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考试题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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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行政区域之前,
必须经过检疫;
县级
15、凡,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16、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承运或收寄。
植物检疫证书
17、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所在地
18、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
复检
19、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
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
布。
22、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23、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2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承担。
责任人
25、当事入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
十五
26、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7、制定《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
28、植物检疫人员进入、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
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车站
29、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应定为植
物检疫对象。
30、列入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
检疫;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31、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证书
32、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
,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隔离试种
33、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
进行。
非疫区
34、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必须及时查清情况,
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危险性病、虫、杂草
35.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和农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本市情
况,制定了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
36.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必须全面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办法》。
农业植物检疫
37.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
植物保护站
38.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
各县
(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
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39.北京市的市、县(区)植物保护站设植物检疫员,由北京市农业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
植物检疫员证
40.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将该局部地区划为。
疫区
41.在较大范围内普遍发生检疫对象时,应将该范围内未发生检疫对象的局部地区划为
o
保护区
42.
、杂草,应及时
部门。
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
查清情况,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农业主管
43.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及时查清情况,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并报告同级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44.原种场、良种场等农业植物种、苗繁育单位,应在无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
种、苗繁育基地的农业植物产品,由市、县(区)农业植物保护站进行。
产地检疫
45.原种场、良种场等农业植物种、苗繁育单位,应在地区建立种、苗繁
育基地。
无检疫对象
46.经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需调出本市的,还应申领。
植物检疫证书
47.北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___日内,
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文件,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出本市。
7
48.北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7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文件,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
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
检疫要求
49.凡北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提出。
检疫申请;
50.凡北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提出检疫申请,由市植物保护站向调入单位或个人提出。
答:
51.北京市的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北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可以进行
复检
52.北京市的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北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的,应按《条例》和有关规定,与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
解决。
检疫对象
53.北京市的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北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按市、县(区)植物保护站的要求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进行处理。
除害
54.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本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
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农业植物、农产品的运输或邮寄。
有效期
55.北京市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苗及繁殖材料的,由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
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56.在隔离试种期内,由市、区(县)植物保护站负责检疫。
经试种观察未发现检疫对象
的,准予。
分散种植
57.引进的种子,必须集中。
弓I进种、苗不得直接试种于当地同类作物的集
中种植带。
58.引进的种子,必须集中隔离试种。
不得直接把引进材料引入繁育体系。
良种
59.凡在北京市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展销会、科技交流会等活动
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报请,依法实施检疫。
60.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检疫的单位
和个人承担。
接受
61.对涂改植物检疫证书的,处30元至50元罚款;
对伪造、诓骗植物检疫证书的予以
,并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至200
通报
62.对未取得,违法调运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进京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
个人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63.未经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审查批准,违法从国外引入农业植物种、苗的,或者将未经隔
离试种的种、苗转让、赠送和销售分散种植的,造成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处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检疫对象
64.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较轻的,给予;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对拒绝、阻碍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
66.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负责解释。
北京市市农业局
67.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
6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适用于国内,不包括林业和
进出境植物检疫。
农业植物检疫
69.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
7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本地区
7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的植物
检疫任务。
72.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
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植物检疫条例
73.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拟订本省的《》、《补充的
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具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74.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签发、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
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5.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及国家、地方
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答:
76.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
象分布资料。
负责检疫对象的和消灭工作。
封锁、控制
77.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
执行。
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产地捡疫
78.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
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9.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的
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无检疫对象
80.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任务。
植物检疫
82.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当是具有以上技术职务、或者虽无技术职务而
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助理农艺师
83.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84.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
植物检疫专用章
85.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统一制定。
证书—式四份,正本—份副本三份。
农业部
86.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
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的植物产品。
传播疫情
87.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
检疫
88.
年调查一次,重点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一到对象要每年调查。
五
89.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
发布。
90.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
控制
91.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撤销手续
92.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
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
检疫要求书
93.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
94.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95.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
96.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
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97.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会同、协议日前向
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十
98.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
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
行。
99.伪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
100.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
二、判断题
1、《植物检疫条例》于1982年1月2日发布。
(对)
2、《植物检疫条例》于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对)
3、制定《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所有为害植物的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错)
4、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7、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8、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9、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检疫对象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错)
11、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以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12、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3、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直接划定即可,无须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14、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15、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
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16、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
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
17、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的,调入单位不必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18、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
应当查验检疫证书,但无权复检。
19、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
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20、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弓I进单位都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22、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3、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
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2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
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植物检疫承担。
25、当事入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
26、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27、制定《植物检疫条例》是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28、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只须出示检疫员证即可,无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9、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30、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31、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2、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3、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可以在任何地区进行。
34、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错)
36.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只须执行《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而无
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7.北京市农委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38.北京市的植物检疫员,有北京市植保站审查批准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错)
39.对于在实施检疫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的,北京市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就可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0.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将该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
41.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将该局部地区划为疫区。
(对)
45.北京市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北京市农业局报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46.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应及时查清情况,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47.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新传入的检疫对象,应采取有效的封锁和控制措施,无须
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48.原种场、良种场等农业植物种、
苗繁育单位,
应在无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种、
苗繁育基
地。
(对)
49.原种场、良种场等农业植物种、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种、苗,可以直接调出北京市。
50.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育材料,可以出售、转让、调运或刊登广告。
51.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7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文件,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出本市。
52.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5日内,凭
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文件,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