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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BS卷材、胶粘剂、嵌缝膏

2)汽油、二甲苯

3)其它必需的材料

12.提供与防水施工作业有关的工具、机具,如:

1)扫帚、钢丝刷、扁铲或铲刀

2)滚刷、剪刀、壁纸刀、彩色粉袋

3)皮卷尺、喷灯、铁桶、压辊

4)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防护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其它施工必需的工具与用品

6)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五条:

价款与计量

1.合同单价:

序号

内容

品牌

单位

固定单价(元)

暂定数量

合价(单位:

元)

1

2

3

2.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暂定总价为¥(大写:

人民币),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本款第5条工程量计算方法进行。

3.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该单价视为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它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4.本合同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1)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

2)特殊部位如:

阴阳角、转角处、伸出屋面处细部处理;

3)按规范、方案、图集规定局部增加的附加层;

4)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

5)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6)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包括营业税等各项税费。

5.工程量计算方法

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第六条:

付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月度付款前提:

1)业主已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2)月度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

3)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6)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3.付款程序:

1)乙方于每月日向甲方递交工程形象进度,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并收到的建筑安装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供正规发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2)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明细报于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之日起14日内审核完毕,并于随后的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10日内支付乙方确认已完工作量的%(该款额已包含了当月100%的纯人工费,即全部工人工资);

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办理完结算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额之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本工程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扣除相应扣款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3)乙方申请付款的同时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规定的等额正式发票。

第七条:

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年月日,计日历天。

[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

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

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而且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5%;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4)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5)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6)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业主、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无论什么时候,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6.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要求

一、总则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防水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3.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市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二、标准与规范

防水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3-2008

《建筑防水卷材》BJ/RZ02-94

《建筑防水沥青嵌缝油膏》JC/T207-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新型沥青卷材防水技术规程》DBJ01-16-94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三、材质要求

1.外观质量

1)不允许出现断裂、皱折、孔洞、剥离

2)边缘整齐、砂砾均匀,无明显差异

3)胎体未浸透、不允许露胎;

面层涂盖均匀

2.材料检查与检验

1)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材料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质证明材料。

2)材料进场抽样复验。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3)复试检验费和第三方见证试验费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要点

1.严格执行样板制施工。

正式施工前,需做22m的样板,待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2.屋面找平层分格逢处,横纵向需用300mm宽卷材覆盖做附加层;

3.应严格按节点详图和甲方的施工方案处理特殊部位,确保粘接牢固,密封良好:

1)底板反梁、机房及水箱间门槛处;

2)女儿墙、管根、排汽管处;

3)穿出的竖管处;

4)风机出洞口处;

5)设备基础处;

6)阴阳角处;

7)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

8)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

4.喷灯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均匀加热,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

5.卷材表面热融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铺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不得皱折,并辊压粘接牢固,不得空鼓;

6.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30cm以上,卷材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0mm;

7.卷材的接缝部位应牢固,封边要严密。

不得出现皱折、翘边、脱层或滑移。

第十二条:

材料管理

一、计划管理

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2、进场后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3、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甲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4、所有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5、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6、见证取样复试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仓储管理

1、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

如果乙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

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3、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材料存放要求

1、防水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

甲方提供库房场地,并建造其围护结构,乙方自行建造房内设施。

2、防水涂料包装容器必须密封,容器表面应有明确标志标明涂料各组份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3、防水材料严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乙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三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CI要求。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3、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乙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4、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此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甲方一般职责

1、甲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2、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3、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4、当甲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5、如果乙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甲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分包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6、协调解决乙方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

7、提供乙方临时办公场所,办公室/间【非乙方独有】,办公设备与用品乙方自备。

8、负责防水基层的施工,确保基层作业面满足规范要求。

9、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用电,乙方应厉行节约。

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甲方有权重罚,并禁止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

乙方一般职责

1、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2、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严格按甲方的方案施工,根据甲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工具及其它随身工具;

4、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

5、乙方施工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主要施工方法;

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4)每一阶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数量;

5)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以及通信联系方式;

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有毒害环境作业】,所采取的保证措施。

7)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需经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负责自行施工范围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方已完项目,如有损害乙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7.乙方应随时准备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9.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甲方指定的区域。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乙方款项中扣除。

10.乙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12.乙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13.现场人员宿舍、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设施由乙方自备。

14.乙方应保证使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工艺符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如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返工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甲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乙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施工验收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第十七条:

环保与职业安全

1.【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

2.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3.乙方在防水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甲方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乙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5.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

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6.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第十八条:

技术资料

1.乙方应严格按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乙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在资料不齐全时甲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2.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乙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3.应提交的资料与时间:

1)防水卷材及粘结剂试验报告

2)防水涂料试验报告

3)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

4)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

5)其它

第十九条: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补充协议书[若有时]

2.本分包合同书

3.明确双方职责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

5.本合同所列规范、标准

6.甲方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二十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市地方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违约

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3.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4.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修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

3.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保修起算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甲方认为该质量问题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费用从乙方保留金中扣除。

乙方确认以下地址能完好准确地收到甲方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

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乙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防水密封性能、材料出现老化或退化、或存在缺陷,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影响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等相关工作,若乙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双倍扣除。

7.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甲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9.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如乙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造成防水工程渗漏,该缺陷给使用方、业主造成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为返修、维修防水层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屋面、地面、墙面防水渗漏,乙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甲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4)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乙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保修金返还

1)乙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且乙方具备以下条件后,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i.乙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

ii.甲方对业主方的保修期结束;

iii.甲方已经从业主方收回相应的保修金;

2)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i.甲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ii.因乙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iii.为返修、维修防水层而剥落、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联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甲方代为支付时】;

iv.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11.若本工程剩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第二十二条第9.2)款所述之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双方任何其它经济往来的帐务中扣除。

12.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争议与裁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与我方办理结算,且未经我方同意的不允许进行债权转移。

3.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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