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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

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

(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

将来如果对有关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关于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及其执业范围的问题,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对拟任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重点关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专门代理、从业资格、执业条件、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

(三)各证券经营应参照《暂行规定》的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通过公司员工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公司员工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与监控,并对其执业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确实无法适用的情形外,《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公司员工进行的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四)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等活动。

(五)各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平稳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

解决遗留问题是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前提,存在遗留问题尚未平稳妥善解决或出现新问题的证券经营机构,我局将不接受其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

对于具备规定条件的劳动派遣人员等外部营销人员,可以转为公司员工,也可以转为证券经纪人;

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要按照645号文的规定,依法、依约妥善处理。

对违反645号文监管要求或出现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我局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6个月内不受理其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申请。

二、认真自查,做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核查验收准备

各证券经营机构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认真进行自查,在具备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核查验收前,不得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脱离自身实际盲目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从而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

(一)证券公司准备成熟,向我局报备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见附件一):

1.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规范及合法合规情况,具体要点见附件二。

2.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

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具体要点见附件三。

3.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及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4.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5.由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规范经纪人的展业活动,如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承诺事项的行为,公司及其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合规部门应对上述报备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经合规总监签字确认后上报。

我局将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对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解决情况、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需关注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现查核查情况,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是否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是否已经满足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向公司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二)证券营业部如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在公司总部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报备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见附件一):

1.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规范及合法合规情况。

2、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3.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

4.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及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5.所在证券公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及本证券营业部根据该方案的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6.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具体工作计划、业务目标情况。

7.由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规范经纪人的展业活动,如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承诺事项的行为,营业部及其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我局将对报备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营业部进行现场核查。

如发现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不能在该证券营业部有效运行的,将不允许该营业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

证券经纪人制度由证券公司总部统一建立、统一安排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各证券营业部不得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和其他外部营销人员。

三、强化日常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

证券经纪人直接面对客户提供服务,其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客户利益,也关系到证券经营机构的社会形象。

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公司和营业部,应强化日常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一)证券公司应切实承担起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制止证券营业部私自发展证券经纪人和其他外部营销人员。

证券营业部应根据公司总部要求,配合做好所属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证券营业部是否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我局将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对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我局将及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证券经营机构在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和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

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高度警觉,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经纪人执业状况的监管力度,将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合规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现场检查范围,发现违规和风险问题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立案稽查。

五、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客户转、销户业务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证券营业部通过各种方式强行挽留客户,人为限制客户转户、销户的信访投诉时有发生,对证券行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现就范转托管、转指定(以下简称转户)及销户行为明确如下:

(一)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严禁限制客户转、销户。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自行规定,人为限制、拖延客户的转、销户申请。

(二)明确开、转、销户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清晰、

明确的开、转、销户流程,并在证券营业部显著位置公示,其中,

开、转、销户操作时限应当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和行业惯例。

证券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做好相关流程的解释说明,在开户时就应主动告知客户办理转、销户的相关手续及时限。

(三)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在营业部显著位置向客户公示证券营业部和公司的投诉电话,确保营业时间内的投诉有人处理,在证券营业部解决不了的问题,客户能够及时向公司反映,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诉应当做到责任明确到人,及时核实、及时处理、及时答复,避免问题积聚和矛盾激化。

(四)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部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严禁非现场开户;

进一步规范营销人员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应将营销人员收入与客户账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简单挂钩;

营销人员不得干涉或代为决定客户的开、转、销户选择;

进一步完善客户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诉求;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努力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避免贴钱揽客,强行留客,防止恶性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有序的经营环境。

各证券营业部须对下列七类情况进行自查,一是所在证券公司是否片面追求市场份额,激励机制不尽合理,导致证券营业部及其营销人员为完成考核指标强行挽留客户;

二是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业务流程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客户转、销户不畅;

三是证券营业部人为限制客户转、销户的行为,以种种理由拖延、反复劝阻、故意刁难,甚至拒绝办理客户转、销户业务;

四是证券营业部员工、营销人员到其他营业部现场招揽客户;

五是证券营业部员工、营销人员唆使或冒充客户投诉的;

六是证券营业部存在非现场开户行为、内部管理混乱、考核激励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七是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客户交易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机构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并将本机构的开转销户业务流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营销人员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加大对转户销户中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辖区证券营业部在我局因限制转、销户等出现2次以上信访投诉的,将及时组织现场检查,查实后将立即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责任追究、高管人员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函、辖区内通报批评、限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立案查处。

 

附件一:

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

附件二:

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自查项目要点

附件三:

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要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表

·

备案事项·

机构名称

备案项目

报送时间

基本信息·

机构岗位设置及

人员配置情况

各类员工资格

取得情况

经纪人开发客户佣金收取标准

证券经纪人

目标数量

证券经纪人执业目标区域

备案材料·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规范及合法合规情况

 

文件名称 

是否

提交

需说明事项

二、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三、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系统建建设与运行情况

四、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五、承诺书

六、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规总监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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