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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笔记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目前施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批准发布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

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办法规章是办法法规是条例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规定、准则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一)会计准则制定实施—最基本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联系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审批具有资格的有58家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条件是: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是一种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协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组织管理好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单位负责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最基本要求,也是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伪造是指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擦改变真实内容歪曲真相的行为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是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会计档案

六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第四节会计监督

我国实行: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务分离

2重大经济业务决策执行程序明确

3财产清查程序明确

4会计资料内部审计的办法程序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监督职责

1违法的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1依法设账不许帐外设账伪造变造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3会计核算情况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文字、档案建立保管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内容检查

三社会监督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鉴证的监督制度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注会具有完全独立性

2、审计方式不同,内审具有灵活性;注会受托审计,依法实施

3、职责和作用不同,内审对本部门单位负责;注会具有鉴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国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资格的其他社会资讯服务机构。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的原始凭证资料,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表

2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

1合法填制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货币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原始凭证

4更正补充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

2保守秘密

3拒绝不合法要求

4解释会计处理问题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1出纳2稽核3总账4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得

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免试条件:

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毕业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

与会计有关的刑事责任人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贪污挪用公款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上岗、离岗、调转要登记、备案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

1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会计证和工作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持会计证备案

3调转登记

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证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会计理论重点是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

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会计员职责:

审核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助理会计师:

草拟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检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

分别对应: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

2符号内部牵制制度

3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有计划轮岗

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

档案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门诊收费、药品库房记账员

药房收费、收银员

六会计人员工作的交接

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接程序:

1填制会计凭证完毕

2登记账目在最后余额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未了事项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移交点收

1库存现金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4票据印章

5电子数据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的,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可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继续使用移交前账簿不得另立账簿

第六节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主管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管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资料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前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必须将存款人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开,不可混淆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1988年建立一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确立银行结算票据化发展方向

1996年1月1日实施“票据法”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后应写整。

“角”后可以不写整

3中文大写金额数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空白。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仟佰拾万”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五角叁分,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不得连写

6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10月20日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未按规范填写,银行可予受理,损失由出票人承担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无效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记载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效力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颁发给个人的奖金

4劳保、福利费用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

除5、6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与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

确雪现金支付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有困难的有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用途,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银行审核支付现金

4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需提出申请,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银行审核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账户结算

一银行结算张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

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超过期限未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符号销户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还应当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的办理

开户需要的证明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民办非企业组织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执照正本

还应出具税务登记证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填制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

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专用资金的收付。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有利于监督管理。

1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基本存款账户存入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需支取现金的,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4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用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已经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应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有下列行为的,对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从基本结算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非经营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款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开户资料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支票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显著特点: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见票即付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

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国内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见票当天支付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任何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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