论南北经济关系问题的一股强大力量。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联合推动下,1974年联合国大会的两次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重要法律文献,把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70年代中期开始,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石油和其他各种原料为武器,向不平等的国家经济旧秩序展开了猛烈的冲击。

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鉴于全球性的南北谈判陷于僵局,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南南合作,并以南南合作来推动南北谈判,促进南北合作。

在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多次集会商讨实行集体自力更生的战略及进一步开拓相互间经济合作的领导和途径。

同时,各种发展中国家先后组建了20多个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10多个地区性财政金融组织和20多个原料生产和输出国组织。

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些组织,实行集体自力更生,并借以与发达国家的各种无理要求相抗衡。

正是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己的能源和原料供应,扩大向第三世界的出口,才逐渐从盛气凌人的“对抗”转向平起平坐的“对话”,并在一些局部问题上向第三世界国家做出一定的让步。

由此可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取得的步步进展,无一不是第三世界国家团结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

13、试述南南合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

通过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自力更生,谋求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发展,并借以与发达国家的各种无理要求相抗衡。

在这一过程中,第三世界应清楚地认识以下问题:

(1)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

要改变它,首先要依靠强大的实力。

第三世界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专横的国家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摆在首要地位。

(2)历史的教训表明:

在经济上过分依赖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只有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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