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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

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

(2011年5月1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学风,维护学校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科技部等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

第三条科学研究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反对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三章学术规范

第一节基本规范

第七条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管理规定,自觉规范学术活动。

第八条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校。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条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一条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学术界行规引用。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二条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办理结题手续。

如项目因故终止或者延期,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或者委托)单位的规定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终止或者延期手续,被追缴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按项目委托(资助)方、有关财务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节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规范引用他人工作成果和观点。

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创性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所有引用必须按照学术论著所发表的刊物(书籍)规范标注。

第十六条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不能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允许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第十七条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捏造、篡改引文数据和结论或歪曲引文的观点等。

第四节作品发表规范

第十八条本规范所定义的作品含论文、论著、专利、成果、以及其他学术成果(音像、绘画、雕塑、设计和其他物化作品等)。

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工作,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作品,应按照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次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条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二条作品的语言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文字规范;在技术表达方面,应符合国家、国际和行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在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另有约定允许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

第二十四条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五条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学术成果、凭证规范

第二十六条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二十九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条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三十一条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

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

第六节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四条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各种学术活动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不得有意误导他人对被评价成果的意见。

第七节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十九条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四十条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得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不得采取报复行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

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十一条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四章处分方式

第四十二条对于本校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分方式:

1、学术处分。

学术处分包括:

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撤消或建议撤消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消相关成果。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受到的连带处分。

以上三种处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此处分规定。

第四十三条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分别交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处(部)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号)、《广西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8〕29号)及《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对于校外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荣誉,则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通报颁发奖励和荣誉的单位,并建议撤消或收回所获的相关荣誉、奖励。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指导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指导教师疏忽造成的,予以诫免谈话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指导教师有意指使造成的,参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校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规范的规定责成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六)对实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学校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对匿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不予受理;对匿名的以学术批评为名,行人身攻击之实的信件和网络帖子,坚决反对。

一经查实,按所捏造事实参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为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机构,下设理工、生农、社科、申诉复议等4个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各学院分委员会为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基层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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