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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心法,常与心王同依同缘,及与同时;

若约小乘、更有同行。

今依大乘,心法与王,不同其行,所以者何?

由心法等、与王行相、各各不同;

如缘青色,心王自变,心法自变,是故不同。

此之心法,与其心王,各缘诸境,一时相应,心起即起,心无即无,如王左右不离于王,心数相应亦复如是。

  二所现影故。

  何故第三明其色法?

谓此色法、不能别起,依心及所数之所变生,是彼二法所现影故。

是故第三明其色法。

  三位差别故。

  何故第四明心不相应?

谓不相应无别有体,总是假立于前色、心、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别,假施设有,是故第四明心不相应。

  四所显示故等。

  何故第五明其无为?

无为之法相难了知,若不约法以明,何能显示?

故能依色、心、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四法之上显示无为,是故第五明无为法。

  第一、心法,

  自下第三别解五法,于中有五:

第一解心法,第二解心所有法,第三解色法,第四解心不相应行法,第五解无为法。

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

一牒章,二举数,三列名。

此即第一牒章。

  略有八种:

  举数。

  一、眼识。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六、意识。

七、末那识。

八、阿赖耶识。

  自下第三列名。

眼识:

眼根识能了别,谓此之识,依于眼根了别色尘,识从所依名为眼识。

如眼识既然,耳、鼻、舌、身、及与意识,随义应知。

七、末那者,末那梵音,此翻为意,意以思量为义,此即随义立名。

八、阿赖耶识者,阿赖耶识,西国梵音,此翻为藏,亦名为宅,宅、即摄持诸法,藏、即贮积无遗,藏、宅、之名,此皆从义立名。

  上来第一略释其名。

今复略以五门,料简八识:

第一、缘境分别。

第二、四缘分别。

第三、四界分别。

第四、重数分别。

第五、三性分别。

  第一、缘境分别者,就缘境中有二:

初约因位辨,次约果位辨。

初因位辨者,眼等五识所缘境界,西方诸师有其两释,第一释云:

眼等五识、唯缘实尘,不缘于假,所以者何?

眼等五识,缘证量尘,不待名言、不待此余根境,由长短等诸余假色,要待名言,及待此余根境,是故不缘长等假色。

问曰:

五尘之中,何者是实?

何者是假?

解云:

色尘之中,青、黄、赤、白、四种是实,余并是假。

声尘之中,因执受大种声,因不执受大种声,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此三是实,余并是假。

香尘之中,好香、恶香、平等香,此三是实,余并是假。

味尘之中,苦、酢、甘、辛、咸、淡,此六是实,余并悉假。

触尘之中,地、水、火、风,四种是实,余并是假。

眼等五识,既不缘假,何故诸论色尘之中,说有长等假色?

乃至触尘之中、说有滑等假触?

所以色尘之中,说有假色,乃至触尘之中,说有假触者:

此文但据摄假从实,是故合说据实不缘。

若不缘者,犹如阴夜,远望树林,唯见长等,不见青黄、云何眼识不缘其假?

此亦得缘青黄实色,阴夜远望,青黄赤白,虽非分明了了,至触而见,然亦得缘,是故唯缘青等实色,不缘于假。

长等假色,眼识不缘,此诸假色,何色中摄?

答曰:

当知此诸假色,法处之中,遍计所起色摄。

忿等诸惑,是贪等上假,则皆法处中摄;

何故长等假色,是青等上假,非色处中收?

忿贪俱意缘,是故法处摄;

长等非眼见,故非色处收;

如色尘中作此分别,乃至触尘分别随义应知。

又一释云:

眼等五识,假实并缘,若缘于假,必缘其实;

缘实之时,不缘于假;

所以者何?

假依实有,缘假之时,其必缘实;

实不依假,缘实之时,不缘于假。

此家所说诸假法等,非法处中遍计性摄。

如长等假色,即色处中收,乃至触尘之中滑等假,触处中摄。

第六意识,缘一切法,如其所应,随义应知。

第七末那缘境,西方诸德亦有两释,一释云:

末那、缘阿赖耶识见分为我,缘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

何一心执阿赖耶识见分为我?

复执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

且如眼识,一时尚缘青等种种诸色,一心所缘我、我所、此亦何过?

诸论并云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不言执其相分;

何故今者,乃言执其相分以为我所?

当知此相,不离于见,所以诸论并言缘阿赖耶识,为我、我所,此亦无过。

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

执阿赖耶识为我,云何复执为其我所?

谓此末那、先执阿赖耶识为我,后复执此所计之我,是我家所有,故名我所。

若执阿赖耶识相分为我所者,此有何过?

诸论中但言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不言执其相分是其我所;

末那直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何能复更外执相分以为我所?

于义不可。

是故不缘第八阿赖耶识,缘于种子五根五尘。

何故不缘六七等识?

阿赖耶识缘任运境,六七等识非任运境,是故不缘。

何故第六识,得缘诸识?

第六识分别用强,是故得缘;

第八识无此分别、是故不缘。

此即第

一、约因位辨也。

第二、约果位辨者,若至果位眼等诸识,皆缘诸法。

  第二、四缘分别者,阿赖耶识,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但有三缘,约细言之,具四缘。

约粗言之、具三缘者,种子望现行,得作因缘;

前心灭,后心生,得作等无间缘:

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阿赖耶识,前后不相缘故,无所缘缘。

若约细言之,亦有所缘缘,谓一心起时,有其四分。

所谓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末那、得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末那故,得有因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末那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末那故,无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第六识、得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六识故,得有因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第六识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五识、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五识故,得有因缘;

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五识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五识故,无所缘缘。

第七末那、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之、有二缘,若约细言之有三缘。

约粗言之有二缘者,前念与后念为次第缘,有等无间缘;

不相障碍,有增上缘。

约细言之有三缘,二缘者如前,更加所缘缘,谓一心中、有其四分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

此之四分,如前已说,不烦重列。

末那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谓末那熏阿赖耶识、故得有因缘:

末那缘阿赖耶识,得有所缘缘;

不由末那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望第六识,得有一缘,谓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不由末那灭第六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

末那不能缘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末那望五识得有一缘,谓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末那不熏五识故,无因缘;

不由末那灭五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不能缘五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第六意识,当体自望,得有三缘,谓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

前心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无因缘。

第六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熏阿赖耶识故,有因缘;

缘阿赖耶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不由第六识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第六识望末那,有二缘,谓缘末那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不熏末那故,无因缘;

不由第六识灭末那生故、无等无间缘。

第六识望五识,得有三缘:

谓缘五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由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不能熏五识故,无因缘。

五识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之,有一缘,若约细言之,有二缘。

约粗言之有一缘者,谓五识前后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五识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无因缘;

五识后必起意识,以间断故自类相望,无等无间缘;

五识前后不相缘故,无所缘缘。

约细言之有二缘者:

亦得有所缘缘,谓五识起时,有四分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

五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二缘,谓五识熏阿赖耶识故,有因缘;

不由五识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五识不能缘阿赖耶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五识望末那,得有一缘,谓不障碍故,有增上缘。

五识不熏末那故,无因缘;

不由五识灭末那生故,无等无间缘;

五识不能缘末那为境故,无所缘缘。

五识望第六识,有二缘,谓五识望第六识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生时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

不能缘第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及无漏界。

八识,几通四界?

几通三界?

几通二界?

几唯一界?

三通四界,三谓意识、末那、阿赖耶识。

三通三界,三谓眼识、耳识、身识。

三界,谓欲界、色界、及无漏界。

二识通二界。

二识、谓鼻识、舌识。

二界,谓欲界、及无漏界。

此八识中,当知无有唯一界者。

  第四、重数分别者:

眼等五识,及与末那有其三重:

谓种子为一

  重,现行为第二重,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

第六意识有三重:

种子为一重,现行为第二重,前后相缘为第三重。

阿赖耶识有四重:

谓种子为一重,现行为第二重,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末那缘为第四重。

  第五、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

眼等六识,通于三性。

第七末那,通于二性,谓善性,无记性;

若在因位、是无记性;

若在果位,及入观时,当知是善性。

第八阿赖耶识,亦通二性,谓异熟无记、及与善性;

若在因位,是异熟无记;

若在果位,即是其善。

上来略料简八识讫。

  第二、心所有法,略为六种:

  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就中有三:

第一总牒开章,第二列名举数,第三别牒具陈。

此即第一总牒开章。

言心所有法者,谓彼心王是其能有,此等诸法数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

言略有六种者,举心所有法,结六位数名。

  遍行、有五。

别境、有五。

善、有十一。

烦恼、有六。

随烦恼、有二十。

不定、有四。

  此即第二列名举数。

  遍行五者:

一、作意。

二、触。

三、受。

四、想。

五、思。

  此下第三别牒具陈,就中有六:

第一解遍行五,第二解别境五,第三解善十一,第四解烦恼六,第五解随烦恼二十,第六解不定四。

此即第一解遍行五。

言遍行者,于一切时恒相续起,遍八识有,名曰遍行。

一作意等者,作动于心,令心数数缘外诸境,名为作意。

既作意已,令其心王触于前境,名之为触。

领纳外尘觉苦知乐,如是取境,名之为受。

谓于境界,取其像貌方圆等相,故名为想。

令心造作善恶无记如是等业,称之为思。

即第一、解遍行讫。

  别境五者:

一、欲。

二、胜解。

三、念。

四、三摩地。

五、慧。

  此即第二解别境五。

言别境者,别缘诸境,名为别境。

何者名别?

且如其欲,希望前境,名之为欲;

不希望境,即无有欲;

希望之欲,与不希望二种有异,名之为别。

乃至第五慧数,简择诸法,名之为慧,不简择法,不名为慧,简择之慧,与不简二种有异,名之为别。

言一、欲者,于自乐境,希望愿求,或善或恶,名之为欲。

于所缘境,心生决定,是事必尔,名为胜解。

过去缘曾所习境界,明记不忘,名之为念。

于一境界,令心不散,专住不离,名三摩地。

三摩地、名翻为等持,此即定之异名,持其心王及与数法等至于境,名为等持。

简择是非,分别善恶,得决定义,名之为慧。

上来第二、解别境讫。

  善有十一者:

一、信。

二、精进。

三、惭。

四、愧。

五、无贪。

六、无嗔。

七、无痴。

八、轻安。

九、不放逸。

十、舍。

十一、不害。

  此即第三解善十一。

言善者,不造众恶,名之为善。

信有三宝四谛,心不生谤,名之为信。

心勇不退,精勤策励,求诸善法,名为精进。

造诸过恶自羞,名惭。

造诸过恶羞他,名愧。

又解云:

造诸过恶羞夭,名惭。

造诸过恶羞人,名愧。

于世荣利财色等法,心不耽着,名曰无贪。

于诸有情,心无损害,慈愍在怀,名曰无嗔。

于诸善法,心无迷惑,如实了知,名曰无痴。

身心调畅,远离粗重,适悦安乐,名为轻安。

耽着五欲,名为放逸。

远离彼尘,名不放逸。

离沈离掉,处于中庸,其心平等,名之为舍。

损恼有情,称之为害。

哀愍生故,名为不害。

上来第三、解善十一讫。

  烦恼六者:

一、贪。

二、嗔。

三、慢。

四、无明。

五、疑。

六、不正见。

  此即第四解烦恼六。

言烦恼者,恼乱身心,名为烦恼。

言贪者,

  于诸有情,及资具等,爱乐耽着,名之为贪。

于诸有情,起诸损害,心不安隐,称之为嗔。

众财色等而起贡高,计己胜他。

名之为慢。

了其真实,名之为明;

不了真实,号曰无明。

于诸谛中,心怀犹豫,如立衢路,名之曰疑。

称境而知,名为正见;

此见邪僻,名不正见。

上来第四,解烦恼六讫。

  随烦恼二十者:

一、忿。

二、恨。

三、恼。

四、覆。

五、诳。

六、谄。

七、憍。

八、害。

九、嫉。

十、悭。

十一、无惭。

十二、无愧。

十三、不信。

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

十六、惛沉。

十七、掉举。

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

二十、心乱。

  此即第五解随烦恼二十。

言随烦恼者,恼乱身心,烦劳行者,名为烦恼;

忿等诸惑、随贪等起,名随烦恼。

谓此忿等,随顺于心,不念解脱,名随烦恼。

言忿等者,于违愤发,名之为忿。

忿后结怨,名之为恨。

心恨暴怒,称之为恼。

隐实过恶,目之为覆。

谗诈惑乱,称之曰诳。

憍现恭顺,名之为谄。

恃荣自举,悦豫名憍。

无悲无愍、损恼称害。

戚胜忧妒,名之为嫉。

蕴财贪着,名之为悭。

过不自耻,名曰无惭。

恶不羞他,名曰无愧。

违正不欲,心不清净,名为不信。

耽乐退善,名为懈怠。

于恶不防,名为放逸。

滞境无堪,名曰惛沉。

心不寂静,缘贪欲等,名为掉举。

谓于所说,若法若义,无所堪能,名为失念。

正了诸法,名为正知;

邪了不达,名不正知。

驰散外缘,其心散乱,流转不息,名为心乱。

上来第五、解随烦恼二十讫。

  不定四者:

一、睡眠。

二、恶作。

三、寻。

四、伺。

  此即第六解不定四。

言不定者,谓此四法,于三界中,不定一处:

如寻伺二数,色界中有,余二即无,不定相随,故名不定。

言睡眠等者,略摄于心,不自在转,越失所作,名曰睡眠。

于已作未作,善、不善事,心怀追悔,名为恶作。

于法推求,未审细察,令

  心粗转,名之为寻。

于所寻法,数数推求,令心细转,故名为伺。

上来第二,明心所有法讫。

  今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

其五门者:

第一、诸论不同。

第二、假实分别。

第四、三性分别。

第五、废立六位。

  第一、诸论不同者,若依此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

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

五十一同此论,但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二数。

若依显扬论,及五蕴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论无有差别。

若依杂集论,心所有法五十五:

自余诸数,并同此论,唯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谓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邪

  见,此即诸论显数不同。

何故瑜伽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诸论并无,此有何意?

瑜伽论所以更加邪欲、邪胜解者,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烦恼,当知欲、与胜解,亦入随烦恼中,又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既如是者,诸论何故不说?

答:

诸论不说者,为念、定、慧三,五根摄故;

亲为近障,过失重故;

所以入随烦恼中。

欲、与胜解,五根不摄,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烦恼?

若尔、何故遍行五数,亦不入随烦恼中?

此之二数,虽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摄,为障是稍轻,若望遍行,还是其重;

故瑜伽论以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何故杂集论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见,诸论并合为一,此有何意?

诸论所以合为一者,以此五见,同是慧性;

对法论,所以开为五者,约行解不同、开之为五;

此亦开合为异,亦无妨难。

  第二、假实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论,二十七种,是其实有,余是假立。

二十七是实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

当知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四法上假;

不害,即是无嗔上假;

故论云。

是诸善法,几世俗有?

几实物有?

三、是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

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分故。

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

治杂染义,立不放逸;

不害、即是无嗔分故,无别实物。

烦恼六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一是假有,谓不正见。

论云:

根本烦恼六、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

是诸烦恼,几世俗有?

见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余是实物有,别有心法故。

随烦恼为假为实者,若依瑜伽决择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烦恼中,合二十四,总名随烦恼分,亦无邪欲、邪胜解、二法。

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胜解故。

决择分中云,复次、随烦恼自性云何?

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无惭、无愧、惛沉、掉

  举、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如本地分,已广宣说。

如是等类,名随烦恼自性。

复次、此烦恼、几世俗有?

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种,是实物有,余是假有,谓忿、恨、恼、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

悭、憍、掉举三,是贪分故,示世俗有;

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九法,是痴分故,皆是世俗有;

放逸、是贪嗔痴分,亦是假世俗有;

寻、伺二种,是身语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实有,二十四是假有。

若依对法论文,二十二是实物有,余并假有。

言二十二实物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实有,四是假有。

故对法论云:

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性;

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

决择者,谓慧勇勤俱;

故知无痴、用慧为性,更无别体。

不放逸、舍,并云依止正勤无贪嗔痴,是故依此四法假立。

言不害者,是无嗔善根一分心,悲愍为体;

当知不害,不离无嗔,故亦是假。

根本烦恼为有十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五是假有,谓五见,离慧之外,无别性故。

随烦恼等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

故论云:

当知忿等,是假建立,离嗔等外,无别性故。

谓忿、恨、恼、嫉、害,此五是嗔一分,与瑜伽同。

悭、憍、是贪一分,掉举、是贪一分,此三是贪分,亦瑜伽同。

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贪、嗔、痴、四法假立,亦瑜伽同。

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假立,不信、懈怠、二数,是痴分,并是假立,与瑜伽不同,谓瑜伽说此四,是实物有。

今对法言:

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不信、懈怠、二数,是愚痴分,故不同瑜伽。

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忘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为性,覆、睡眠、恶作,是愚痴分,寻、伺、二数,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谓推度不推度有差别。

故大乘瑜伽论中云:

随烦恼中九数,谓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并是痴分,今对法中:

唯覆、惛沉、睡

  眠、恶作、四是愚痴分,余五不同,谓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

当知并是作论者意异,各说一义。

西国诸德并云:

随烦恼中,七是实有,谓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并别有体。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

惛沉、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

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

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故知掉别有体。

掉、既言是贪一分,有别体,当知惛沉、散乱、亦言唯是痴分,故知亦有别体。

而准对法文,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

此随烦恼二十中,唯此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

谓是贪嗔痴分,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并是假有。

不定四数中,睡眠、恶作,亦言是愚痴分,亦有别体。

谓睡眠、用想欲为性,离想外无别体故。

故显扬论言:

梦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虚,故知睡眠,是欲想性,谓是痴分,虽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欲想性故,当知亦是假立。

恶作无文,但西国诸师相传云:

或是慧,虽言痴分,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思是慧性,离思慧外无别体故,故知亦是假立。

寻、伺、两数,离思离慧无别性故,亦是假立。

西国诸师相传云:

无痴善根,亦有别体,何以得知?

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三是假,有谓舍、不放逸、不害,余是实有,故知无痴亦有别体。

又云:

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故知无痴别有体性。

若尔、何故对法论云:

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体。

释论云:

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

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无痴善根,但对治痴,如无贪、无嗔、但对治贪嗔,别更无行相。

对法论中,就行相以释无痴,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

若从此义,心所有法五十一中,三十是实有,余皆是假有。

言三十是实有者,谓

  遍行五,别境五,善八、加无痴,根本烦恼五、除不正见,随烦恼七,合此三十是实有。

余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无漏界。

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一通四界:

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

十四通三界:

三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十四,谓贪、慢、疑、无明、不正见、不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忘念、不正知、散乱、憍。

四通二界:

二界,谓欲界、色界,四数,谓谄、诳、寻、伺。

十数唯欲界:

十数,谓嗔、忿、恨、恼、覆、嫉、悭、害、无惭、无愧。

  第四、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

于五十一心所有法中,十四通三性:

十四者,谓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

十六通二性:

二性,谓不善性,无记性。

言十六者,谓烦恼中贪、慢、疑、无明、不正见,随烦恼中十一,谓谄、诳、憍、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二十一唯一性:

若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废立六位者,依瑜伽论,略以四义,废立心所有法。

言四义者,一处、二地、三时、四一切。

处、谓三性,地、谓九地,时、谓刹那相续,一切、谓俱起。

今约此四义,明具多少。

就中有二: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

后明六位,废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者,遍行五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续,四、是俱起。

别境五法,具二、阙二,言具二者,一、通三性,二、遍九地;

言阙二者,一、非相续,二、非俱起。

善十一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遍九地;

言阙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续,三、非俱起。

烦恼六者,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本烦恼性;

言无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

初之一门,亦为简随烦恼故,是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

随烦恼二十,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随

  烦恼性;

言无四者,谓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

初之一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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