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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分配对象为该国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为市场中三类主体,即政府、企业和家庭。

从分配层次上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

  ——分配对象。

国民收入(GrossNationalIncome,GNI)是一个与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sProduction,GDP)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个指标。

GNI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的收入,反映该国的财富积累和生活水平,GDP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的生产能力。

从数量关系上看,GNI=GDP-国外生产要素在本国的收入+本国生产要素在国外的收入。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GNI超过GDP,发展中国家的GNI低于GDP,我国自2007年起,GNI超过了GDP。

  ——分配主体。

宏观收入分配主体为政府、企业和家庭三类机构。

政府具有两个职能,一是通过社会经济管理为居民和社会公众服务,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

企业主要是为全社会提供产品(非金融企业)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家庭主要是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和进行货物与服务消费。

因此,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取收入,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获取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而获取收入。

  ——分配层次。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分为三个分配层次,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也称要素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所进行的分配,旨在提高市场生产效率。

该分配层次强调参与生产活动的主体才能参与分配,同时分配主体收入的取得与其拥有且用于市场交换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正相关。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获得相应收入。

在初次分配中,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因而能够获得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从而可以参与初次分配。

  具体说来,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相对应的收入为生产税,与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相对应的收入为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

与家庭提供的劳动生产要素相对应的收人为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款,与家庭提供的资本生产要素相对应的收入为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再次分配也称转移性分配或非交换性分配,是指依照政府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形成各分配主体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

  再次分配中,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向政府转移收入财产税,即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家庭向政府转移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缴款,同时政府向低收入群体以及需要救助的家庭发放补贴和社会保险。

  在再分配中,对于政府和家庭而言,均有收入的流入和流出,如果流入和流出规模相当,其结果是政府和家庭的收入占比与初次分配相比差异不大。

从静态上看,初次分配收入格局与再次分配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但再分配过程却实现了微观收入格局的较大改变,即政府从家庭部门中收入较高的群体获取收入,同时将补助和社会保险转移至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减少和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增加,则大大缩减了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同时,家庭部门流入与流出资金规模越大,收入分配调节效果越好。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比较与分析

  本文对世界主要国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比较与分析分为两类,一类是美国和日本长周期数据(30-50年)的对比分析,旨在分析发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趋势,试图从中发现一般性规律和演变特点;

另一类是OECD国家近15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状态,旨在考察在同一国际背景和环境下我国与之的差异。

  

(一)主要发达国家长周期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特征

  1.美国。

美国1955年-2009年的初次分配格局和再次分配中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2009年,美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分别为5.4%、6.2%和88.4%,再次分配中占比分别为2.4%、9.4%和88.2%。

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高于再分配占比,政府部门占比则相反,初次部门占比低于再分配占比。

  趋势上,家庭部门占比呈缓慢上升态势,从1955年83.5%(初次占比)和76.2%(再分配占比)上升到2009年的88.4%(初次占比)和88.2%(再分配占比);

政府部门占比呈下降态势,从1955年7.7%(初次占比)和20.2%(再分配占比)下降到2009年的6.2%(初次占比)和9.4%(再分配占比);

企业部门占比在一定域值内波动。

波动范围为4%-7%(初次占比)和2%-5%(再分配占比)。

  美国政府占比初次分配远低于再分配,二者相差在10个点以上。

如2007年政府初次和再分配占比分别为5.6%和16.2%,相差10.6个百分点;

1960年二者分别为7.7%和20.2%,二者相差12.5个百分点。

图1美国1960-2009年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单位:

%)

数据来源:

www.bea.gov。

  2.日本。

日本1955年-2009年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情况如图2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2009年,日本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分别为10.4%、8.0%和81.6%,再次分配中占比分别为7.5%、12.7%和79.6%。

  1955年-2009年,日本家庭部门占比呈现出较大波动性,以再分配占比为例,在1955年-1970年,家庭部门占比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55年的83.7%下降至1971年的73.1%,16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之后又快速上升至1977年的84.6%,然后又下降至1990年的71.8%,之后便在70%-80%之间波动,至2008年的76.3%。

  1955年-2009年,日本企业部门占比也呈波动起伏特征,且波幅较大,最低时不足1%,最高时超过10%。

  相比较而言,政府部门占比在1955年-1974年之间呈现出稳定缓慢上升态势,从1955年的15.0%上升至1974年的17.8%。

之后经过短暂的下行之后(1975-1979),便稳定上升,至1990年达最高点,为23.6%,之后又缓慢下降,直至2005年后开始上升,接着又下降。

  如果将家庭部门占比和政府部门占比做一对比分析,便可发现,家庭部门占比和政府部门占比基本上呈相同的变动周期,但变动趋势恰相反。

如1955年-1970年间,家庭部门占比下降,而政府部门占比上升,1975年-1980年、1981年-1990年间等都呈现出相同的规律变动周期,1990年家庭部门占比和政府部门占比分别是该周期的最低点和最高点,2007年也有类似表现。

图2日本1955年-2009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单位:

说明:

1.数据来源:

www.esri.cao.gojp;

2.1955年-1980年数据按照日本国民统计核算SNA68标准划分,1980-2009年数据按照日本国民经济核算SNA93标准划分,特此说明。

  

(二)近10年OECD主要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占比特征

  本文对OECD23个主要国家1996年-2006年的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数据进行了分析,各国10年来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以及家庭部门在初次和再分配中占比的平均值如表1所示。

从表中可以发现,在初次分配中。

企业部门占比分布从2.7%(德国)至15.3%(挪威)不等,但三分之二以上国家的企业部门初次占比低于10%。

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从2.9%(瑞士)到22.2%(挪威)不等,但主要分布在7%-14%之间,处在此区域的国家共有14个,占全部国家数量的比例为58.3%;

家庭部门占比主要分布在62.6%(挪威)和88.3%(德国)之间,主要分布在70%-85%之间,处在此区域的国家有19个,占全部国家数量的比例为79.1%。

值得注意的是,挪威宏观收入分配格局表现出明显的独特性,即家庭部门占比最低,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占比最高。

而德国的家庭部门占比和企业政府部门占比呈现出鲜明的互补性,即企业部门占比最低,家庭部门占比最高。

  再分配中,企业部门占比分布在0.7%(意大利)和15.4%(瑞士)不等,但主要集中5%-9%之间,处在该区域的国家共有12个,恰好占全部国家的比例为50%,高于9%的国家共有3个,占比仅为12.5%;

政府部门占比分布在13.7%(瑞士)至38.2%(挪威)之间,多数国家处在20%-30%之间,共有17个,占全部国家数量的比重为70.1%,仅有5个国家政府部门占比低于20%,占比为20.8%,2个国家政府部门占比高于30%,占比为8.3%。

  同各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和再分配占比的比较来看,所有国家的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均高于再分配占比,而政府部门初次分配占比低于再分配占比。

  (三)小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1.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对比关系保持在9∶12∶78、再分配中占比保持在7∶22∶71的关系较为合理与普遍。

  按照官方汇率法(PPP,OfficialExchangeRate)折算GDP的方法,美国1915年-1955年人均GDP、日本1950年-1970年的人均GDP与我国目前阶段相近,为此我们选取日本1955年-1970年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与我国进行比较。

  同时期的比较是指将我国目前情况与OECD的24个主要国家1995年-2006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做比较。

  1.与日本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比较。

中国(1992-2008)与日本同时期(1955-1971)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比较情况如图3所示,从比较图中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与日本同经济发展阶段相比,中国企业部门占比明显偏高。

日本此时期企业部门占比均在10%以下,早期更低。

而我国此时期企业部门占比均在10%以上,后期接近20%左右,两者相差在10个点以上。

  ——与日本同经济发展阶段相比,中国家庭部门占比偏低。

日本此时期家庭部门占比在70%-80%之间,而我国在70%-60%之间。

  ——与日本同经济发展阶段相比,我国政府部门稍高。

日本此时期政府部门占比在15%左右,我国在20%左右,高出日本5个百分点左右。

  ——从演变趋势上看,中国与日本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

在相同经济发展阶段,两国家庭部门占比均呈下降趋势、企业部门占比和政府部门占比均上升趋势。

图3中国和日本相同经济发展阶段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比较(单位:

www.esri.cao.go.jp

  2.与同时期主要国家的比较。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不但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也受经济发展环境影响。

因此,将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同时期其他主要国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作一简单比较,从中也可以发现:

  ——我国企业部门占比在初次和再分配中均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可以看出,中国(最右侧数据)企业部门占比远高于其他国家。

1995年-2008年,我国企业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平均为20.12%。

对于OECD国家而言,企业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远远低于中国,同时期24个OECD国家企业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从德国的2.72%到挪威的15.26%不等。

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收入占比是占比最低国家德国的7.3倍,比占比最高国家挪威还高出5个百分点。

再分配中,我国企业部门1995年-2008年平均占比为16.81%,是最低国家OECD国家意大利的20倍,是占比最高国家瑞士的1.3倍,比24个国家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

  说明:

表1和表2;

2.图示横坐标数字代表各国家,其中1-25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中国。

  ——政府部门占比呈现初次分配中较高、再分配较低的相异特征。

我国与其他国家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占比情况如图5所示,中国数据为最右侧数据点。

初次分配中,我国政府部门1995年-2008年平均占比为17.6%,高于挪威外的其它所有国家,比最低国家(瑞士)高出14.7个百分点,比次高国家(瑞典)高1个百分点,比OECD国家平均水平(11.2%)高出5.4个百分点。

再分配中,我国政府部门1995年-2008年平均占比为19.8%,比最低国家(瑞典)高6.2个百分点,比最高国家(挪威)低19个百分点,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22.9%)2.1个百分点,只有5个国家政府部门占比低于中国。

  2.从日本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演变趋势可以看出,在一国经济腾飞时期,家庭部门占比有呈下降的可能,其演变周期与政府部门占比演变周期高度重合,可趋势相反。

  三、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特征与分析

  我国自1992年开始编制资金流量表,自此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分析数据基础才得以完整和统一。

本文对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分析时间跨度为1992年-2008年,所有数据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中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一)基本特征

  我国1992年-2008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初次分配中,企业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17.4%上升至2008年的25.3%,17年上升了7.9个百分点,增幅达45.4%;

政府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16.6%上升至2008年的17.5%,17年上升了0.9个百分点,升幅为5.4%;

家庭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66.1%下降至2008年的57.2%,17年下降了8.9个百分点,降幅为13.5%。

  再分配中,企业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11.7%上升至2008年的21.6%,17年上升了9.9个百分点,增幅达84.7%;

政府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20.0%上升至2008年的21.3%,17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升幅为6.1%;

家庭部门占比从1992年的68.3下降至2008年的57.1%,17年下降了11.2个百分点,降幅为16.4%。

  因此,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在初次和再分配中的占比均呈“双上升”趋势,而家庭部门占比均呈“双下降”趋势。

  

(二)比较分析

  本文从两个视角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上述世界各国情况进行比较,一是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比较,二是同时期的比较。

  ——家庭部门占比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均偏低。

我国与其他国家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占比情况,初次分配中,我国家庭部门占比低于所有OECD国家。

我国家庭部门1995年-2008年平均占比为62.3%,低于OECD国家中家庭部门占比最低国家(挪威)4.3个百分点,低于最高占比国家(德国)16个百分点,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17.6个百分点。

再次分配中,我国家庭部门1995年-2008年平均占比为63.4%,低于绝大多数OECD国家的家庭部门占比,仅比4个国家家庭部门占比高,低于最高占比国家(墨西哥)18.7个百分点,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

  此外,与OECD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家庭部门在初次和再分配中占比基本持平,而OECD国家中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远高于再分配占比。

  四、结论与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基本可以得出以下若干结论和启示:

  1.初次分配中,企业部门占比保持在7%-10%、政府部门占比保持在9%-12%、家庭部门保持在78%-84%是多数主要发达国家的分配格局状态。

  2.再次分配中,企业部门占比保持在5%-8%、政府部门占比保持在15%-20%、家庭部门保持在72%-80%是多数主要发达国家的分配格局状态。

  3.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态势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其经济发展阶段基本吻合。

但家庭部门占比持续下降态势不应再持续,而应适时扭转。

  4.与OECD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庭部门占比偏低,而企业部门占比畸高,因此降低企业部门占比,进而提高家庭部门占比是未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的主要方向。

  5.降低政府部门初次分配占比、保持政府部门再分配占比是未来政府部门占比调整的方向,具体手段可以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途径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贾康,刘微.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两个比重”、遏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财税思考与建议.财政研究,2010年第12期.

  [2]梁季.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点、成因、优化思路和财税改革建议.研究报告,财政部科研所编,2012年第17期.

  [3]高敏雪等.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与中国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

  [5]OECD.NationalAccountsofOECDCountriesVolumeIIa,1995-2006DETAILEDTABLES,OECD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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