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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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引修订
附件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尊重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的评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本级辖内金融机构(含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评估工作及结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设定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0%,定性指标权重30%。
第七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
第八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等,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及对应分值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认为评估指标与地方实际不符的,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按要求填报各项数据及信息,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全国性金融机构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保监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分支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及时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确定金融机构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汇总辖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参评金融机构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组分别进行考核评分。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规定,评估结果与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得分排序。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确定评估等次和得分排序。
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优秀;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良好;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组内平均值),为一般;
综合得分<组内平均值-标准差,为勉励。
第十五条考核评估年度内,金融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勉励”档:
(一)评估数据弄虚作假;
(二)在农村地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定期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发布,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建议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附2: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附3: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附4:
全国性金融机构名单
附1: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及权重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
定量指标(70%)
贷款总量(10%)
(1)涉农贷款(10%)
存量
3
增量
3
增速
4
贷款结构(35%)
(2)农户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5)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6)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7)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8)农户信用贷款(5%)
存量
1.5
增量
1.5
增速
2
贷款比重(14%)
(9)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
存量
2.5
增量
2.5
(10)普惠型涉农贷款占涉农贷款比重(4%)
存量
2
增量
2
(11)农村(县及县以下)存贷比(5%)
存量
2.5
增量
2.5
金融服务(6%)
(12)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数(3%)
存量
3
(13)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数(含ATM、POS机及其他受理终端)(3%)
存量
3
资产质量(5%)
(14)涉农贷款不良率(5%)
存量
5
定性指标(30%)
政策实施(5%)
(1)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和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3
(2)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宣传和培训情况
2
制度建设(12%)
(3)涉农信贷业务差异化绩效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3
(4)涉农信贷业务授信权限下放情况
3
(5)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对涉农领域的倾斜
3
(6)涉农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落实情况
3
金融创新(8%)
(7)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情况
3
(8)农户整体授信率和用信率情况
2
(9)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业订单、农业设施、圈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3
金融环境(2%)
(10)农村综合金融服务站和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
外部评价(3%)
(11)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该金融机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评价意见
3
加分项(5%)
(1)“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或投资持有情况
3
(2)涉农贷款利率水平
2
扣分项(3%)
(1)频繁修改评估指标计算基础数据或错报重要数据
3
附2: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
指标体系说明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涉农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农户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具体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具体指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指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家庭农场贷款暂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
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应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家庭农场:
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执行,具体指填报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执行,具体指填报机构向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各类小微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和向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农林牧渔业贷款以及支农贷款,单户授信总额应在1000万元(含)以下。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执行,具体指以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户信用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具体指填报机构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
“各项贷款”为本外币口径且不含“票据融资”,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普惠型涉农贷款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执行。
农村(县及县以下)存贷比
按照“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农村(县及县以下)存款”计算。
其中,“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农村(县及县以下)存款”由各金融机构按照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吸收的各项存款自行计算。
农村地区银行网点数
按照银保监办便函〔2019〕546号《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情况统计表》等执行,具体指统计期末,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具备金融许可证的物理营业场所数量。
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数
具体指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特约商户、ATM机、POS机及其他银行卡受理终端数量之和。
涉农贷款不良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附3: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
指标评分方法
一、计算指标值
增量=该指标当年年末余额-年初余额。
增速=(该指标当年末余额-上年末余额)/上年末余额×100%。
将“涉农贷款不良率”的值x转换为1-x,再进行计算,以使指标变动方向一致和更具可比性。
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政策指导范围以内的,指标值得满分;高出政策指导范围以外的,综合考虑同组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水平确定得分。
二、计算指标得分
存量(增量或增速)指标值=[(本机构指标值-同组参评机构中该指标最小值)×40]/(同组参评机构中该指标最大值-同组参评机构中该指标最小值)×60
存量(增量或增速)指标得分=指标值×权重
三、评分过程中,视情况剔除参评机构中的指标极端值,确保评分结果科学公正。
当增量、增速小于0时,按0计算。
附4
全国性金融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华夏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广发银行
渤海银行
浙商银行
恒丰银行
北京银行
上海银行
江苏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