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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三小学校章程

平利县城关第三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时间:

2015年8月平利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对城区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将原城关初级中学改设为平利县城关第三小学。

第三条:

学校名称:

平利县城关第三小学;地址:

平利县城关镇吉阳路38号。

邮政编码:

725500。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平利县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五条:

办学思想: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

办社会满意、家长放心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

明德、启智、强体、尚美,关注细节、追求卓越。

第八条:

办学特色和目标:

学校坚持“自主、合作、求真、创新”,利用优质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促进学生个性成长、全面发展,打造“数字化、科学化、人文化”的办学特色,努力实现“做名师、育名生、创名校”的办学目标。

第九条:

校园文化,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播。

校训:

明理诚信立德树人

校风:

自主合作求真创新

学风:

尊师乐学励志分享

教风:

爱生博学敬业担当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奖学金和助学帮困金;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生证明、证书等;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各项奖励或处分,实行市、县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随着时代的要求和校本的发展,逐年进行完善和微调。

(四)严格按照市县教育局规定的各项经费的管理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各种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办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新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取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职责,完善一系列安全应急预案,接受上级部门的督查。

第三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认真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积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落实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积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兴趣特长等方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一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与时俱进,追求教育文化自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其他教师职工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资料;

(三)每学年为教师订阅合适的报刊和赠送三~五册书籍;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创造的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学校适时修订相应的奖惩制度;

(五)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学校通过教代会制订城关三小各项规范、制度和措施,实行09年国家实行的教师绩效工资,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做到推陈出新,与时俱进。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媒体资源。

(三)依据学校的财力给学生进行评优奖励,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

(四)在学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市县教育局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2015年新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生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勤奋好学,不懈努力,积极向上,追求卓越,为学校为班级取得新的成绩和荣誉。

第五章学校的管理与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市、县教育局的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学校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修订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

校长主持,由校长、学校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

校长主持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行政例会,因学校各阶段各项工作的需要而定,可以扩大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党员或一部分成员参加,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布置落实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

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最初管理组织。

学科教研组接受教务处的领导与管理,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会等各项任务。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

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结合阶段验收,通过平时考查和阶段考查评定成绩,毕业考试由县局统一安排。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召开一次学生运动会。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学生管理与教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班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四十一条:

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

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

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

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八章校舍、设备及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

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平利县学校财务管理基本要求》执行,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接受“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要节约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力争达到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章学校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安全教育课。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保人员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工代表大会。

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县教体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日起施行。

平利县城关第三小学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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