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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上报版

幼儿园章程(上报版)

(2020年9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理念,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精神,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幼儿园;

英文名XX。

园所地址为:

XX

邮编:

XX

第三条幼儿园依法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管理。

幼儿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幼儿园面向普陀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根据普陀区教育局规定实施。

第二章办园理念与校园文化

第五条办园理念:

享受阅读,快乐生活,为幼儿幸福人生奠基

理念诠释:

享受阅读——对于孩子,就是要从小培养孩子有阅读的兴趣,阅读习惯、在阅、思、辨、说中感受阅读魅力,体验阅读喜悦,让阅读成为孩子喜欢的事,乐意的事,成为孩子生活的组成部分。

通过阅读让孩子逐步理解什么是“真、善、美”,点亮幼儿心灵。

对于教师,通过阅读活动开展,丰富教师文化内涵,加强教师文化修养,培养出有一批有丰厚文化底蕴的教师队伍,能优质高能地实施幼儿园的悦读课程方案

对于家长,则通过家园互动的开展,让家长值得阅读对幼儿成长的重要性。

能主动然情有效地与孩子共同阅读,共学快乐,从而实现通过阅读试源,因和家长共同成长的目标。

快乐生活——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生活,为孩子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孩子获得广泛有益的生活经验,从而让孩子乐于学习,有探究精神,感受体验成长的快乐。

我们将努力地为孩子创设一个快乐的环境,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

使孩子开心——身体健康有自信;开朗——能说会唱乐交往;开窍一—动手动脑善学习。

以为幼儿幸福人生奠基——在教育中,快乐和发展是我们追求的两个核心价值取向。

我们期望孩子快乐的生活:

体验动手的乐趣、发现的兴奋、成功的自信,形成乐观的人格底蕴,同时获得最佳的发展。

我们不仅关注当前的成长,也为孩子的终身可持续发展负责。

第六条幼儿园发展目标:

以学前教育发展纲要为指导,以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为中心,以“幼儿早期阅读”项目为引领,优化制度建设,细化课程管理,全面达到“办园理念先进,阅读特色鲜明,管理精细高效,队伍精干优良,保教质量精致,家园合作精心”的优质精品幼儿园,积极争创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

(一)幼儿培养目标:

培养健康活泼有自信;文明乐群善交往;好奇探究肯动脑,亲近自然爱生活,享受阅读勤思考的儿童。

(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以“教师成长”为本,三年中打造一支高学历,高职称,教育教学全面精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工队伍,形成具有“严、细、实、恒”精益求精的教风。

第八条校园文化:

以民主尊重为基础,以自主和谐为追求,以追求卓越为目标

园风:

团结、奉献、进取、创新

第九条幼儿园园标:

以两个拥抱的简笔画为主体,拥抱的双臂中的白色形成的“S”,拥抱的双臂犹如弯弯曲曲的河湾,旨在学校与幼儿、家长社区之间融合协作的教育理念。

第十条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依照和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

第十一条幼儿园按照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在全体教工会议上通过,并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

副园长和园长助理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保育工作、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金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幼儿园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团支部等组织作用。

第十五条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内设管理机构

(一)分管负责人、大教研组长和后勤组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园长定期主持召开园务会议,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递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医务保健人员、财务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成立园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的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专设知识管理主任,建立知识管理小组,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的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在园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育儿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政府、社会监督。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财务人员、事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水平;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幼儿园育人目标,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关注每一名幼儿的健康成长,尊重幼儿人格,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培育健康身心,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幼儿园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幼儿的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

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

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

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七章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幼儿园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一)根据幼儿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幼儿园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在幼儿入园时应当查检其预防接种证,督促监护人及时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八)建立卫生安全制度,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幼儿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构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幼儿园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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