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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并乘以系数1.1。

(7)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8)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

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9)若封头是购买成品,则容器制作中封头的重量不扣除,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9,同时扣除相应定额内的油压机机械台班。

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9。

(3)当塔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4)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3.热交换器制作

(1)定额中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0.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

当管径<

Φ25时,乘以系数1.1;

当管径>

Φ25时,乘以系数0.95。

(2)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按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3)当热交换器设计压力PN>

1.6MPA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七、本章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基价未含主材,其各结构组成部件主材利用率规定详见(附录一)。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

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

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

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三、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四、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五、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六、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七、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八、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静置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作内容,定额项目划分如下: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2.整体设备安装;

3.塔盘安装;

4.塔内衬合金板;

5.塔内固定件安装;

6.设备填充。

三、本章定额包括范围:

1.容器类:

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

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

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

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的整体吊装设备。

5.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6.污水处理设备。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3.无损探伤检验;

4.预热、后热及整体热处理;

5.吊耳的制作安装;

6.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7.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8.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9.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10.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11.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12.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13.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14.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

15.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6.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五、有关定额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

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乘以系数1.35。

(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下列系数调整(见下表):

注:

1.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为基数。

2.复合板设备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

如需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

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7)设备填充材料与定额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8)整体设备吊装的重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9)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定额项目,不得计取超高费。

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

方法和吊装机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三、“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

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四、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五、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六、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

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七、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重量达到

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

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八、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定额项目,不得再计取超高费。

九、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一、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三、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

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五、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十六、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七、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十八、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十九、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

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

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二十、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第三章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设备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清洗、钝化、脱脂。

二、本章定额除各个项目标注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施工准备、场内运输及清理现场等。

三、本章定额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

四、水压试验定额内包括的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与材料摊销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五、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时的措施费用。

六、常压设备注水试漏:

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基价乘以系数0.6,在道木堆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七、容器、热交换器水压试验是按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测算的;

其他结构型式的容器、热交换器按下列系数调整(见下表)。

八、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试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

九、设备压力试验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

定额内的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

整。

十、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十一、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气吹洗三种方法;

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

十二、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

一、“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

“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附件所占体积。

二、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

管件)的敷设与拆除。

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三、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四、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五、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六、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2”为计量单位。

七、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四章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三、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

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

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

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

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

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

抱杆使用费

的调整应按上级定额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四、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

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

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

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一、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二、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

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四、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

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五、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六、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七、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

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八、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九、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

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十、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

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十一、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第五章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一、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灌的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油罐水压试验和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4.本章定额的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

二、本章定额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

三、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四、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2.防雷接地;

3.无损探伤;

4.钢板卷材的开卷平直;

5.基础工程;

6.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7.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

8.储罐壁板的复验,包括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焊接工艺评定。

9.预热、后热及热处理。

10.阴极保护工作。

11.储罐标定费用。

12.罐本体以外各类系统的安装。

13.现场组装平台铺设与拆除、卷材场外成品运输等辅助项目。

五、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的,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六、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的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的;

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水、机械均乘以系数1.4。

七、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的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项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的人工和机械应乘以系数1.2。

八、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

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

九、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十、油罐施工方法的选定在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内列表注明;

如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时,定额不得调整。

十一、油罐的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定额内,是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的。

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的制作定额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一次摊入,并规定胎具的周转次数,即同一工地建造的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如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计算一套。

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详见下表:

十二、不锈钢储罐的配件安装均执行本册碳钢油罐配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不含加热器制作安装)。

十三、不锈钢储罐的胎具、加热器和压力试验执行碳钢油罐的相应项目,无损检验执行本册定额第九章相应项目。

十四、本章油罐制作未含主材,其主材损耗率按(附录二)计算。

一、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三、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四、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五、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的,其工程量应按“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六、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七、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

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八、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九、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

十、加热器联接管主管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一、加热器制作按不同构造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二、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

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十三、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十五、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第六章球形罐组对安装

一、本章适用于设计压力等于和大于0.1MPA且不大于4MPA的橘瓣式、以支柱支撑的碳钢和合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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