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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翡翠城23、24、32、26、27#楼

1.2工程概况:

23、24、32#地下一层,地上六层,砖混结构,26、27#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框剪结构。

1.3分包工作内容:

土方清槽,排水,基础、主体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楼地面工程,内外墙装饰工程(不含油漆),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文明标化场地施工,室外工程等所有土建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木模工、泥瓦工全部劳务作业,明细见补充条款。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为:

砖混结构为111.00元/平方米。

框剪结构为130.00元/平方米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单平方米包干,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多层(地下室与阁楼合算一层建筑面积),其中包括:

模板工34.00元/平方米,基础、主体工程30.00元/平方米,内外装饰及楼地面等47.0元/平方米。

26、27#楼小高层模板工程50.0元/平方米,基础、主体混凝土工程10.0元/平方米,砌体工程12.0元/平方米,内外装饰及楼地面等58.0元/平方米。

如外墙贴面砖按实贴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

2.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合同价为闭口包干的综合价,承包范围内不存在任何零工

第三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结算、决算资料: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3.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结算单最终由的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生效。

3.3合同价款的支付

3.3.1在12月26日前完成至±

0.00后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后按月进度支付,工程量由乙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先自行结算(当月施工的未整体完成的楼层面不得上报),在下月15日前报工地预算员(或施工负责人),并经施工员、质量员(或安全员)共同核实验收符合要求后,由施工负责人签字报项目经理,甲方在下月20日前支付给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挪作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并首先确保民工工资的发放,民工工资由乙方自制工资表交项目部发放,民工凭身份证领取工资并由乙方签字。

3.3.2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验收合格并达到本合同质量标准,付至所完成工程量劳务费的90%,同时乙方凭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审批表到本项目预算部门办理结算,余款在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确认后,2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期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工程管理

4.1为了工程顺利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指挥与安排,不得顶撞业主、监理、管理人员,如发生不服从指挥、无理取闹现象,每次罚款伍佰至壹仟元,严重的清退出场。

4.2乙方必须配备总负责人1名、木工工长2名、瓦工工长1名、以上人员均需精通各自工种业务,能较好的配合、业主、监理的工作。

乙方管理人员如不能胜任职能,甲方有权指定更换。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总工期:

多层为245天、小高层其中从开始挖土起至±

0.00工期在40天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工期天,内外装饰、楼地面等完成工期为天。

5.2开工日期:

2008年月日,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工期延误

6.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资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6.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工期推迟罚金每栋楼按2000元/天记取,罚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承包人书面上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拒绝验收,承包人需整改或完善后重新提请验收,双方共同验收完毕后需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但保修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分项工程由乙方组织验收一次验收通过率在95%以上,分部工程确保一次验收通过,如不到要求,承包价格下浮3.0元/m2。

第八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8.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8.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8.2.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8.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8.2.3因承包人操作不规范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必须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如达不到则承包价格下浮2.0元/m2。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塔吊、地泵、塔吊钩绳、吊斗。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及防护用具见补充条款。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自带入现场,场内搬运、安装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好自备机具的清理保养及维修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负责于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1.3负责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1.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1.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1.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1.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和年龄在45岁以上的人员参加高空作业。

12.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

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0%,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不得使用楚州当地民工。

12.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进出场登记手续。

12.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

12.6承包人应当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发包人违约责任

13.1.1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3.1.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3.2承包人违约责任

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2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并按70%结帐。

13.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3.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向淮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补充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基底清槽排水、基坑砖模、回填土人工整平打夯、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坡道、底板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之劳务;

负责临时设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人工;

泵管的加固及现场的安全文明标化施工;

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材料倒运、设备材料装卸;

加班;

夜施;

酷热及冬雨季施工防护(不包括防护材料);

竣工后甲供机具及周转材料的维修、归库、保养;

安装工程的土建配合;

过程清洁、成品保护等;

管理人员指令的进行材料取样、施工工艺的检验试件取样;

机械设备基础砼浇捣,脚手架地面、施工场地砼的硬化及场地排水,保护层垫块制作;

塔吊拆除后的结构补洞;

除水电预留以外的洞口加固等。

2、承包单价为闭口包干的完全价格,此价格含完成工作所需的人工费、质量费、工期费、清理费、施工管理费、辅助材料费(甲供以外)、中小型机具费、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材料装卸费、加班费、夜施费、冬雨季施工防护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测量试验配合费、文明安全标化费、所有临设及剩余材料的归库费、与其他工种的配合费、税金、利润、质保期间的维修费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民工的办证费、今后相关政府部门对民工工资调整的风险费。

3、工期:

±

0.00完成工期和主体结构封顶工期是必保工期,工期每推迟一天则每栋楼每天处以2000元的罚金,同时承担机械、周转材料租赁费用。

4、本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范、规定和现行施工工艺操作,严把质量关,做好质量“三检”工作。

(分项报验依据项目部制度)。

5、本工程完成范围内工作所需中小型机具械、设备和辅材均由乙方自理,包括:

搅拌机、手推车、圆盘锯、钢筋制作用机具、吹风机、气泵、手推车、锹、镐、灰桶、灰板、测平管、磨光机、工程线、铝合金尺、手把灯、典钨灯、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暑降温用品等)、木工用手锯、小钢锯、水管、电钻、电锤、从二级箱接出电缆线、三级箱、以上机具的消耗配件等工程所需全部机具。

非实体性材料和易耗材料中除模板(含木方)、架料(钢管、扣件、油托、底座、安全网)以外的所有小型材料,如铁丝(含扎丝)、铁钉、筛网、钻头、切割片、模板密封条、胶带、钢丝刷、大小扫把、海棉条、胶桶、墨汁、油漆、工程线、塑料布、拖布等小型材料均由乙方自备,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6、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

承包人应严格按江苏省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发包人对承包人划分的施工现场范围、各自楼号及生活区、道路清渣及大门口卫生责任区,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文明施工的义务,标准按发包人及江苏省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执行,要求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每天专职人员负责卫生保洁和材料的堆放等;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建筑周围保持清洁,做好落手清、落地灰工作,做好责任区中材料上下车、场内搬运、堆放及维护保养工作;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好环境污染。

7、项目部、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及兄弟单位过程中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它考察应积极配合,检查时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到场。

8、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制定奖罚措施,公布后实施。

乙方如有异议,需在公布后2天内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如无书面报告则视为同意。

9、主要管理人员报发包人认同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总负责不得更换,在过程中如经、建设单位、监理不认同后必须24小时内调换,特殊作业工种(如信号工、电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10、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接受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上岗证。

11、宿舍,食堂由乙方自行解决。

工地内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自行开伙就餐。

12、乙方负责人必须经常对所辖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搞好各工种班组之间的团结,不准打架、赌博、斗殴现象发生,工种、班组工友之间如有发生,对当事人各罚200元,对乙方负责人罚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杜绝偷盗如发现查实乙方职工有偷盗情节,甲方罚乙方人民币1000元每人次,情节严重的将涉案人员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13、乙方应做好周密的安全措施,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14、按照节约有奖,超耗罚款的原则,材料节余部分按材料价的20%奖励给乙方,如超领部分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发包方有权按市场价计算超领材料的费用并直接从劳务款中扣除,材料领用量以预算量为准。

甲供材料严格执行甲方的材料领用制,所有材料进场后,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材料领用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

打砼方量由承包人设专人提前一天报发包人审核,砼超量或多叫砼浪费由承包人负责。

15、穿墙螺栓由甲方提供材料(限量),乙方加工并保证甲方回收率达到80%。

在结构工期间周转架料由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数量经甲方认同后,甲方提供至现场,乙方验收并负责管理、回收和保养。

承包人负责材料退场前的维修保养工作,扣件指定地点归堆、模板及木方的清理和拨铁钉、各类材料的上下车、堆放入库等。

(1)三型卡、扣件回收率要达到95%;

(2)钢管、碗扣管、碗扣损坏控制在0.2%,如在回填土、渣土等处发现乱扔罚乙方原价的三倍做为赔偿;

(钢管锯断应书面报甲方同意,如有擅自锯断钢管的现象,则甲方根据所锯断钢管数量处以双倍的罚款,如锯断1根则处以2根钢管价值的罚款。

(3)木模、木方甲方限定总量,乙方负责材料完好率60%;

(木模板、木方锯尺寸的施工方案由发包人的专业工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材料超出损耗部分按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从承包价中扣除。

16、乙方人员在现场打架、闹事、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给相应的处理。

乙方造成工期严重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对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按合同价的70%结算。

17、乙方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施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配合结构施工时的水、电、通风和其他专业的工作;

在接到甲方的拆模通知后必需在大模3天内、竹胶板组合模板7天内将模板拆除干净并清理完毕并负责清退。

18、现场各类材料的标识牌均由乙方制作摆放,甲方仅提供原材料。

19、全力配合对本工程的定位、测量,甲方只提供主轴线及水平标高点的工作,乙方对相关设施负完全之保护责任。

20、承包人必须做好民工工资的发放和日常事务处理,工资卡交项目部备案,满足市政府及集团公司规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保证施工人员相对稳定。

承包人在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民工工资表、考勤表、人员变动表,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如发生劳务工资拖欠等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21、乙方在未经甲方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抄带任何物品出工地,即便是乙方自已所备工具也必须经甲方开具出门证放行。

22、甲方对乙方所作的处罚决定,只要证据确凿、事实认定清楚,乙方不签认亦可执行;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罚款或应扣款项均可直接从当月发放的生活费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23、停工补偿: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一月内连续停工5天(含5天)的损失费由承包人承担,如超过5天,由发包人根据备案并实际在场人员按照20元/天/人进行补偿;

2)上述需补偿的情况如有发生,乙方应于3日内向甲方上报书面材料,待甲方项目部施工员、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此部分费用并入最终的结算款,逾期上报则视为乙方放弃补偿。

24、补充合同条款如与其它条款不符时,补充条款优于其它条款。

25、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质量、工期、安全、民工工资保证金元,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退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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