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132号扬州市民政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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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四)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五)不再管理扬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区跨县(市、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
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审核上报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制定我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政府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
(八)拟订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担标准地名发布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九)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三)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副处级建制,其余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受理来信来访,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承担民政宣传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上报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行政服务和行政审批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
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
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
负责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培训、人事档案、人员统计年报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民政业务的国际交流合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的出国政审报批;
承担机关党组织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制定全市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参与各项民政事业费的分配,统一下达各项民政经费预算指标,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效益;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财务工作;
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指导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和会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局直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处(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处”牌子)
拟订我市社会组织单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承担管辖权限内社会组织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承担全市社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
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负责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和调整;
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审核上报市以上级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安置处(挂“扬州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七)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
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
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和谐社区工作;
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区划地名处(挂“扬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担标准地名发布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政府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
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协调市与市之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
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
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
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
内设机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职1名(副处级),正处长(主任)13名(包括老龄办副职1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
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