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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心法,常与心王同依同缘,及与同时;
若约小乘、更有同行。
今依大乘,心法与王,不同其行,所以者何?
由心法等、与王行相、各各不同;
如缘青色,心王自变,心法自变,是故不同。
此之心法,与其心王,各缘诸境,一时相应,心起即起,心无即无,如王左右不离于王,心数相应亦复如是。
二所现影故。
何故第三明其色法?
谓此色法、不能别起,依心及所数之所变生,是彼二法所现影故。
是故第三明其色法。
三位差别故。
何故第四明心不相应?
谓不相应无别有体,总是假立于前色、心、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别,假施设有,是故第四明心不相应。
四所显示故等。
何故第五明其无为?
无为之法相难了知,若不约法以明,何能显示?
故能依色、心、心所有法、不相应行、四法之上显示无为,是故第五明无为法。
第一、心法,
自下第三别解五法,于中有五:
第一解心法,第二解心所有法,第三解色法,第四解心不相应行法,第五解无为法。
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
一牒章,二举数,三列名。
此即第一牒章。
略有八种:
举数。
一、眼识。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六、意识。
七、末那识。
八、阿赖耶识。
自下第三列名。
眼识:
眼根识能了别,谓此之识,依于眼根了别色尘,识从所依名为眼识。
如眼识既然,耳、鼻、舌、身、及与意识,随义应知。
七、末那者,末那梵音,此翻为意,意以思量为义,此即随义立名。
八、阿赖耶识者,阿赖耶识,西国梵音,此翻为藏,亦名为宅,宅、即摄持诸法,藏、即贮积无遗,藏、宅、之名,此皆从义立名。
上来第一略释其名。
今复略以五门,料简八识:
第一、缘境分别。
第二、四缘分别。
第三、四界分别。
第四、重数分别。
第五、三性分别。
第一、缘境分别者,就缘境中有二:
初约因位辨,次约果位辨。
初因位辨者,眼等五识所缘境界,西方诸师有其两释,第一释云:
眼等五识、唯缘实尘,不缘于假,所以者何?
眼等五识,缘证量尘,不待名言、不待此余根境,由长短等诸余假色,要待名言,及待此余根境,是故不缘长等假色。
问曰:
五尘之中,何者是实?
何者是假?
解云:
色尘之中,青、黄、赤、白、四种是实,余并是假。
声尘之中,因执受大种声,因不执受大种声,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此三是实,余并是假。
香尘之中,好香、恶香、平等香,此三是实,余并是假。
味尘之中,苦、酢、甘、辛、咸、淡,此六是实,余并悉假。
触尘之中,地、水、火、风,四种是实,余并是假。
眼等五识,既不缘假,何故诸论色尘之中,说有长等假色?
乃至触尘之中、说有滑等假触?
所以色尘之中,说有假色,乃至触尘之中,说有假触者:
此文但据摄假从实,是故合说据实不缘。
若不缘者,犹如阴夜,远望树林,唯见长等,不见青黄、云何眼识不缘其假?
此亦得缘青黄实色,阴夜远望,青黄赤白,虽非分明了了,至触而见,然亦得缘,是故唯缘青等实色,不缘于假。
长等假色,眼识不缘,此诸假色,何色中摄?
答曰:
当知此诸假色,法处之中,遍计所起色摄。
忿等诸惑,是贪等上假,则皆法处中摄;
何故长等假色,是青等上假,非色处中收?
忿贪俱意缘,是故法处摄;
长等非眼见,故非色处收;
如色尘中作此分别,乃至触尘分别随义应知。
又一释云:
眼等五识,假实并缘,若缘于假,必缘其实;
缘实之时,不缘于假;
所以者何?
假依实有,缘假之时,其必缘实;
实不依假,缘实之时,不缘于假。
此家所说诸假法等,非法处中遍计性摄。
如长等假色,即色处中收,乃至触尘之中滑等假,触处中摄。
第六意识,缘一切法,如其所应,随义应知。
第七末那缘境,西方诸德亦有两释,一释云:
末那、缘阿赖耶识见分为我,缘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
何一心执阿赖耶识见分为我?
复执阿赖耶识相分为其我所?
且如眼识,一时尚缘青等种种诸色,一心所缘我、我所、此亦何过?
诸论并云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不言执其相分;
何故今者,乃言执其相分以为我所?
当知此相,不离于见,所以诸论并言缘阿赖耶识,为我、我所,此亦无过。
末那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
执阿赖耶识为我,云何复执为其我所?
谓此末那、先执阿赖耶识为我,后复执此所计之我,是我家所有,故名我所。
若执阿赖耶识相分为我所者,此有何过?
诸论中但言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不言执其相分是其我所;
末那直执阿赖耶识为我、我所,何能复更外执相分以为我所?
于义不可。
是故不缘第八阿赖耶识,缘于种子五根五尘。
何故不缘六七等识?
阿赖耶识缘任运境,六七等识非任运境,是故不缘。
何故第六识,得缘诸识?
第六识分别用强,是故得缘;
第八识无此分别、是故不缘。
此即第
一、约因位辨也。
第二、约果位辨者,若至果位眼等诸识,皆缘诸法。
第二、四缘分别者,阿赖耶识,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但有三缘,约细言之,具四缘。
约粗言之、具三缘者,种子望现行,得作因缘;
前心灭,后心生,得作等无间缘:
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阿赖耶识,前后不相缘故,无所缘缘。
若约细言之,亦有所缘缘,谓一心起时,有其四分。
所谓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此四分中,有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末那、得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末那故,得有因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末那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末那故,无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第六识、得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六识故,得有因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第六识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阿赖耶识望五识、有二缘,阿赖耶识生现行五识故,得有因缘;
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不由阿赖耶识灭五识得生故,无等无间缘;
阿赖耶识不能缘五识故,无所缘缘。
第七末那、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之、有二缘,若约细言之有三缘。
约粗言之有二缘者,前念与后念为次第缘,有等无间缘;
不相障碍,有增上缘。
约细言之有三缘,二缘者如前,更加所缘缘,谓一心中、有其四分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
此之四分,如前已说,不烦重列。
末那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谓末那熏阿赖耶识、故得有因缘:
末那缘阿赖耶识,得有所缘缘;
不由末那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望第六识,得有一缘,谓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不由末那灭第六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
末那不能缘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末那望五识得有一缘,谓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末那不熏五识故,无因缘;
不由末那灭五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末那不能缘五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第六意识,当体自望,得有三缘,谓前后相缘故,有所缘缘;
前心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无因缘。
第六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三缘,熏阿赖耶识故,有因缘;
缘阿赖耶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不由第六识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第六识望末那,有二缘,谓缘末那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不相障碍故,得有增上缘;
不熏末那故,无因缘;
不由第六识灭末那生故、无等无间缘。
第六识望五识,得有三缘:
谓缘五识为境故,得有所缘缘;
由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不能熏五识故,无因缘。
五识当体自望,若约粗言之,有一缘,若约细言之,有二缘。
约粗言之有一缘者,谓五识前后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五识从阿赖耶识种子生故,无因缘;
五识后必起意识,以间断故自类相望,无等无间缘;
五识前后不相缘故,无所缘缘。
约细言之有二缘者:
亦得有所缘缘,谓五识起时,有四分前后相缘故,得有所缘缘。
五识望阿赖耶识,得有二缘,谓五识熏阿赖耶识故,有因缘;
不由五识灭阿赖耶识生故,无等无间缘;
五识不能缘阿赖耶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五识望末那,得有一缘,谓不障碍故,有增上缘。
五识不熏末那故,无因缘;
不由五识灭末那生故,无等无间缘;
五识不能缘末那为境故,无所缘缘。
五识望第六识,有二缘,谓五识望第六识有开导义故,有等无间缘;
生时不相障碍故,有增上缘。
不熏第六识故,无因缘;
不能缘第六识为境故,无所缘缘。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及无漏界。
八识,几通四界?
几通三界?
几通二界?
几唯一界?
三通四界,三谓意识、末那、阿赖耶识。
三通三界,三谓眼识、耳识、身识。
三界,谓欲界、色界、及无漏界。
二识通二界。
二识、谓鼻识、舌识。
二界,谓欲界、及无漏界。
此八识中,当知无有唯一界者。
第四、重数分别者:
眼等五识,及与末那有其三重:
谓种子为一
重,现行为第二重,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
第六意识有三重:
种子为一重,现行为第二重,前后相缘为第三重。
阿赖耶识有四重:
谓种子为一重,现行为第二重,第六意识缘为第三重,末那缘为第四重。
第五、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
眼等六识,通于三性。
第七末那,通于二性,谓善性,无记性;
若在因位、是无记性;
若在果位,及入观时,当知是善性。
第八阿赖耶识,亦通二性,谓异熟无记、及与善性;
若在因位,是异熟无记;
若在果位,即是其善。
上来略料简八识讫。
第二、心所有法,略为六种:
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就中有三:
第一总牒开章,第二列名举数,第三别牒具陈。
此即第一总牒开章。
言心所有法者,谓彼心王是其能有,此等诸法数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
言略有六种者,举心所有法,结六位数名。
遍行、有五。
别境、有五。
善、有十一。
烦恼、有六。
随烦恼、有二十。
不定、有四。
此即第二列名举数。
遍行五者:
一、作意。
二、触。
三、受。
四、想。
五、思。
此下第三别牒具陈,就中有六:
第一解遍行五,第二解别境五,第三解善十一,第四解烦恼六,第五解随烦恼二十,第六解不定四。
此即第一解遍行五。
言遍行者,于一切时恒相续起,遍八识有,名曰遍行。
一作意等者,作动于心,令心数数缘外诸境,名为作意。
既作意已,令其心王触于前境,名之为触。
领纳外尘觉苦知乐,如是取境,名之为受。
谓于境界,取其像貌方圆等相,故名为想。
令心造作善恶无记如是等业,称之为思。
即第一、解遍行讫。
别境五者:
一、欲。
二、胜解。
三、念。
四、三摩地。
五、慧。
此即第二解别境五。
言别境者,别缘诸境,名为别境。
何者名别?
且如其欲,希望前境,名之为欲;
不希望境,即无有欲;
希望之欲,与不希望二种有异,名之为别。
乃至第五慧数,简择诸法,名之为慧,不简择法,不名为慧,简择之慧,与不简二种有异,名之为别。
言一、欲者,于自乐境,希望愿求,或善或恶,名之为欲。
于所缘境,心生决定,是事必尔,名为胜解。
过去缘曾所习境界,明记不忘,名之为念。
于一境界,令心不散,专住不离,名三摩地。
三摩地、名翻为等持,此即定之异名,持其心王及与数法等至于境,名为等持。
简择是非,分别善恶,得决定义,名之为慧。
上来第二、解别境讫。
善有十一者:
一、信。
二、精进。
三、惭。
四、愧。
五、无贪。
六、无嗔。
七、无痴。
八、轻安。
九、不放逸。
十、舍。
十一、不害。
此即第三解善十一。
言善者,不造众恶,名之为善。
信有三宝四谛,心不生谤,名之为信。
心勇不退,精勤策励,求诸善法,名为精进。
造诸过恶自羞,名惭。
造诸过恶羞他,名愧。
又解云:
造诸过恶羞夭,名惭。
造诸过恶羞人,名愧。
于世荣利财色等法,心不耽着,名曰无贪。
于诸有情,心无损害,慈愍在怀,名曰无嗔。
于诸善法,心无迷惑,如实了知,名曰无痴。
身心调畅,远离粗重,适悦安乐,名为轻安。
耽着五欲,名为放逸。
远离彼尘,名不放逸。
离沈离掉,处于中庸,其心平等,名之为舍。
损恼有情,称之为害。
哀愍生故,名为不害。
上来第三、解善十一讫。
烦恼六者:
一、贪。
二、嗔。
三、慢。
四、无明。
五、疑。
六、不正见。
此即第四解烦恼六。
言烦恼者,恼乱身心,名为烦恼。
言贪者,
于诸有情,及资具等,爱乐耽着,名之为贪。
于诸有情,起诸损害,心不安隐,称之为嗔。
众财色等而起贡高,计己胜他。
名之为慢。
了其真实,名之为明;
不了真实,号曰无明。
于诸谛中,心怀犹豫,如立衢路,名之曰疑。
称境而知,名为正见;
此见邪僻,名不正见。
上来第四,解烦恼六讫。
随烦恼二十者:
一、忿。
二、恨。
三、恼。
四、覆。
五、诳。
六、谄。
七、憍。
八、害。
九、嫉。
十、悭。
十一、无惭。
十二、无愧。
十三、不信。
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
十六、惛沉。
十七、掉举。
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
二十、心乱。
此即第五解随烦恼二十。
言随烦恼者,恼乱身心,烦劳行者,名为烦恼;
忿等诸惑、随贪等起,名随烦恼。
谓此忿等,随顺于心,不念解脱,名随烦恼。
言忿等者,于违愤发,名之为忿。
忿后结怨,名之为恨。
心恨暴怒,称之为恼。
隐实过恶,目之为覆。
谗诈惑乱,称之曰诳。
憍现恭顺,名之为谄。
恃荣自举,悦豫名憍。
无悲无愍、损恼称害。
戚胜忧妒,名之为嫉。
蕴财贪着,名之为悭。
过不自耻,名曰无惭。
恶不羞他,名曰无愧。
违正不欲,心不清净,名为不信。
耽乐退善,名为懈怠。
于恶不防,名为放逸。
滞境无堪,名曰惛沉。
心不寂静,缘贪欲等,名为掉举。
谓于所说,若法若义,无所堪能,名为失念。
正了诸法,名为正知;
邪了不达,名不正知。
驰散外缘,其心散乱,流转不息,名为心乱。
上来第五、解随烦恼二十讫。
不定四者:
一、睡眠。
二、恶作。
三、寻。
四、伺。
此即第六解不定四。
言不定者,谓此四法,于三界中,不定一处:
如寻伺二数,色界中有,余二即无,不定相随,故名不定。
言睡眠等者,略摄于心,不自在转,越失所作,名曰睡眠。
于已作未作,善、不善事,心怀追悔,名为恶作。
于法推求,未审细察,令
心粗转,名之为寻。
于所寻法,数数推求,令心细转,故名为伺。
上来第二,明心所有法讫。
今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
其五门者:
第一、诸论不同。
第二、假实分别。
第四、三性分别。
第五、废立六位。
第一、诸论不同者,若依此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
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
五十一同此论,但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二数。
若依显扬论,及五蕴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论无有差别。
若依杂集论,心所有法五十五:
自余诸数,并同此论,唯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谓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邪
见,此即诸论显数不同。
何故瑜伽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诸论并无,此有何意?
瑜伽论所以更加邪欲、邪胜解者,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烦恼,当知欲、与胜解,亦入随烦恼中,又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既如是者,诸论何故不说?
答:
诸论不说者,为念、定、慧三,五根摄故;
亲为近障,过失重故;
所以入随烦恼中。
欲、与胜解,五根不摄,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烦恼?
若尔、何故遍行五数,亦不入随烦恼中?
此之二数,虽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摄,为障是稍轻,若望遍行,还是其重;
故瑜伽论以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何故杂集论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见,诸论并合为一,此有何意?
诸论所以合为一者,以此五见,同是慧性;
对法论,所以开为五者,约行解不同、开之为五;
此亦开合为异,亦无妨难。
第二、假实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论,二十七种,是其实有,余是假立。
二十七是实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
当知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四法上假;
不害,即是无嗔上假;
故论云。
是诸善法,几世俗有?
几实物有?
三、是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
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分故。
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
治杂染义,立不放逸;
不害、即是无嗔分故,无别实物。
烦恼六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一是假有,谓不正见。
论云:
根本烦恼六、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
是诸烦恼,几世俗有?
见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余是实物有,别有心法故。
随烦恼为假为实者,若依瑜伽决择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烦恼中,合二十四,总名随烦恼分,亦无邪欲、邪胜解、二法。
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胜解故。
决择分中云,复次、随烦恼自性云何?
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无惭、无愧、惛沉、掉
举、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如本地分,已广宣说。
如是等类,名随烦恼自性。
复次、此烦恼、几世俗有?
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种,是实物有,余是假有,谓忿、恨、恼、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
悭、憍、掉举三,是贪分故,示世俗有;
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九法,是痴分故,皆是世俗有;
放逸、是贪嗔痴分,亦是假世俗有;
寻、伺二种,是身语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实有,二十四是假有。
若依对法论文,二十二是实物有,余并假有。
言二十二实物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实有,四是假有。
故对法论云:
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性;
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
决择者,谓慧勇勤俱;
故知无痴、用慧为性,更无别体。
不放逸、舍,并云依止正勤无贪嗔痴,是故依此四法假立。
言不害者,是无嗔善根一分心,悲愍为体;
当知不害,不离无嗔,故亦是假。
根本烦恼为有十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五是假有,谓五见,离慧之外,无别性故。
随烦恼等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
故论云:
当知忿等,是假建立,离嗔等外,无别性故。
谓忿、恨、恼、嫉、害,此五是嗔一分,与瑜伽同。
悭、憍、是贪一分,掉举、是贪一分,此三是贪分,亦瑜伽同。
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贪、嗔、痴、四法假立,亦瑜伽同。
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假立,不信、懈怠、二数,是痴分,并是假立,与瑜伽不同,谓瑜伽说此四,是实物有。
今对法言:
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不信、懈怠、二数,是愚痴分,故不同瑜伽。
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忘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为性,覆、睡眠、恶作,是愚痴分,寻、伺、二数,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谓推度不推度有差别。
故大乘瑜伽论中云:
随烦恼中九数,谓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并是痴分,今对法中:
唯覆、惛沉、睡
眠、恶作、四是愚痴分,余五不同,谓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
当知并是作论者意异,各说一义。
西国诸德并云:
随烦恼中,七是实有,谓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并别有体。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
惛沉、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
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
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故知掉别有体。
掉、既言是贪一分,有别体,当知惛沉、散乱、亦言唯是痴分,故知亦有别体。
而准对法文,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
此随烦恼二十中,唯此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
谓是贪嗔痴分,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并是假有。
不定四数中,睡眠、恶作,亦言是愚痴分,亦有别体。
谓睡眠、用想欲为性,离想外无别体故。
故显扬论言:
梦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虚,故知睡眠,是欲想性,谓是痴分,虽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欲想性故,当知亦是假立。
恶作无文,但西国诸师相传云:
或是慧,虽言痴分,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思是慧性,离思慧外无别体故,故知亦是假立。
寻、伺、两数,离思离慧无别性故,亦是假立。
西国诸师相传云:
无痴善根,亦有别体,何以得知?
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三是假,有谓舍、不放逸、不害,余是实有,故知无痴亦有别体。
又云:
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故知无痴别有体性。
若尔、何故对法论云:
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体。
释论云:
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
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无痴善根,但对治痴,如无贪、无嗔、但对治贪嗔,别更无行相。
对法论中,就行相以释无痴,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
若从此义,心所有法五十一中,三十是实有,余皆是假有。
言三十是实有者,谓
遍行五,别境五,善八、加无痴,根本烦恼五、除不正见,随烦恼七,合此三十是实有。
余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无漏界。
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一通四界:
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
十四通三界:
三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十四,谓贪、慢、疑、无明、不正见、不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忘念、不正知、散乱、憍。
四通二界:
二界,谓欲界、色界,四数,谓谄、诳、寻、伺。
十数唯欲界:
十数,谓嗔、忿、恨、恼、覆、嫉、悭、害、无惭、无愧。
第四、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
于五十一心所有法中,十四通三性:
十四者,谓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
十六通二性:
二性,谓不善性,无记性。
言十六者,谓烦恼中贪、慢、疑、无明、不正见,随烦恼中十一,谓谄、诳、憍、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二十一唯一性:
若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废立六位者,依瑜伽论,略以四义,废立心所有法。
言四义者,一处、二地、三时、四一切。
处、谓三性,地、谓九地,时、谓刹那相续,一切、谓俱起。
今约此四义,明具多少。
就中有二: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
后明六位,废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者,遍行五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续,四、是俱起。
别境五法,具二、阙二,言具二者,一、通三性,二、遍九地;
言阙二者,一、非相续,二、非俱起。
善十一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遍九地;
言阙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续,三、非俱起。
烦恼六者,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本烦恼性;
言无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
初之一门,亦为简随烦恼故,是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
随烦恼二十,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随
烦恼性;
言无四者,谓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
初之一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