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070974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3.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知识故事集Word文档格式.docx

于是,盛广超市开张这天,张三抢先赶到柜台前,举着那张广告传单问工作人员:

“你们这广告上说的话算数吗?

”工作人员响亮地回答道:

“那还有假啊?

当然算数,现在就可以兑现!

张三当下便买了600元的货物,结完帐后拿了小票就奔领奖区领奖。

工作人员看了购物结账单之后,随手递给他一桶5升的食用油,张三一看,立马拿出口袋里的那张传单,神气活现地举到了工作人员面前,指着上面的字,说:

“是5000升,不是5升,你们弄错了!

旁边一位顾客看到这情景,也挤上前,从口袋里掏出一张一样的传单,和张三一起,跟工作人员争吵起来。

这时,从里面走出一个工作人员,满头是汗地解释说:

“对不起,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广告上的赠品数字打印错了,赠品不是5000升,而是5000豪升。

刚才我们发现后就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大厅里的宣传广告牌上已经改正过来了,给你们带来的麻烦,我们感到非常抱歉,对不起,请原谅!

那位顾客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眼见着工作人员真心实意地道歉了,又看了大厅里改正过来的广告,觉得无话可说,最后也就不再计较了。

可张三不吃这一套,无论工作人员怎么解释都没用。

最后还惊动了超市经理,经理为了息事宁人,愿意多给张三5桶5升的食用油,以此补偿张三的“精神损失”,可张三还是没完没了,不肯罢休,一定要1000桶油。

经理自然无法满足张三的要求,最后推脱有事走了,工作人员也不再理会张三,把他甩在一边,给他来了个“冷处理”。

张三等了好久都没有等到回应,心里恼火得很,一怒之下就去找律师。

律师一番分析后,决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把盛广超市告上法庭。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原告律师认为:

既然超市印制了这个广告单,就应该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为他们自己做出的承诺负法律责任,而不是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超市方认为,广告单上虽然印的是赠送5000升食用油,属于不可能的事实。

5000升食用油,价值5万多元,购买588元的元的商品赠品五万多元,试想有那个商家会做这样的亏本买卖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印制上的错误;

再说超市在发现广告单上有错误后,就及时做出了补救措施,从超市大厅的广告展板和视频可以看到,上述涉及的内容已经全部更正修改。

可原告律师坚持说广告上写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不能因为被告一句工作疏忽了就逃避所有的责任,对于买588元的商品赠五万多元不可能的说法,原告律师说:

“买2元钱的福利彩票就可以中几百万元的奖金,难道说这是不可能吗?

被告律师认为眼下发生的纠纷和买2元的福利彩票中几百万的奖金完全是两码事,并振振有词地陈说了自己的理由。

双发律师唇枪舌剑,各有各的道理,法庭建议双方先调解,可张三对禅师仅用5桶食用油作为补偿的方案拒不接受,而超市也无法接受张三提出的1000桶食用油的赔偿要求。

调解失败,最后只得由法院作出宣判。

法院最后判决盛广超市赔偿张三价值5000元的食用油,判决理由如下:

这一商家对外承诺的促销广告,基本上构成了要约的条件。

原告去履行这样的促销活动,所以合同成立,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促销活动,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为5000元,而法院认定此次盛广超市促销属于有奖式抽奖的销售,所以判盛广超市赔偿张三5000元。

盛广超市因为广告上的一个字的疏忽,导致支付大笔的赔偿费用,他们真正体会到了“一字千金”的含义。

律师点评:

故事《一字千金的广告》涉及的法律内容即《合同法》中的要约。

广告是要约中的一种,其称为要约邀请。

在一般情况下,一旦要约邀请发出,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尽管盛广超市发出的广告有失误之处,但其依然应当对自己的要约行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假设盛广超市将要约撤回,那么相关内容必须在要约达到受邀人(如张三)之前被告知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

由于本故事中的食用油5000毫升与5000升价值差距甚大,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法律内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促销活动赠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性条款。

否则,此案的结局悬念就更大了。

帮母亲打官司

——刘德李克南

秦安在外地念大学,几年都没回家。

这年学期结束,一放暑假,他就急着回家。

一推开家门,秦安愣住了,母亲躺在床上,瘦了好多,脸色蜡黄蜡黄的,这是怎么了?

在秦安的追问下,母亲终于道出了实情——

半年前,母亲患上一种罕见的怪病,叫“狼疮性肾炎”,极难治愈,而且费用高昂。

为了给秦安省出学费,母亲决定放弃治疗,还嘱咐亲友不要把她的病告诉秦安,免得他担心。

秦安决心要治好母亲的病。

这时,他想起一件事:

去年,母亲曾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保险推销员说,如果得了重大疾病,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秦安赶紧拿出那份保险合同,打开一看,高兴坏了,母亲得的那种病正好在理赔范围内。

于是,秦安陪着母亲,拿着合同及相关材料去了保险公司。

接待员看了合同及医院诊断书后,对他们说:

“很抱歉,您母亲的这个病,本公司无法理赔。

两人满怀希望来到保险公司,不想却被人兜头一盆冷水浇下来,秦安当然不服,他说:

“保险合同的每项条款我都仔细研究过的,你倒说说,为什么不能理赔?

接待员说,虽然“狼疮性肾炎”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保项,但保单后面还有一个括号,里面特别说明:

“符合世界卫生资质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这个注解把承保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就不包括秦安母亲患的那种病。

秦安忍不住和接待员吵了起来,其实这明摆着,保险公司预设文字陷阱,坑害投保人,可合同白纸黑字,上面还有母亲的签名呢!

最后,接待员软中带硬地说,如果他们对合同有异议,可以起诉,请法院来裁决。

不过相信胜诉几乎是不可能。

母子俩回到家,抱头痛哭了一场。

亲朋好友知道这事,纷纷赶来安慰。

可大家都觉得,母子俩是弱势群体,怎么可能斗得过财大势大的保险公司呢?

到时候,官司赢不了,还得倒贴一笔诉讼费……

这天晚上,秦安把合同研究了一晚上,他想,既然保险公司设置文字陷阱,那就一定有办法破解。

忽然他想起了什么。

抓过身边的一本字典翻阅起来,翻着翻着,他紧锁的眉头渐渐舒展开了,最后,他跳了起来,冲进母亲的房里,大喊着:

“这官司我们能打赢!

”他对母亲说,他要帮母亲起诉保险公司……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这一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庭辩论时,秦安代表母亲向法院出示了一本字典,说道:

“按国家颁布的语法规范,如果正文后面有括号,括号中的文字只能对正文作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不能改变正文原文的意义。

合同中括号的用法不符合语法规范,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方开始理直气壮,振振有词,但随着辩论的深入,他们才觉得遇到了强手,口气也渐渐软了下来。

最后,法庭经过合议,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依据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秦安母亲保险金10万元。

律师点评:

故事《帮母亲打官司》主要说明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提供合同文本这一方(如保险公司)、房产公司等)对技术性或者专业性条款应该负有提醒,告示及解释的义务;

当然,我们在签约时仍需擦亮眼睛,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以免误入陷阱。

第二、字典中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对括号的解释是“用于行文中注释性地部分”;

国家《标点符号用法》也明文规定:

“行文中注释的文字,用括号表明。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合同“狼疮性肾炎”后面小括号内的文字,改变了正文原有的意义,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于不当注释。

既然是不当注释,对当事人就不具有约束力,该合同应该以正文的含义为准。

我们对合同中文字方面的理解,除了看呆板的条文,还需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掌握逻辑推理技巧。

签了字能反悔吗?

——杨之婧

李奇的父亲生前是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留下了几大本集邮册。

李奇对邮票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一直想把它处理掉。

一天,李奇的同事赵毅来他家玩,无意中在书柜上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册。

赵毅是个集邮爱好者,平时对集邮特别上心。

他捧着这几本邮票册,爱不释手地欣赏了很久,心里却“砰砰”如小鹿乱跳。

李奇见状,不由对赵毅摇头叹气道:

“也不是好东西,堆在家里占地方。

”赵毅闻言,心中便多了一个念头,他说:

“兄弟,你看这样行吗?

我出5000元买下这几本邮票,也算是帮你解决困难吧!

李奇万万没想到,这几本邮票居然还能卖5000元.。

于是立刻爽快答应了。

赵毅呢,是个有心人,他怕今后双方产生什么纠葛,便立下字据,一式两份,最后和李奇分别在字据上签字画押。

这事过去了好几年。

有一天,李奇父亲生前的老战友来李奇家里探望。

在聊天时,两人聊到李奇父亲的那几本邮票册。

老战友告诉李奇,那批邮票中,有5张纪念新中国成立的主题邮票,相当珍贵,现在市面上每张已经炒到5000元了。

李奇对邮票是一无所知,可他知道人民币啊,事后他赶紧去打听,果然不假,他那几本邮票册值大价钱了。

这时,又有人告诉李奇,说赵毅正在四处寻找邮票买主,准备大赚一笔。

李奇这才知道,当初自己卖邮票是吃了大亏,他为自己的糊涂行为后悔不已。

李奇想了好久,最终还是去找赵毅,一见面就说:

“好你个赵毅,早知道我的邮票价值不菲,竟然昧着良心坑我,哼,这买卖我不干了,这是5000块钱,退给你,赶紧把邮票还给我!

赵毅听了这番话,也干脆撕破了脸皮,没好气地说:

“这买卖,可是周瑜打黄盖——你情我愿的,你收了我的钱,这邮票就是我的了。

再说,你白纸黑字都签了字,难道还能反悔?

这句话是一记闷棍,打得李奇当时就没了声音,是呀,白纸黑字,签了字就不能反悔,这道理李奇还是懂的。

李奇回到家,越想越来气,在客厅里抽烟转圈圈,妻子看了不忍,就说:

“老公,咱不懂法,自己着急也没用啊,明天咱们去找律师咨询咨询,让他们分析分析,那些邮票能不能要回来!

”李奇眼下也想不出办法,也只有这么办了,便点点头。

第二天一大早,李奇夫妻俩就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他们把如何卖邮票,如何发现自己被坑了,想取消这笔交易的事项原原本本地向律师说了一遍,最后,他们还拿出了签了字的字据。

律师耐心地听完夫妻俩的描述,又问了李奇几个邮票方面的问题,最后拍拍李奇的肩膀,说:

“别着急,我看啊,这邮票能要回来。

之后,律师又给李奇夫妇介绍了很多相关法律知识。

李奇这才觉得宽慰了不少,并决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果然如此,法院后来在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时,认为李奇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误解;

而赵毅在知道此邮票的价值后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认定李奇和赵毅签订的买卖字据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在法庭上,李奇再次明确要求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并宣判:

李奇退还赵毅人民币5000元,赵毅则必须将几本邮票册悉数退还给李奇。

《签了字能反悔吗》故事主要涉及一个法律问题:

即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故事中李奇不懂得邮票行情,主观上不知道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邮票册实际价值。

而购买者赵毅是集邮的内行,他明知李奇手中邮票价值不菲,却以超低价促成交易。

如此两者对比及邮票册价值与交易价值差值甚大,这笔交易显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节之嫌,故法院认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是有法可依的。

律师特别告知:

一般说,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极为严格,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主要举证义务和责任。

心脏病人要维权

——彭振林

刘小珍到了中年便下岗了,好在她身体健康,对工作也不挑剔,很快就被一家家政公司聘用了。

活不太重,收入也有一千多元。

刘小珍服务的这家人,女主人姓李,刘小珍叫她李姐。

李姐很热情,她在单位一直内退,平时太闲,就到市区一家保险公司搞业务代理,也就是推销保险。

那天,活忙完后,李姐就拉刘小珍坐下,拉起了家常。

两人说着说着,李姐就说到保险上的事了,她说:

“我说小珍妹啊,买份医疗保险吧,很划算的。

刘小珍笑了笑,说:

“李姐,你看我这身体好好的,买什么医疗保险?

再说,我生活都没有着落,哪里有钱买保险啊?

李姐又说:

“这医疗保险,平时你没灾没病的,是看不出它的好处,但人哪有吃了五谷不生病的呢?

说句不该说的话,如果真碰上这么一天,你可就为当初没有买它而悔青了肠子哟!

李姐说着,起身拿来一种叫“健康定期保险”的险种资料,推荐给刘小珍看,她还说,这种医疗保险不贵,一般人也能承担得起。

刘小珍拿着资料反复看了几遍,资料上写得清楚,就是你每年向保险公司交“健康定期保险”保费1008元,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的半年内如果第一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最低要给不少于3500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看完资料,刘小珍还有些犹豫,毕竟要一千多元钱。

李姐又不失时机地不停游说,最后,刘小珍被说动了,答应签一份这样的保险。

第二天,李姐领着刘小珍来到保险公司,交了保险费,签了保险合同。

在签的《健康终身保险合同》中,还用格式的形式对重大疾病和心脏病作了这样的解释:

重大疾病包括心脏病(心肌梗塞)。

一晃就是小半年过去了。

这天早上,刘小珍正准备出门干活去,突然感到自己有些不舒服,丈夫忙将她送到医院去检查。

经过医院初步诊断,认为刘小珍的心脏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刘小珍想到自己买有“健康定期保险”,就问医生这算不算重大疾病,医生说当然算。

刘小珍和丈夫商量后,一边向李姐说明了病情,一边来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刘小珍患的是风湿性心脏病,在医院住了15天,还动了手术,共花去36000元。

刘小珍出院后,按保险公司合同上的规定,写了一份赔付申请,拿着相关资料,由李姐带着去找保险公司。

接待她们的是一位姓王的经理,王经理很客气,他手下刘小珍递过来的申请,说:

“你的情况李姐已经和我们讲了,资料也报来了,我们会认真研究的,你就在家中等消息吧。

”听了王经理的话,刘小珍心里非常感动,觉得保险公司就是说话算话。

一个星期后,保险公司给刘小珍回了信。

刘小珍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答复说她患的心脏病不属于保险范围,具体理由是保险公司合同中提供的格式条款明确写明“心脏病(心肌梗塞)”就是说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而刘小珍得的是风湿性心脏病,那是慢性病,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刘小珍一下懵了,当初买保险,就是为了万一得大病能有保险,而且签合同时也说得清清楚楚,怎么一下就变卦了呢?

刘小珍窝着一肚子气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一位姓张的律师看了材料,又听了她的讲述后,建议她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开庭那天,张律师代表刘小珍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保险公司还是坚持拒赔。

法律毕竟是公证的,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刘小珍在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后,交付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刘小珍患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应该支持。

保险公司关于“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之说,按法律规定,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的,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刘小珍健康终身保险金36000元。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使合同条款产生歧义,虽然注释部分对歧义条款进行了释义,仍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刘小珍所患心脏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这一问题,应作如下评判:

“心脏病(心肌梗塞)”应解释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等疾病,而不应解释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

所以,原告刘小珍所患心脏病应当属于健康定期保险的范围。

这份协议合法吗

——常小梦

这天,陈一万刚回家,进的屋来,正斜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妻子王玉就笑嘻嘻地问道:

“老公,这个月华飞公司又发了多少奖金给你?

“去去去,一天到晚除了问奖金,你还关心过我什么?

”陈一万没好气地说着,随即把一个信封“啪”地扔在了桌子上。

王玉一看信封薄薄的,诧异地问道:

“老公,今天这信封里怎么不是钱啊?

”再打开一看,里面却是一张人民法院的传票。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陈一万三年前应聘到环中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科研部门的一名高级研究人员,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因为陈一万工作的特殊性,公司领导还单独和他签订了一份附加限制竟业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陈一万从离职之日起的三年时间内,都不得到其他任何同性质单位工作。

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否则视为违约。

如违约,陈一万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去年三月,陈一万谎称妻子单位外迁,妻子赴异地负责分公司的运作,提出辞职,声称自己要随同妻子去她所在的城市工作,以免夫妻分居久了,导致婚姻破裂。

见陈一万去意已决,环中老总在同意他离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陈一万在竟业限制这三年时间内如找到新的工作,则有义务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环中公司汇报自己的就业情况。

作为回报,环中公司则每月支付陈一万4000元保密费,随后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环中公司怎么也没想到,陈一万的妻子其实是一个无业人员,他之所以辞职,是因为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华飞公司,和环中公司的业务相同,把他挖了过去。

就这样,陈一万干一份活,拿两份高薪,生活那是过得相当的滋润。

不想,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环中公司在得知陈一万近况后,直接以“陈一万未遵守保密协议”为由,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一万支付违约金40万元,同时必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那份“竟业限制协议”。

陈一万气恼地问王玉:

“现在你说该怎么办?

”王玉撇撇嘴,不以为然地说道:

“这个有什么大不了的嘛?

到时你就一口咬定这个保密协议是他们强迫你签订的,不就了结了?

,而且40万违约金,抢钱啊?

到了开庭那天,陈一万理直气壮地照搬妻子的话,反而声称环中是讹诈,这可气坏了环中公司的人,代理律师申辩道:

“环中公司当时并没有强迫陈一万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不然凭什么环中公司要每月无偿给你4000的保密费?

对应的条件就是被告在离职后的三年时间内,不能到同行业的公司上班,就是上班了,也必须按协议及时向环中公司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法庭上,双方就“限制竟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高达4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涉嫌讹诈”等问题展开辩论。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环中公司胜诉,判令陈一万向环中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人民币,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那份“竟业限制协议”。

竟业限制合同,即为“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而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离职一方必须执行,一旦发现与违者,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还要追索其之前所得保密津贴费等。

《这份协议合法吗》这一故事中,陈一万离职后在享受原公司每月4000元的保密费的情况下,又去另一家同行业公司上班,其行为显然与以上表述的违约要件相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情况严重、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很有可能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第三套房引发的纠纷

——张晓绫

大孟和小芳夫妻俩决定要买房。

这天,中介小王向他们推荐了一套90平米左右的二手房。

夫妻俩看后挺满意,于是小王趁热打铁:

“觉得合适的话,我帮你们约见业主吧。

”大孟说:

“只要业主将报价的零头去掉,我们马上就买。

第二天,大孟夫妻俩和业主洪叔进行了拉锯战,洪叔始终不愿意在价格上作任何让步。

双方僵持不下之际,洪叔接了个电话,之后便得意地说:

“今天行情又变了,你们嫌贵,可有人还愿意加价买我的房子,恕不奉陪了!

”说完,他拂袖而去。

又过了几天,小王忽然打电话给大孟,神秘兮兮的说: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有一个好办法,帮你们低价吃进房子。

”听小王一通解释,大孟才明白,洪叔其实是连着囤了1601、1602两套房。

眼下只要将两套房之间的隔壁墙打通,就可以二合为一,共180多平米的大房子,但现在房价这么高,洪叔很难同时将两套房以高价出售。

小王补充道:

“建议你们买房一步到位,等孩子长大了也有婚房,如果你们愿意同时吃下两套房,我保证帮你们以优惠价格成交。

”大孟找妻子小芳合计了一番:

买一套180平米的房子的契税是3%,而买同等面积的两套房子的契税是1.5%,光契税就可以省下三万元。

总价虽说高了些,但毕竟可以享受价格和契税优惠,于是他们决定立即出手。

很快,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大孟给洪叔10万元定金,并将首付款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账户,只待银行放贷承诺函批下之后,他们就可以要求红叔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

眼看一切顺利,小芳却听到一个不利的消息。

这天,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

“国家刚出台了房产调控新政策,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

您先生之前已经买了一套房子,您这次最多只能再买一套,不能同时买两套。

小芳吓了一跳,我们什么时候买过房子啊?

在她厉声追问下,大孟只好招供。

原来大孟私下以自己的名义买过一处房产供父母居住,怕小芳有什么误会,一时没有告诉她。

小芳觉得委屈,这么大的事情,丈夫竟然背着自己自作主张。

夫妻俩吵归吵,但必须面对现实,那套“二合一”的房子时买不成了,但要收回10元定金,就必须解除合同。

他们找到洪叔,说明情况,可洪叔态度明确:

“合同白纸黑字,你违约了,10万元就不能退你!

”大孟着急地说:

“我可不是故意违约啊,怎么能平白无故损失10万元?

”洪叔比他们还着急:

“你们损失?

现在我房子都卖不出去了,还不是为了等你们啊!

双方最终谈不拢,大孟很发愁,中介小王提议说:

“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在法律上可归入不可抗力,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洪叔,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定金。

大孟只得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听后劝道:

“您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只要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您所交的10万元定金属于违约定金,只要法院撤销了合同,判定您不违约,您补偿了洪叔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后,您就可以收回定金了。

”听了律师的一番解说,大孟依然决定去法院起诉洪叔,讨回定金。

《第三套房子引发的纠纷》讲述的故事,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因无法预见的国家政策变动等“情势”出现,使订约时的履约继承和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地变动,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及相关审判实践,受影响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撤销或变更合同。

故事中大孟所购房屋出现了第三套房屋案例,明显属于“情势变更”范畴,故可以通过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以最终达到“基本公平”的结果。

口头承诺也担责

——汪志

赵老板开了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赚得盆满钵满。

这天,赵老板正在忙碌,办公室的门被人猛地推开了,闯进来十几个老人,其中一个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畜牧兽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