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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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南京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为推进“平安南京”、“法治南京”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设置旨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
第三条课题分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平安南京”、“法治南京”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不定期立项的课题;
(二)年度课题是指市法学会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
(三)专项课题是指按照法学研究合作机制商定设置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工作由法学会研究部(目前暂时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课题申报
第五条法学会每年年初提出当年法学研究参考选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六条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并承担本课题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四)课题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课题设计科学、研究目标明确;
(五)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同类课题的申报;
(六)遵守本规则及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课题申请人(负责人)按规定形式,依规定程序申报课题。
课题申请人(负责人)主持课题研究,保证成果质量,并按时完成结题前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原申报立项的课题尚未完成;
(二)正在承担其他单位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人员;
(三)因未完成课题研究,被注销课题项目未满二年者。
第三章课题立项
第九条课题立项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匿名评审制度。
第十条课题立项实行两审制。
法学会研究部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学术委员会对匿名后的申请课题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课题立项标准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年度课题立项标准:
1、命题具有前瞻性,是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题设计完整,思路清晰,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3、取材具有新颖性,占有资料信息丰富新颖;
4、研究成果具有适用性,具有为党和政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决策参考的理论价值;
5、课题负责人具有相应的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
第十二条获准立项后,重大课题及专项课题签订立项协议书,年度课题由市法学会正式发文通知。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法学会同意。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不能按协议或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研究或结题;
(七)课题研究过程中或在成果内容及出版等方面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年度课题一般在当年的8月、9月进行,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视具体情况而定。
检查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课题基础性调研、搜集资料、专题研究等进展情况;
(四)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
(五)在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和内容创新上采取了哪些措施、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六)其它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负责人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或擅自改变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督促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立项课题:
(一)尚未正式开展课题研究;
(二)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提交延期申请,又自认无法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
第五章课题验收与优秀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根据需要实行结题前论证制度。
对有显著意义的课题在最终成果形成前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最终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课题验收在协议约定或规定研究时间届满后进行。
课题组在此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做好结题工作,提交结题材料。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呈送有关部门参考的,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南京市法学会**年度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八条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
(一)完成课题设计要求,达到课题立项标准,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二)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占有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
(三)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体、明确、可行;
(四)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协议书约定或文件规定的其他任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予专家组验收: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省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全或部分采用的;
(二)省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批阅的;
(三)已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四)在一、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通过结项验收后,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对已结项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进行优秀课题评选,给予表彰、奖励。
参照南京市法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一)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
(二)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优秀年度课题。
第二十一条对未达到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的,可延长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继续研究,对延期后提交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注销该课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课题。
第六章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结合立项课题的情况根据每年的课题经费预算,确定课题的研究经费额度和优秀课题奖励经费额度并经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课题与专项课题,法学会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时确定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对于年度课题,法学会在正式发文通知时确定经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课题主持人(负责人)在经费使用限额内,按课题经费的开支事项,负责对经费使用审核把关,并对经费的正当使用负责。
第二十五条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
研究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收集资料的费用;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调研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费及参加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
(三)课题成果论证、评估费、专家劳务费;
(四)其他与课题有关的支出。
第七章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法学会和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享有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推荐和应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各方应尽快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
成果应用主要指将理论形态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法律实务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研究成果应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和作用,召开成果推荐会、编写《专报》、《动态》等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