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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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附件10:

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企业(包括纺织企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企业,即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七条:

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5.3.1: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5.4.1:

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8.1、8.2、8.3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3: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3: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2: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4: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5: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6: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22]第128号)4.6: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22〕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22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1.4.3危险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

1.4.3.1未按规定取证。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9.5.1: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1.4.3.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9.5.2: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

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1.4.4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4.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4.4.2“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3号令)第十七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9.8.1: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1.4.4.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9.6.1:

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

1.4.4.4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2)5.5.4:

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4.4.5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15.1.7: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并听取防尘、防毒改进工作的意见。

1.4.4.6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9.7.1:

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

9.7.2: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4.5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7.4.3:

安全资金的投人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7.4.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安全管理考核和奖励;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危险源及其消防的监控、管理和完善;应急救援器材、物质的储备;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2)5.7.4

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23.1.2:

企业在招标租赁前,应当查验承租、承包方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件、证书原件或者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将核准的证件、证书复印备案,定期核查。

禁止将厂房、场所、设备等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承租、承包方或者个体经营者。

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特种设备的危险操作等。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23.1.3: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与承租、承包方安全责任人签订有效、可靠、合法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当与承租、承包经济合同分别签订。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23.2.2:

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承租、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为重点的防范宣传教育。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辨识评估不正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2)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同上

1.7.4其他

1.7.4.1企业内部的危险源管理缺陷。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4.1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4.2

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4.2

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4.2

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7

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7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22)9.8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

具体要求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9.1.2未按规定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1.9.1.3未申请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年第52号)第57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2)5.11.1、《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22)14.1.2: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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