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全文与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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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全文与解读Word格式.docx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最新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新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最新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签署文化部第5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最新年3月15日起施行。

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

现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于最新年修订的,在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艺术品市场管理与发展的需要:

一是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规章,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近年来艺术品网络化、金融化趋势明显,但这些领域还是监管空白,没有纳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

三是《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条款;

四是最新年国务院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规定,《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2.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出发点,在明确监管对象、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划清行业底线、开展信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坚持对内容的底线管理,调整了监管范围,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领域。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以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建立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为什么要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

最新年出台《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时,我国艺术品市场主要以书画作品交易为主,多以“美术品”表述。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艺术品门类更加多样,人们更普遍和习惯用“艺术品”来统称这个行业。

最新年国务院确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规定文化部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

鉴于此,我们在修订中,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规章的名称也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4.《办法》包含哪些新制度,为什么要出台这些制度?

《办法》建立了多个新制度,以促进公开透明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明示担保制度。

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是尽职调查制度。

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

一些发达国家对尽职调查也有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

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有利于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信用监管制度。

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

五是专家委员会制度。

对艺术品内容的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5.《办法》调整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哪些,与之前有哪些变化?

《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

经纪;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

艺术品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

其中,艺术品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办法》新增加的内容,这是考虑艺术品鉴定评估是亟需规范的领域,及对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监管需要。

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对“装裱”、“比赛”、“咨询”等这些与艺术品内容关系不大的活动的管理。

6.《办法》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最新〕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办法》也相应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7.《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最新〕44号规定,

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取消了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所有设立条件,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取消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部分与艺术品内容无关的申请材料,如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协议等;

压缩审批时限,将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将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时限缩短为15日。

8.《办法》在规范艺术品市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规范艺术品经营秩序,促进艺术品交易透明。

《办法》建立的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制度都旨在规范艺术品市场。

《办法》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

《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9.《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调整?

《办法》根据违则对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罚款金额也作了相应调整。

《办法》对于经营有违规内容艺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未及时备案、未明码标价等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突出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

《办法》将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执法主体,这是考虑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是宣传文化系统共有的、惟一的执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

在实际监管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委托授权肩负着艺术品市场执法与监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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