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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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Word文档格式.docx

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

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

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

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容有改变的页,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第1页的页码为1-2-1,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反馈(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第一篇矿山工程设计

1基本规定………………………………………………………….…1

1.1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1

1.2矿山设计基本规定………………………………………………..1

1.3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1

2地下开采………………………………………………………….…1

2.1开拓与开采……………………………………………………..…1

2.2井巷工程……………………………………………………….….1

2.3通风与安全………………………………………………………..1

2.4机械与电气…………………………………………………..……1

2.5总平面布置与地面工业设施……………………………………..1

2.6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1

3露天开采…………………………………………………………….1

3.1疏干与排水………………………………………………………..1

3.2边坡工程…………………………………………………………..1

3.3开拓运输系统…………………………………………………….1

3.4穿孔与爆破…………………………………………………….….1

3.5采剥工程…………………………………………………………..1

3.6排弃工程…………………………………………………………..1

3.7供电与通信…………………………………………………….….1

3.8安全与卫生…………………………………………………….….1

3.9环境与保护…………………………………………………….….1

4选矿………………………………………………………….………1

4.1原矿的受矿、储存和入选前准备………………………………..1

4.2选矿工艺和选煤方法……………………………………………..1

4.3产品的脱水、防冻和干燥………………………………………..1

4.4产品的储存与装车………………………………………………..1

4.5工业场面地布置…………………………………………………..1

4.6供、配电…………………………………………………………..1

4.7防雷、接地………………………………………………………..1

4.8自动化和控制……………………………………………………..1

4.9给水与排水…………………………………………………….….1

4.10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1

4.11尾矿堆存与处理…………………………………………………..1

第二篇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1井巷工程………………………………………………………….…1

1.1一般规定…………………………………………………………..1

1.2立井井筒施工……………………………………………………..1

1.3巷道施工…………………………………………………………..1

1.4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1

1.5施工安全…………………………………………………………..1

2露天工程………………………………………………………….…1

2.1爆破工程…………………………………………………………..1

2.2土石方工程…………………………………………………………1

3尾矿工程………………………………………………………….…1

3.1初期坝………………………………………………………….….1

3.2排水设施…………………………………………………………..1

3.3溢洪设施…………………………………………………………..1

3.4尾矿输送…………………………………………………………..1

4安装工程………………………………………………………….…1

4.1井筒装备安装工程………………………………………………..1

4.2井上、下操车设备安装工程……………………………………..1

4.3矿井输送设备安装工程……………………………………….….1

4.4矿用提升机和矿用绞车安装工程………………………………..1

4.5通风机安装工程…………………………………………………..1

4.6空气压缩机安装工程……………………………………………..1

4.7水泵安装工程……………………………………………………..1

4.8提升设施安装工程………………………………………………..1

4.9钢结构井架安装工程……………………………………………..1

4.10给煤设备安装工程………………………………………………..1

4.11破碎设备安装工程………………………………………………..1

4.12筛分设备安装工程………………………………………………..1

4.13主洗设备安装工程………………………………………………..1

4.14脱水设备安装工程………………………………………………..1

4.15浮选设备安装工程………………………………………………..1

4.16压滤设备安装工程………………………………………………..1

4.17转筒式干燥机安装工程…………………………………………..1

4.18浓缩设备安装工程………………………………………………..1

4.19防爆电器安装工程………………………………………………..1

附录

附录A《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有关条文……………..副-A-1

第一篇

矿山工程设计

1基本规定

1.1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MT5006—94

第1.0.5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2.0.6条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意见。

第3.0.1条在矿区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1.2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GB50215—94

第2.1.1条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第12.1.1条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YSJ019—92

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

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

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第3.1.1条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3.3.1条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1999

5.1.1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5.1.2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

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5.1.4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GB50197—94

第1.0.3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第1.0.3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1.3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MT5007—94

第2.0.4条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1.20~1.30。

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

当采用翻车机卸煤时,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2地下开采

2.1开拓与开采

第3.1.7条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应采用可靠的降尘措施。

当利用箕斗提升机兼作回风井,必须采取防止漏风、腐蚀及防爆、防尘等措施。

第6.1.4条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采用金属摩擦支柱。

第6.2.2条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

的工作面,设备应有防滑、防倒装置。

第7.1.4条水采矿井煤水应送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必须在地面设置脱水车间。

煤泥水的最终处理必须在地面进行,其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7.2.1条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管路,应设于具有检修条件的井筒。

第7.2.10条瓦斯含量大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

二、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

三、采取倒面开采;

四、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应采用压入新风,抽出瓦斯的通风方式。

第8.1.1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留设保护煤柱:

一、矿井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国家级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堤坝、船闸、泄洪闸、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煤层开采后,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形塌陷漏斗坑或突然下沉,而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建筑物。

第8.2.1条当水体下采煤时,采动对水体影响程度,应根据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煤层赋存、开采技术、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等条件计算确定、计算并确定是否需留设水体安全煤岩柱。

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及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下列水体必须留设安全煤岩柱:

一、水体与煤层开采上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要求的安全煤岩柱尺寸,且不能采取相应开采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位于预计顶板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或底板破坏区围,且无疏放水条件的各种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及陷落柱等水体;

三、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又不能采用堵截水源等措施,排水费用高昂,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

四、地表和岩层可能产生抽冒和切冒型塌陷漏斗和突然下沉,引起溃沙,溃水灾害的;

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地区的地面、地下水体。

第8.2.3条水体下压煤开采,必须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地质、尤其是导水断层、陷落柱构造。

第8.3.1条铁路下留设保护煤柱,应根据铁路等级确定。

铁路等级划分及压煤允许回采和试采的条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4.2条不包括在工业场地围的立井,圈定其保护煤柱时,地面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风道等,围护带宽度应为20m。

第8.4.3条斜井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斜井井筒及井底车场。

井口围护带宽度应为l0m。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YSJ019--92

第4.1.1条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

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第4.2.2条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第4.2.9条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平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

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三、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400m。

第4.2.11条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7.1.9条每个矿井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独立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00m。

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的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第7.4.20条分层假顶,尤其是第一、二分层的假顶,必须充填完整坚实,充填体强度应为3~4MPa。

第7.4.24条开采急倾斜矿体时,采场崩矿前,必须铺设垫板(层)。

第7.4.28条当采用球状药包水平分层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第7.4.3l条水力充填前,必须构筑坚固的滤水墙。

第7.5.18条采场上、下相邻的分层平巷或横巷应错开布置,其岩壁厚不得小于2.5m,采场上,下分层进路必须相对应。

第7.5.34条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采场长度。

开采极厚矿体时,平面相邻采场必须呈阶梯式推进。

2.2井巷工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GB50215—94

第4.1.5条立井井筒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4.2.2条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第5.3.2条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双边人行道。

各边宽度不应小于900mm。

第5.3.3条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地面7m以上,管子道净断面应保证安设排水管后能通过水泵和电动机。

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

第5.3.4条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巷道组成。

一、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5.3.5条翻车机硐室应一侧设人行道,另一侧设检修道。

翻车机一仙有架线式机车通过线时,应和不燃性材料隔墙将通过线与翻车机隔开,通过线一侧与翻车机一侧均应设置人行道。

底卸式矿车卸载站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

翻车机硐室和卸载站硐室应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或除尘设备。

第5.3.8条井下充电室、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保健站等井下硐室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YSJ021—93

第2.1.2条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对于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25m围有勘探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2.3.1条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及主平硐的出口,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最终移动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必须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围以时,应采取措施。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不受

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

Ⅰ级为20m,Ⅱ级为15m,Ⅲ级为10m。

第3.3.3条罐道接头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罐道或型号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接头间应留有2~3mm的伸缩间隙。

本罐道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上,当不在梁上时,本罐道应有补强措施。

二、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不得设在同一水平上,当两根罐道安装在同一根梁上时,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必须错开。

第5.1.2条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设置人行道。

人行道不宜穿越运输线路。

第5.4.1条硐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平硐口必须设置硐门,硐门宜与硐门中心线正交或接近正交。

第6.4.2条矿山主溜井的装卸矿硐室,应设操作硐室或操作平台。

操作硐室应有正压新鲜风流供应,并将污浊风流经通风系统排入回风港。

二、装矿操作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装矿硐室,另一个出口经安全通道至运输平巷。

安全通道出口应设在进车侧,距装矿硐室边缘20~30m,底板标高应高出运输平巷轨面0.3~0.5m。

硐室应有良好照明。

第8.5.6条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

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8.5.8条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更换岩粉。

第8.5.9条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得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房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灯和安全电筒;

其他井下库房可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

等作为移动式照明。

第10.1.2条动力设备基础与相邻构筑物或设备基础必须分开。

2.3通风与安全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GB50215—94

第10.1.5条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

第10.1.9条巷道掘进局部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2.1条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2.2条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井田边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与井底车场连接的大巷设置防水闸门;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其附近适当地点也应设置防水闸门。

第10.2.3条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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