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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自实行增值税至今已达十几年之久。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增值税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本文通过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对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提供微薄之力。
关键词:
增值税;改革;纳税人;发票
目 录
一、引言 1
二、增值税理论概述 1
(一)增值税及其计算方法 1
(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 2
(三)増值税的作用 2
(四)增值税的类型 3
1.生产型增值税 3
2.收入型增值税 3
3.消费型増值税 4
三、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历程 4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试行开征阶段(1984-1993) 4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94-2003) 5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阶段(2004年开始至今) 6
四、当前增值税制度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一)重复征税的问题 8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9
(三)发票管理的问题 9
五、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10
(一)增值税扩围 10
(二)增值税二次转型 10
(三)统一身份并进一步降低税率 11
(四)完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11
六、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引言
我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制度,由于当时增值税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事物,
其发展尚不健全,所以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改进。
我国于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建立了新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度。
由于当时存在着通货膨胀和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问题,生产型增值税是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并且生产型增值税与其他政策相配合,也确实抑制了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对经济的运行起到了良好的调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将工作重点放到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率的轨道上来,生产型增值税已经适应不了我国的经济局势,并且稍显滞后,甚至会起到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成为了必然。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推广,在维持了现行的增值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允许在下期继续抵扣,并且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采用的是全额抵扣办法。
这次税收改革,取消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次重大举措,也使我国增值税制度向国际化水平迈进一大步。
在转型过程中,我国在汲取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的同时,全国范围的增值税转型不可避免的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将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同样是我们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二、增值税理论概述
(一)增值税及其计算方法
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商品或劳务的价值由以下三个部分有机组成:
生产资料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工资以及营业者赚取的利润。
某一环节的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最终价值与进入本环节时的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工资与利润之和。
根据其含义,理论增值额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计算:
(1)工资+利润;
(2)
13
产出—投入。
实际增值税额的计算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税率×(工资+利润);
(2)税率×工资+税率×利润;(3)税率×(产出—投入);(4)税率×产出—税率×投入。
纯粹从数学意义来说,
(1)与
(2)、(3)与(4)虽并无差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工资、利润、产出、投入的数额,主要取决于会计核算体系、税收缴纳周期和公司运营方式,究竟是直接得出差额还是分别计算,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故上述4个公式所表示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不同的。
此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虽说都是各种商品和劳务,但具体到每个国家,根据各自国情,依据各自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和不同商品间的税率,其最终结果却又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
从普遍或一般意义来看,增值税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增值税税收中性,可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税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对同一商品来说,无论流转的环节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其次,增值税税基广阔,税源充足。
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再次,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征收简便。
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
由于增值额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上对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又是凭购货发票抵扣,简便易行。
最后,增值税多环节征收,易于转嫁。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每一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的环节多,又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环节,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三)増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的作用既与其基本特征密切相关,又取决于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具体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增值税有利于稳定、及时、普遍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后征收方式的连续性保证了税款缴纳的及时性;稳定的税率,能够使国家获得的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规模,以比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
而充足的广阔的
税基,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第二,增值税能够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由于增值税最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不会造成企业因为税负不均而选择具有倾向性的经营方式。
总体税负只与商品的最终价值有关,而与企业选择的经营方式无关,适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有利于企业的充分竞争。
最后,增值税有利于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由于各国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因此,产品出关前,将本国己经缴纳的税款足额退还给企业,能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重复征税会造成退额不足,这样会使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处于价格劣势,不利于出口。
但退额过度,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四)增值税的类型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所允许的抵扣已纳税款扣除项目范围大小,通常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等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该类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
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后的余额,而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除外。
从整个国家来看,因该国法定增值额等于该国所有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故其实际征税对象也相当于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由于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已纳税金,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重复征税,因而其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
首先,其阻碍了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特别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短的行业;其次,其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导致各行业的实际税负不平等,与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目标相矛盾;最后,其不利于基础产业、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高科技等产业的发展,最终会制约企业发展的后劲,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停滞不前。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照磨损程度相应的予以扣除。
在一国范围内,该法定增值额相当于一国国民
收入,所以将此种增值税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相较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因该类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增大,故其有利于企业发展。
但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以折旧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部分,因无法提供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又不利于规范凭票扣税的计征方式。
再者,投资政策对投资规模诱导扩张只是其中部分因素,企业投资的决定因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产出减去成本的利润大小。
收入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发展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3.消费型増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
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仅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
因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为彻底和规范的增值税,故发达国家大多选择实行这一类型的增值税。
与前述生产型和收入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的益处主要包括:
(1)因征税对象是消费资料,故其能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允许全部一次扣除对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额,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3)有利于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4)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管理效率;(5)有利于实现彻底出口退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其虽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却能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历程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试行开征阶段(1984-1993)
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引进增值税,并有针对性的选择了极少数地区进行试点。
经过几年区域性的尝试,1983年1月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我国将原来征收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种改革,,至此,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的税制改革
道路。
1986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完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使得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经过多次调整后,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征税领域更加广泛,并且计税方式也得到了规范,随着增值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以及消除重复征税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1984年到1993年这十年间,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基本上都局限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而且对产品税、增值税采用不交叉征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增值税普遍性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所以说当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仅仅是一种尝试,距一些发达的国家完备的增值税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只能称得上增值税的试行开征阶段。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1994-2003)
1993年12月13日,国家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随即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紧接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同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开始
了对增值税税制改革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经过10年的尝试与探索,对原有的增值税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此项改革按照国际化做法,确立了我国流转税制格局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与国际接轨。
新的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征收增值税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对没有纳入增值税范畴的劳务交易开始征收营业税,同时税制改革后征税机关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至省级机关以下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