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解读与适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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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交换标准对交换的数据构成、逻辑关系、数据交换格式等进行定义,为信息资源交换应用提供数据支持。

数据治理技术标准

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用于定义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价的方法,对数据治理的相关技术进行约束。

(2)应用技术标准

应用技术标准用于对法院信息化应用的应用分类、基本功能、数据接口等进行定义和规范,包括一般技术标准、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四方面内容。

一般技术标准

一般技术标准用于定义法院信息化应用分类,规定系统自动反馈运行状态、异常消息等系统可管理性技术要求,对不同音视频应用的数据格式和调度接口等进行定义,从一般通用技术方面为法院信息化应用建设提供指导。

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

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应用的基本功能、数据接口等进行定义和约束的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等.

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

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科技法庭、执行指挥等审判执行相关应用的基本功能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技术要求.

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

服务司法管理类应用建设标准是用于对移动办公、档案数字化、电子签章等司法管理应用的基本功能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技术标准。

(3)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规范网络的安全防护及接入、应用的安全防护、检测预警等,包含涉密网技术标准和非涉密网技术标准两方面内容。

涉密网技术标准

涉密网技术标准用于规范涉密网和信任服务体系等建设,包含涉密网安全防护及接入规范、信任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涉密网应用部署规范等内容。

非涉密网技术标准

非涉密网技术标准用于规范非涉密网及相关安全应用的建设,包含法院专网、外部专网、移动专网的安全防护及接入规范、移动终端安全管理规范、Web应用安全防护规范、Web应用监测预警技术要求等内容.

(4)基础设施技术标准

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

场所建设信息技术标准规定了法院科技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等重要信息化场所建设的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法院信息化相关场所建设。

网络标准

网络标准对网系的构成、技术架构、互通要求、接口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用于指导法院网络建设,包含网络总体建设指南、派出法庭专网建设技术规范等内容。

云计算建设标准

云计算建设标准对云计算建设进行规范和约束,用于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进行专有云、开放云和涉密云建设.

3.管理标准

(1)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

信息化建设成效标准定义信息化建设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用于评价和指导法院信息化建设。

(2)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

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用于规范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研发项目管理规范、集成项目管理规范、数据治理管理指南、数据集中管理工作规范、文书集中管理工作规范、法院软件开发通用要求等内容。

(3)运维管理标准

运维管理标准用于定义运维服务分类,对基础设施运维、数据运维、应用运维、安全运维的服务交付和建设质效型运维等进行约束及规范,包括运维服务分类规范、服务交付规范、质效型运维建设规范等内容,旨在规范人民法院信息系统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

(4)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标准用于规范涉密内网和非涉密内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安全监管系统、组织管理等内容。

三、法标贯彻实施

(一)宣贯标准明细表

本次宣贯标准见表1.

表1:

人民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明细表

标准分类

标准子分类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基础标准(1项)

—-

FYB/T50000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

数据技术标准

(24项)

业务实体关系标准(15项)

FYB/T51000

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1

管辖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2

刑事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3

民事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4

行政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5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6

区际司法协助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7

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8

司法制裁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09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10

执行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11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12

信访事项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13

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

FYB/T51016

音视频应用数据信息技术规范

信息资源交换标准(2项)

FYB/T51101。

1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

总体框架

FYB/T51101.2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数据动态更新要求

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7项)

FYB/T51201

案件类型代码技术规范

FYB/T51202

法院代码技术规范

FYB/T51203。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第1部分:

刑事案由代码

FYB/T51203.2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第2部分:

民事案由代码

FYB/T51203.3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第3部分:

执行案由代码

FYB/T51203.4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第4部分:

国家赔偿案由代码

FYB/T51203.5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第5部分:

行政案由代码

应用技术标准

(5项)

(1项)

FYB/T52001

信息化应用分类规范

服务人民群众类应用建设标准(3项)

FYB/T52002。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1部分: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规范

2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2部分: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规范

FYB/T52002.3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3部分: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

服务审判执行类应用建设标准(1项)

FYB/T52003

科技法庭应用技术要求

合计

30项

(二)宣贯标准关键内容解读

(1)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指一定范围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特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是由法院行业信息化技术标准构成的图表,对整个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进行定义,用于指导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对标准编制工作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中除了包含最高法院组织编制或拟编制的法院行业标准,还包含了经过分析研究后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

不但列出了已颁标准、在编标准,而且还含有今后要编制的标准。

《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反映了法院信息化技术标准工作的全貌以及体系自身的空白,便于根据主攻方向和轻重缓急,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开展标准编制相关工作。

根据法院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和相关研究,《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表》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

2.数据技术标准

(1)业务实体关系标准

业务实体关系标准对数据交换集合进行定义和表示,共包括15项标准,定义了11大类审判执行案件及基础数据信息、信访事项、音视频应用数据实体关系、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构成、逻辑关系和数据结构描述,是一种逻辑结构,有别于实际生产环境中的数据库、表等物理结构,不是应用系统建设的标准。

《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对业务实体关系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定义和说明;

第4章“数据类型和简称”对所有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中信息项的数据类型进行约束,数据交换时所有信息项类型均应符合本小节描述.业务实体关系的其他标准以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形式,引用了《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的这两个小节.《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对信息技术标准中定义的如下术语,在数据处理和交换时,尤其要注意。

案件标识

案件标识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案件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注:

a)案件标识为复合型数据,其值=法院代码×

1014+公历年号×

1010+案件类型代码×

106+案件在交换时所用的序号。

b)该数值转换为十进制数字串后,从左至右的构成为FFFFnnnnLLLLhhhhhh,其中4位F表示法院代码,4位n表示公历年,4位L表示案件类型标识,6位h表示案件在交换时所用的序号.

机构标识

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人民法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该数值=法院代码×

65536+组织机构在法院的序号;

以4字节存储角度审视,法院代码占据高位2个字节,序号占据低位2个字节。

人员标识

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确定各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非负整数值。

65536+人员在法院的序号;

若以4字节存储角度审视,法院代码占据高位2个字节,序号占据低位2个字节。

复选

在表示各类案件实体关系的表格中,作为一列属性,意为允许选择多个选项,亦可简称“可多选”。

关联

在表示各类案件实体关系的表格中,意为两个表格有关系,且关系为两个表格中相应的数据项取值相同。

业务实体关系标准以表格形式对各类数据的数据项进行描述,包括数据项名称、类型、代码、复选和相应的说明。

数据项名称是中文词(组),尽可能是审判业务规范用词(语)。

类型选用与具体数据库平台无关的中立数据类型,以表2中的简称进行表示。

表2:

数据类型及简称信息

序号

类型简称

类型说明

CID

案件标识(CaseID),18位十进制整数,占8个字节存储空间

用作审判执行业务中案件数据记录的唯一标识

RID

数据行(记录)标识(RowID),32位二进制整数,表示从属记录的行标识,须保证局部唯一

3

N

有符号4字节整数,值域:

[-2147483648,2147483647]

无符号4字节整数,值域:

[0,4294967295]

4

F

浮点数,32位单精度、64位双精度均可

参照标准IEEE754—2008

5

D

日期

参照W3C(万维网联盟)的“日期数据类型”

例如:

2016-03-01

6

DT

日期+时间,根据应用场景决定时间的表示精度

参照W3C(万维网联盟)的“日期时间数据类型"

例如:

2016-03-01T12:

30:

29

7

M

金额,无特殊说明时,单位为“元”

参照许多数据库产品(如MSSQLServer)的Money数据类型

值域:

-263/10000~+(263—1)/10000

8

Cn

字符串,n为数字,表示最大长度,省略n的,表示不限长度

n不受具体数据库平台的VarChar数据类型的长度限制

如C100表示最长为100个字符,不论英文字母还是汉字,C4000则表示允许更长的

9

Cdx

字符串,不限长度,表示代码选项的多选方案

格式:

代码值#1\n代码值#2\n代码值#3。

.。

说明:

“代码值”为整数,且符合本表中类型简称为N的约定;

\n为选项分隔符,取固定值10,该数值是换行符的编码(在ASCII、GB18030、UTF-8等诸多编码格式中均为此值),十六进制值为0A

10

Cgl

字符串,不限长度,表示数据行(记录)的复合关联方案

关联键#1\n关联键#2\n关联键#3。

..

说明:

其中“关联键”为整数,且符合本表中类型简称为N的约定;

\n同本表中类型简称为Cdx的约定

11

Cpc

字符串,不限长度,表示多个字符串的拼接结果,如多人名拼串

格式:

字符串#1\n字符串#2\n字符串#3..。

其中各个待拼接的子字符串中不能包含分隔符\n;

12

BB

将二进制格式的长数据字节流转换为Base64编码

用于表示文档或外部文件的具体内容,以下文件格式被广泛应用,它们均为二进制格式

.doc/。

docx、。

xls/。

xlsx、.pdf、。

jpg/.png、。

mp3/。

wma/.mp4

此外,《基础数据信息技术规范》标准抽取各类审执案件中公共信息作为基础数据进行管理,并通过案件采集范围表对各类信息涉及到的具体案件进行了说明。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管辖等11大类案件依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规定了这11类案件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主要是案件数据的完整、静态数据,不含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控制性数据。

信访事项信息标准规定了信访事项涉及的信访人、来信记录、来访记录、视频接访、网上信访、办理及终结信息的数据项及数据交换格式。

音视频应用数据实体关系标准规定了审判执行和司法政务音视频应用相关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

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实体关系标准规定了法院机构人员、案由代码、律师、律师事务所、人民陪审员等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

(2)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

《案件类型代码技术规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中各类案件的案件类型名称、案件类型代字和案件类型标识,用于指导法院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过程。

其中,案件类型标识是审判执行案件的整数标识,是案件标识的组成部分。

案件类型名称和案件类型代字与《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严格一致.

《法院代码技术规范》确定了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规范名称、代码和管辖关系,以及在产生案件案号信息时采用的法院代字,适用于人民法院各类应用系统中的信息处理与数据交换,在法院和相关行业交换描述法院的数据时,亦将发挥主导作用。

《法院代码技术规范》标准中法院代码表由代码、上级代码、分级码、法院名称和法院代字5列构成。

上级代码数值代表上级法院的代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上级,其值为-1。

分级码为三个字符,在保证唯一的同时,也用来表示人民法院的层级管辖关系,其中:

三个字符均为0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后两个字符为0的,是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个字符为0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含海事法院、矿区法院等);

三个字符均非0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分级码仅为辅助属性,不保证稳定不变,最大优点是可保证同级管辖(或被管辖)关系中的法院位置相邻,便于阅读和使用.

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关系代码表(表3)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上级代码601表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级代码为611,表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且与其上级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同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位置相邻。

表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关系代码表

代码

上级代码

分级码

名  称

代字

60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601

610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01

602

611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辽0102

603

612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辽0103

604

613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辽0104

605

614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辽0105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

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标准,含刑事案由代码、民事案由代码、执行案由代码和国家赔偿案由代码、行政案由代码5部分,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案由名称和代码,以及案由之间的种属关系,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案由的描述,约束信息系统的界面文字展示和数据交换,还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对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描述。

(3)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标准目前包含总体框架和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数据动态更新要求两个标准。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

总体框架》规定了法院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总体架构、交换模式、应用参考模型、逻辑结构等,用于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法院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2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数据动态更新要求》规定了人民法院实时数据更新机制和每日全量数据更新机制,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数据完整性和实时性的管理.

3.应用技术标准

(1)信息化应用分类规范

《信息化应用分类规范》规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的分类,用于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进行描述、归类,便于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也助于各级法院进行信息化顶层设计、规划信息化项目建设,同时为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成效评估奠定基础,促进各级法院互相学习交流。

信息化应用分类由3类服务、25个一级应用、113个二级应用构成。

从服务人民群众角度,定义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司法宣传、监督举报、移动服务等5类应用;

从服务审判执行角度,定义审判、执行、信访、管理、支持等8类应用;

从服务司法管理角度,定义行政事务、档案、人、财、物等12类应用,如图2所示。

(2)司法公开建设规范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1部分: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的基本内容,以及登录、查询码获取、案件信息查询和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详情查看等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基本功能,用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信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全国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工作,以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和微信等其他公开渠道。

除死刑复核案件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及时将案件审判流程进展情况及有关材料向本案当事人等予以公开.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授权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上输入凭证(案件查询码)后,即可查询到案件的审判流程相关信息。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规范》将各类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整合后,提取部分静态信息和流程节点动态信息作为审判流程公开的基础信息。

部分信息项仅针对某些特殊案件适用;

公开时,亦可增加非敏感其他信息。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2部分: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总体架构、数据接口、数据包格式要求、接口调用时间、文书上网内容、文书排版和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等,用于规划和设计、开发、建设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规范第3部分: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被执行人公开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的信息构成和逻辑关系,用于规范执行信息公开建设。

(3)科技法庭应用技术要求

科技法庭应用技术要求规定了科技法庭应用信息安全管理、开庭同步、证据展示、庭审实况采集、庭审实况直播、庭审实况存储、庭审点播、信息共享、远程开庭和移动科技法庭等基本应用功能要求,规定了设备操控、监测、故障检测与报警、远程诉讼席位管理等设备操控和管理等功能要求,规定了第三方应用开放接口和院间互联应用的功能要求,定义了音视频应用涉及的结构化和非机构化数据的逻辑构成和格式要求,定义了数据传输结构、网络传输协议、媒体传输协议等传输基本要求,定义了媒体压缩编解码、媒体存储封装格式、以及SDP内容要求,定义了实时音视频直播、历史音视频回放、历史音视频下载、时钟同步消息等传输交换流程,用于指导科技法庭应用建设。

图2人民法院信息化应用体系分类

四、其他说明

各级法院在进行本级法院信息建设、规划本院和下辖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均可参考这些标准的规定。

为法院提供信息化实施的软硬件供应商、咨询商、开发商、服务商和建设单位等,在参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活动中,均可参考这些标准的规定.

这些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将根据需要,进行持续性的修订。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陆续组织制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

各级法院或其他单位亦可向最高法院申请立项,立项审查通过后,亦可进行相关标准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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