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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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

及受纳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明晰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惠府〔2013〕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及受纳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称为开发商、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承接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的的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即淡水、秋长、三和街道行政区域。

第2章源头管理

第六条源头管理是指在建筑垃圾运离工地前,行政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申请、设施配备审验等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七条区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受纳)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环卫部门申请办理。

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应针对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改、国土、住建、房管、市政、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施工企业实施建筑垃圾外运前应配置如下设施,遵循如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车辆出入口通道应铺设长20~30米、宽3~6米硬底通道、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凡驶离工地车辆的轮胎和箱体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并保持出入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整洁。

(二)应在工程车辆出入口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方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应满足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的技术要求,清楚记录车辆进出、装载和通道保洁情况,视频记录保存应不少于三个月。

(三)应对车辆箱体运载物实施密封覆盖。

车箱装载建筑垃圾不得高于箱体高度,驶离施工现场前使用覆盖物对箱体进行平面封盖,防止运输过程中污染道路。

(四)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设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硬件设施配置情况进行监督审验。

第九条《惠阳区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应载明施工企业和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点名称。

施工企业应将与负责本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和车辆信息报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时段、路段行驶。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安装的记录仪必须满足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的技术要求。

对已取得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其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进行审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施工企业应对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登记,明确记录车辆信息及装运情况。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工程所属主管部门、环卫部门责令整改,并报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直至作出停工处理。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运输管理是指建筑垃圾在运离工地后、到达受纳场之前,行政职能部门对其运输车辆在路面行驶中的监督、管控和查处行为。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和运输车辆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行驶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夹带余泥、车厢外挂余泥;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箱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沿途泄漏、遗洒建筑垃圾,运载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区环卫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排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调配指挥;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控制行驶速度,在城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八)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高、超载、超速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和垃圾脱落扬撒的行为;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出现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具体指:

(一)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二)建筑垃圾脱落扬撒行为。

对拒不消除违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对于已办理异地《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执勤稽查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整改。

第十七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巡查治理,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筑垃圾脱落扬撒污染路面的行为;

(二)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行为;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十八条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路面运输管理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区住建、环保、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和各镇(办)配合,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进行联勤联查,对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车辆,各职能部门可对其分别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执法查处专项行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受纳管理

第十九条受纳管理是指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设置、审批及经营受纳场行为进行执法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区住建部门联合区环卫部门编制《惠州市惠阳区建筑余泥渣土处理及受纳场布点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布点规划”),报请城乡规划建设联审会小组会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并根据建设发展需要,适时做好扩点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许可审批由区环卫部门负责。

规划设置为受纳场的土地权属单位可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方式依照《惠阳区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展受纳场经营服务的单位在受纳建筑垃圾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完善以下设施:

(一)对出入口通道路面实施硬化,配设洗车槽、车辆冲洗台、沉淀池等设施;

(二)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应满足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的技术要求;

(三)配置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

经环卫部门验收,并取得核发的建筑垃圾受纳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十三条受纳场的堆置高度和堆置容量由区环卫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确定。

第二十四条受纳点土地的权属确认、拆迁动员工作和地上附着物的清除工作由国土部门及各镇(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建设用地、低洼地、废水塘和滩涂地等需排放建筑垃圾或受纳建筑余泥渣土回填平整土地的,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手续,但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排放至经核准许可的受纳场地或接纳经核准许可排放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随意取土回填;运输车辆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获行政许可的受纳场只能受纳核定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受纳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与排放单位签订受纳协议(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信息、行驶路线等内容),并经区环卫部门核定后方可受纳。

第二十七条受纳场经营单位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在受纳场地出入口设置岗亭和卡口,安装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监控视频;

(2)公示受纳时间及范围,并安排专人值守,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

(3)做好相关台账信息,资料保存不少于一年期限,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受纳场达到核定容量后,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地质防治、水土保持及复绿、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注销建筑垃圾受纳场证,恢复土地功能,交回土地所有者。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审批和运营管理由区环卫部门负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1)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等;

(2)受纳核定区域以外的建筑垃圾;

(3)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和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现超高、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建筑垃圾脱落扬撒,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办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出现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由区政府牵头组建区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队伍,保障执法执勤的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到位。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形成完备的联动机制和行动计划,全线全程监督,形成执法合力,对违反此办法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联合查处,有效管控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受纳三个环节,维护城市干净整洁。

第三十六条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原《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惠阳府办〔2014〕25号)在本办法施行之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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