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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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2.如何理解“自燃除外”,除外的范围是什么?

2009版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规定由于“自燃”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此损失是指自燃物本身,还是指自燃物本身及其他保险标的损失?

分析:

2009版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关于自燃的表述是: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

考虑以下因素,应该对因“自燃”原因导致的自身及其他标的的所有损失均除外:

(1)在2009版企财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两大类,“自燃”属于原因除外部分。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对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因此,对于“自燃”引发火灾导致本身和其他保险标的的事故,前因是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后因是火灾,但火灾是前因自燃的必然结果,根据近因原则,“自燃”是近因,因“自燃”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

(2)从条款延续看,2009版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与之前老条款关于上述“自燃”的区别在于:

新条款将“自燃”放在“原因除外”中,而老条款将“自燃”放在“损失和费用除外”中。

在老版条款中,由于“自燃”属于“损失、费用除外”范围,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实务中按照“自燃物本身除外,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处理方式;

而新条款则将“自燃”除外纳入“原因除外”范围,目的就是明确将“自燃”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由此引发火灾所导致的损失)均除外。

(3)从2009版条款结构来看,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中“自燃”属于原因除外范围,财产一切险中不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体现了一种责任范围逐步增加的逻辑关系;

同时,企财险附加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由于财产一切险没有将自燃除外,所以该附加条款是针对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而设计的,由此也证明了基本险和综合险主险条款对于“自燃”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是原因除外的。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引用判例试图说明“自燃”除外仅限于自燃本身损失除外、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损失属于责任范围的情况。

由于新条款推广时间不长,目前的判例基本上都是针对老条款产生的,由于条款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能按照以往的判例来解读新条款,实务中需要向相关方予以解释、说明。

3.水库泄洪造成的洪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问题:

2012年7月,A企业接到上游水库通知,根据水利部门调度,为做好迎接台风预案,定于第二天上午10点开始泄洪,要求下游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由于时值汛期,连日降雨导致河流水位偏高,加上水库泄洪导致下游发生洪水,A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以洪水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人是否可以按“行政或司法行为”予以拒赔?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生产生活对用水、用电的需求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价值不断提高,虽然根据防汛要求,水库需要在汛期来临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洪库容,但由于水资源价值的提高,很多水库往往不愿意放水,避免因天气预报不准导致水储备量不足。

由此,当汛期雨量偏多时水库不得不放水时,与汛期洪水造成叠加,增大了下游损失风险。

对于水库方根据主管部门泄洪是否符合企财险条款中规定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并予以除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单中将“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主要是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其一般是为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这类损失不属于意外、偶然的事件,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实务中,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除外的前提是该行为直接针对保险标的本身采取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如承保水库财产险,为泄洪根据政府命令炸毁大坝造成大坝的损失等。

本案例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对保险标的的破坏是间接的,其本意并不是要形成洪水,导致灾害性后果对于被保险人来讲纯粹是一种意外,因此套用洪水责任更为合适。

与此类似的还有人工降雨导致暴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实务中,还需要对上游水库泄洪是否经过行政当局审批、是否提前通知下游企业、被保险人是否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对于水库方存在过错的,应该在赔付后进行追偿;

对于被保险人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应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理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

在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属于保单责任范围,根据条款解释,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吊运过程中的物体、爆破造成的石块等的飞射、倒塌的建筑物等属于空中飞行和运行物体。

这些物体的共同点,就是其运行处于一种惯性状态,已失去动力及控制,与保险标的发生碰撞从而引起标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是意外、不可控制的,很难通过主观努力加以避免。

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空中运行、坠落物体本身(比如建筑物、墙体倒塌)就是保险标的,又砸到其他保险标的,这种情况下,运行标的物本身的损失是否可以套用上述保单责任予以赔偿?

这是一个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问题,其他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由于空中运行物体(建筑物、墙体倒塌)的坠落、撞击;

而同样作为保险标的的运行物体本身损失的原因是倒塌,倒塌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施工缺陷,地面下陷、下沉等,从保单责任设计的初衷及对该条款的字面理解来看,运行物体本身的损失不可以套用上述责任予以赔偿。

5.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条款中的“三停损失”有何区别?

“三停”损失,是指对于化工、玻璃、生物制药、冶炼等行业特殊的生产环节,需要连续一段时间保持某种环境才能完成生产。

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气等供应突然中断,生产将无法继续,正在生产线上的产品将出现损失,且这种损失无法在后续供应恢复后予以恢复。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对“三停”损失的处理是不同的:

(1)财产基本险:

为列明风险表述的条款,“三停”责任未在列明风险之内,自然是不属于保单责任;

(2)财产综合险:

在“保险责任”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条款中所描述的“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必须是能够自主产生能源(如电、水、气),并保障将能源稳定输送到用户端的成套设备,而不是能源供应中某一环节所需的设备;

如供电设备必须包括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等,所以单纯的内部输电线路不能视为条款所描述的“自用的供电设备”。

*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上述能源供应设备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等其他权力;

*上述能源供应设备的损坏必须是综合险保单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的;

*上述能源供应设备不一定要求是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标的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造成“三停”导致被保险人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综合险保单才负责赔偿。

对于公共能源供应设备遭受保险事故受损导致“三停”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如公共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由于遭受保单列明自然灾害导致“三停”,造成了保险财产损失(如台风造成公共电网大面积瘫痪导致供电停止、在产品损失等案例),这类损失不属于保单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自有设备因保险事故导致中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以不予以赔偿。

(3)财产一切险:

在“责任免除”第八条规定: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停”责任在除外责任中予以体现,即除了保单除外责任中所描述的公共能源供应中断的情形外,其他三停责任均属保单责任范围。

财产一切险采用除外责任的表述,责任范围较财产综合险更为宽泛,即除了因公共能源供应中断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外,非公共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质损失则予以赔偿。

考虑到某些行业(如冶金、生物制药、化工等对于确保电、水、气供应以保证生产连续性的行业,一般都根据行业规范,要求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避免由于公共电力供应中断造成财产损失)对于“三停”责任有更高的保险需求,我公司在主险条款之外还设计了关于“三停”责任的A、B、C、D四种扩展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要在承保时选择相应的扩展条款:

A扩展条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扩展条款强调了受损设备应处于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而不区分设备的归属。

同时,位于列明地址以外的被保险人所有的设备受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B扩展条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条款负责A款责任及保险标的地址外的被保险人自有设备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供应中断。

概况来讲,A和B条款强调“地址”和“设备所有权”。

C扩展条款“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该条款采用对特殊情况除外的方式,除外情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以外、非被保险人所有、意外事故,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的情形才除外。

如合同载明地址外非被保险人的设备因自然灾害导致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属于该条款责任范围。

D扩展条款“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条款的责任最为宽泛,只要是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均负责赔偿,不区分设备所在地址及所有权。

在实务中,对于生产连续性要求较高、根据行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的行业,在理赔时从被保险人应尽安全生产义务的角度,应考虑上述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6.因爆炸导致化学品扩散导致保险标的受污染的损失,是否属于企财险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中第六款规定“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

一般情况下,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非放射性污染)属于保单原因/绝对除外责任,但在此案中,爆炸属于企财险保单的保险事故,其造成的化学品污染不属于放射性污染,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应当属于保险责任。

7.钢化玻璃自爆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目前社会上采用钢化玻璃(幕墙玻璃)的建筑物越来越多,的情况也很多,钢化玻璃自爆造成本身的损失是否构成除外责任?

(1)钢化玻璃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一般都入固定资产账,如是看账承保,则可通过核查固定资产账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钢化玻璃自爆的主要原因是钢化玻璃内部的硫化镍膨胀所导致,玻璃经钢化处理后,表面层形成压应力,内部板芯层呈张应力,压应力和张应力共同构成一个平衡体。

玻璃本身是一种脆性材料,耐压但不耐拉,所以玻璃的大部分破碎是张应力引发的。

钢化玻璃中硫化镍晶体发生相变时,其体积膨胀,处于玻璃板芯张应力层的硫化镍膨胀使钢化玻璃内部产生更大的张应力,当张应力超过玻璃自身所能承受的极限时,就会导致钢化玻璃自爆。

根据上述分析,钢化玻璃自爆不符合保单“爆炸”责任定义,不构成保险责任。

而且“自爆”多是由于产品本身缺陷、气温变化等保单除外原因造成的,所以,对于玻璃“自爆”造成的玻璃本身损失,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3)被保险人如有承保此风险的需求,可通过投保“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来实现。

8.承保财产一切险,雨量或风力达不到保单“暴雨/暴风”定义标准的,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保单的“自然灾害”?

理赔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降雨强大,但是不符合保单“暴雨”责任约定的1小时/12小时/24小时降雨量标准,而且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如何定责?

这种情况下,如果承保的是基本险和综合险列明责任保单,则应予以拒赔;

若承保的是财产一切险,则被保险人有时会以“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来索赔,举证责任又在保险人,拒赔有一定难度。

这种情况下,重点有二个,首先,该自然灾害必须是人力不可抗拒的;

其次,该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强大。

一要考虑降雨强度,二要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已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三要考虑是否存在瞬间产生的强大破坏力,破坏力强大还可以理解为有较多的单位遭受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对受损保险标的周边类似标的损失状况进行调查、比对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对于实务中常遇到的钢构厂房漏雨问题,首先要考虑漏雨时房屋本身的状态、雨量是否达到暴雨级别,同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暴风的情况:

(1)雨量未达到暴雨,风力也未达到暴风

就综合险而言,未达到暴雨可以直接判定责任不成立;

而一切险,被保险人往往会以意外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为由进行索赔,这时我们需要分情况而定:

漏雨前(时)建筑物是否发生了意外事故,比如是否有外来物体撞击、坠落导致屋顶受损,如果经调查,确实漏雨处是意外事故造成,而且该意外事故发生时正在下雨或者离下雨的时间很近,不足以让被保险人将房屋维修好,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对之前事故导致的房屋受损未及时修复导致下雨天漏水,那么原则上不应赔付,若有一些特殊原因,即使赔付,被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损失比例;

如果漏水处为非意外受损导致的漏雨,则要从彩钢瓦的锈蚀状况,连接件的锈蚀状况,结构的松动等方面考虑,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应该向被保险人解释导致漏雨现象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而上述原因又是一个渐变致损的过程,根据条款老化、锈蚀等渐变原因导致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的规定,这一漏水事故是由于渐变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赔付。

(2)雨量未达到暴雨,风力达到暴风

此时不但要考虑上述情况,还应注意受损建筑是否达到相应的建筑标准、彩钢瓦受损是否与暴风有必然关联。

这可以从彩钢瓦被吹起的部分连接件的锈蚀程度或彩钢瓦撕裂处的锈蚀程度加以确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时风力确实巨大,连接件、彩钢瓦断裂处是明显的金属色泽,有新的断裂痕迹,锈蚀较轻或没有锈蚀,则我们应该承担保单赔偿责任。

反之断裂处锈蚀严重,则我们应该从受损处本身已经存在缺陷,所以承受不了暴风这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力争让被保险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责任。

雨量达到暴雨,风力达到暴风时也依此处理。

(3)雨量达到暴雨,风力未达到暴风

虽然雨量达到暴雨,但也不能自然认定为保险责任,还是需要从漏水原因、漏水处状况等因素分析损失的近因,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全面分析,以便准确认定责任。

根据前述,漏水一般有几个原因:

屋顶在大风中受损,导致漏水;

彩钢瓦、下水管接缝处因降雨强度大,雨水来不及及时排空,导致漏水;

屋面、排水管存在锈蚀、接缝变大等情况,且在暴雨前已经存在该类情况

对于前2种情况,若房屋结构符合设计标准,则属于保险责任;

若不符合设计标准,应该从设计错误角度向被保险人解释。

对于第3中情况,漏雨导致的损失后果主要是被保险人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所致,所以不属于保单赔付范围。

但是由于财产险情况复杂,且条款表述不甚全面,所以若被保险人提出一些客观理由,我们又难以反驳,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尽量说服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9.如何理解“意外事故”定义中的“突发性”?

(1)财产一切险中“意外事故”是与“自然灾害”相对应的、并列关系的。

虽然自然灾害或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属于意外,如中雨导致存货被淋湿、暴风导致玻璃破碎等,但对因自然现象造成的后果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2)意外事故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不可预料的、无法控制、突发性的。

这里的突发性,指的是损失突然发生,后果马上显现,是比较剧烈的一种现象。

实务中有被保险人将“突发”理解为“突然发现”的错误认识,比如检修时发现设备锈蚀、盘点时发现库存商品霉烂变质等,这些都不符合保单“意外事故”突发性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

对于该类损失,理赔时应从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的大前提出发,若认可为意外事故,再从保单除外责任中寻找是否有可以适用的拒赔依据就比较困难了。

(3)条款中列明的“火灾和爆炸”仅仅是意外事故的典型代表,其他如房屋倒塌、碰撞等,也符合意外事故的范畴。

10.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残骸清理费用是否可视作施救费用或损失恢复费用予以赔付?

案例:

某水电站投保财产综合险,2012年8月20日,水电站上游因暴雨引发泥石流,导致引水隧洞、电站厂房被泥石流淤塞。

该保单没有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被保险人认为不清理就无法恢复正常生产,因此清理淤泥费用属于恢复费用的一部分,要求保险人予以赔偿。

企财险保险金额按照财产的保险价值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的是恢复重建的费用,对本题建筑物受损,保险人承担的应为建筑物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

但是,在进行恢复、重建之前,经常需要对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有些时候该项费用支出还很大。

为此,企财险中设计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专门为被保险人该类费用损失提供保障,具体条款措辞如下:

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与工程险条款相比,企财险条款对于清理残骸费用需要作为费用类保险标的单独投保的约定不是特别清楚,但从主险和附加条款的逻辑关系、企财险的保障范围等方面,应该可以明确判断该项费用损失必须扩展承保才能予以赔付,理赔时要做好向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淤泥中掩埋的保险标的长期不处理会导致损失扩大(如设备锈蚀等),则需要对清理费用进行合理的区分,对于为降低保险标的损失扩大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施救费用的处理原则予以考虑。

11.标的未受损,仅发生了清理淤泥费用,是否赔付?

上一问题中的水电站被泥石流淤塞,扩展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查勘,水电站本身的引水隧洞和厂房没有受损,仅仅是淤塞的泥石流需要清理。

对于该清理费用,保险人认为清理残骸费用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本身发生事故而产生残骸的清理费用,不负责外来残骸的清理费用,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实务中,关于清理残骸费用,对残骸仅针对保险标的本身还是包括其他外来残骸,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被保险人认为残骸包括外来残骸和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措辞为: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条款中承担的费用是“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清除、拆除和支撑的对象都是受损保险标的,若保险标的本身没有受损,则发生的清除等费用不属于清理残骸费用范畴。

在《财产保险教程》(王和主编)中,也明确该扩展条款对非保险标的,如淤泥等外来污物的清除、清洁等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本附加条款的责任范围。

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后,外来的残骸比较普遍,仅承担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清理费用,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障;

同时,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详见工程险部分),企财险和工程险对清理残骸费用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这些都容易导致客户的不理解,理赔实务中要做好解释工作,

另外,本案中若淤泥进入所承保设备内部,如不及时清理将造成设备锈蚀、腐蚀等损失,此时对设备的清淤、清洁可视为施救行为,按施救费处理。

12.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如何赔付?

替他人保管财产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可保利益,属于可保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承保时,对于代保管财产,需在保单明细表中将此部分标的单独列明,否则将导致代保管财产出险后无法获得赔偿;

*出险后,需查明出险时代保管财产的确切金额。

需要搜集的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仓库台账、收发货流程、相关代保管合同或契约等。

若出险时代保管财产实际金额高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则需进行比例赔付;

*对于代保管财产的可保利益应不超过其代保管合同责任,若出险后根据相关代保管合同、契约等约定,某些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一定限额/比例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该合同责任为限;

同时,被保险人要有实际损失发生,即其已经向代保管财产的所有人进行了赔偿。

13.存放于露天的财产是否赔付?

财产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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