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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

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

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

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

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

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

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

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

  **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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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

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

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

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

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

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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