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08002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01.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docx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研究报告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

时间:

2013年12月21日  来源:

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至今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尚无统一的定义,也尚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正式统计,这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和发展政策研究多有不便。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当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内容,依据创新基金多年管理的经验,从实际出发探索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的、便于统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首先必须弄清楚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是相对于大企业比较而言的。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准各不相同。

通过介绍和比较各国(地区)不相同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对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探讨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等提供依据。

  1、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及其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国际上所设定的参照系标准一般有三个因素:

一是实收资本;二是企业职工人数;三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营额。

在这三个因素中,大多数国家只采用其中的两项,个别国家三项都采用。

而且即使是采用相同参照系标准的国家,不同国家所界定的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

  美国中小企业的含义,一是指那些不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包括经济规模中性和规模不经济产业,规模指标主要指企业人数);二是指尚处于向较大规模方向发展过程中的中小型企业。

美国有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型企业,也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

美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颁发的,主要从数量上划分中小企业,如20世纪80年代初制造业的数量界限是雇用人数不超过1500人。

第二种是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颁布的,主要从质的方面划分,规定任何企业只要符合下列四个标准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属中小企业。

这四个标准是:

(1)独立经营,即企业主同时也是经理;

(2)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3)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是当地;(4)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企业规模较小。

以上四个标准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作用。

在近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出版的《中小企业状况》中,已使用更简略的划分标准,一般把雇员不超过50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

另外美国还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分门别类地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具体划分。

中小企业是美国充满活力、成长最快的企业组织。

  英国博尔顿委员会以三分法对中小企业所下的定义,从定性的角度比较科学地揭示了中小企业的实质。

一是中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

这就意味着中小企业对价格、产品数量或所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根本就没有影响力。

但这并不排除中小企业可能在某个小型专业市场占有很大的份额。

二是中小企业一般没有任何定型的管理机构。

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一般是由业主自已当经理,自已负责决策和管理。

不过,随着企业的发展,专业管理部门逐渐地部分或全部地取而代之。

三是中小企业不受母公司的控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有自己决策的自主权。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从博尔顿委员会这三点定义中不难看出它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强调了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人格化管理和独立决策的性质。

性质上的定义并不能代替量上的划分,因此该委员会最初把制造业、零售业、批发业、建筑业、采矿业、汽车业、服务业、公路运输业、饮食业等9个部门,规定为雇员不到200人为中小企业,后又改为不超过100人。

在英国经济学界,对中小企业又提出了另外的标准。

例如,《小企业——金融与控制》一书的作者吉姆则认为,一个企业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两个就可以称为中小企业。

这三个条件是:

(1)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万英镑;

(2)资产总负债不超过70万英镑;(3)平均每周雇员不超过50人。

  在加拿大,制造业和零售业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分别有不同的标准。

制造业年销售额低于200万加元、雇员少于5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零售业净销售额低于100万加元、雇员不足5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加拿大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规模的96%,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

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0%。

  在德国,国家经济部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按就业人数和年周转额来加以划分的。

在工业部门中,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周转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在商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中,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年周转额在200万马克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意大利是一个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国家,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

在意大利,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统计上一般主要以企业雇员们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参照系标准。

企业雇员在500人及以上的视为大企业,雇员在499人及以下的则视为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中,一般又将雇员在100-499人之间的视为中型企业,而将雇员任99人及以下的视为小型企业。

此外,手工业有时列入小型企业,有时则作为单独一项列出。

  法国政府规定雇员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据法国工业部的统计,1995年法国约有中小企业229万家,其中20人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3.5万家,从业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0%;法国中小企业的附加值占全国企业附加值总额的57%,出口量占全国出口总量25%,企业投资占全国投资总额的1/3,营业额占40%,其中纺织品出口占70%以上。

  日本的中小企业十分发达,而且在组织开展专业化协作方面有自己的特点、据日本1963年颁而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在工业、矿业、运输业中,其资本额或出资额为1亿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商业零售业、服务业资本额或出资额为l000万日元以下,经常雇用人员为5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经营批发业3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经常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韩国,按照1986年的政策定义,以企业雇佣人数和拥有的资产额为标准来划分规模,雇佣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制造业、矿业和运输业企业,200人以下的建筑业企业,20人以下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只要不是财阀所属企业,均可视为中小企业。

  中国台湾地区,由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在1996年所作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研究》的报告中,提出了台湾中小企业界定的新标准:

对于制造业、营造业、矿石及土石采矿业,规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1亿元以下或经常雇用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对于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商品业运输仓储及通讯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工商服务业及个人服务业,规定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15000万元或经常雇佣员工人数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比较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可以发现在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存在相对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域的相对性。

经济规模大小不同的国家(地区)对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在丹麦,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为大企业,而在美国的某些行业,如飞机制造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到1500人之间的企业仍属中小企业。

丹麦400多家大企业,若以美国的标准衡量,则没有一家是大企业。

  

(2)时间的相对性。

各国(地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化而不断更改的。

如韩国1966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制造业、矿业、运输及其他行业中从业人员枉2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5000万韩圆以下的企业规定为中小企业。

随着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的扩大,1976年重新将从业人员在8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5亿韩圆以下的企业规定为中小企业。

我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也随着经济发展前后做过四次修改。

  (3)行业的相对性。

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销售额等规模指标上存在较大差异。

如日本,工矿业、运输等行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是中小企业,而对于批发业,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才是中小企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则规定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的企业才是中小企业。

  由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存在相对性的特点,因此在界定中小企业时,运用辩证的相对性原则比使用客观规模指标更为重要。

  2、我国在不同经济时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及其发展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自建国以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实施前曾做过四次更改: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

第二次是1962年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数量作为划分标准,第三次是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

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型企业。

如规定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且年利润不超过40万元的属国营小型公交企业,三市以外相应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和年利润30万元以下。

第四次是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

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

具体规定为:

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联合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相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标准划分。

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

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

1999年再次修改,根据1999年11月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我国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别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为特大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为大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000年中期又针对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新的划分标准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

参与划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

  第五次即最近一次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

在多年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

该《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