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015747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生产能力,应按照国家关于矿山设计的规定和标准,综合矿产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规定和标准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 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重新组织工程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山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应依据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到达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采矿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

否那么,不予登记。

 

第三章 核定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实际生产能力与核定的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应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充填、排土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矿体赋存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委托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现场核定;

  〔二〕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核准或备案。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生产方案,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矿山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矿山地理位置、矿体赋存、可采矿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根本情况;

  〔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第十七条 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

〔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三〕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并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第二十条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实行分级核定、备案制,程序如下:

〔一〕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

非金属地下矿山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其它矿山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同时抄送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属企业所属的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由省属企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

其它矿山由省属企业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自收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矿山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审查确认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生产能力的,矿山应及时向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主管部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予变更生产能力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和平安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长是矿山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核定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那么,安排季度、月度生产方案,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矿山下达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方案和以超核定生产能力为根底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否那么,矿山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监管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

〔一〕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的;

〔二〕被依法实施关闭、撤消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工程,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设计的规定和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

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设计资质。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撤消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年度生产方案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方案,给予通报;

拒不执行的,提请国土资源和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提请国土资源和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撤消采矿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核定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非煤矿山设计规定和标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工程,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对不按本方法规定,擅自核定、批准生产能力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六〕发现非煤矿山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对依照本方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审查申请表

 

矿山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核定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订

一、矿山根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投产时间:

职工人数:

平安生产许可证号:

起止日期:

采矿许可证号: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上年度原矿产量:

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二、地下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本次核定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剩余效劳年限:

主要系统〔环节〕

核定结果

提升系统

万吨/年

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

采掘工作面

通风系统

充填系统

排水系统

储量增减情况

万吨

三、露天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穿爆环节

排土环节

采装环节

供电环节

运输环节

地面生产系统

四、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意见

核定资质单位〔公章〕:

年月日

核定资质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

五、矿山企业意见

矿长〔签字〕: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六、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公章〕

七、生产能力核定审查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