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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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3.5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踏勘现场
4.1谈判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刻、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3供应商通过采购人的同意,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对供货(或施工)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猎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其他
5.1对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公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传真和电话(手机)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明白或应当明白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谈判活动能够接着有效地进行。
5.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电子版)均不退还。
5.3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文件所使用的时刻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且所有时刻均为北京时刻。
5.4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5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预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构成
6.1谈判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物资及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谈判邀请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部分评审方法
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
6.2谈判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6.3除非有专门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拟采购物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假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6.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技术响应表中注明。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觉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加电子邮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7.2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阻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刻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猎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7.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否则,即认为同意和同意该澄清。
7.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卑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刻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如在规定时刻内,供应商对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未提出异议,即认为同意和同意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可能阻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刻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猎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该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2供应商收到修改或补充内容后,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己收到该修改或补充。
否则,即认为同意和同意该修改、补充。
8.3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修改和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通知为准。
8.4谈判文件的修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依据为准,且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8.5为使供应商在预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刻考虑其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公开报价截止时刻和报价时刻,并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刻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9、编制要求
9.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若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响应将会被拒绝。
9.2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响应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每一包响应文件均需满足本谈判文件对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签署、盖章要求。
9.3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
“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9.4响应文件资料装订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不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用折叠的方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分不对齐,胶装(文件材料包括供应商所递交的所有资料,如响应文件、图纸等),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纳活页装订。
9.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响应文件;
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9.6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9.7响应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谈判文件中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顺序制作,否则该响应文件有可能会被拒绝。
10、响应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谈判而相互交换的资料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除在谈判文件的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响应予以拒绝。
11、报价有效期
11.1自公开报价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1.2专门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
供应商能够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
关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同意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接着有效。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2.1商务部分
12.2资信部分
12.2.1供应商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2.2.2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2.2.3供应商应携带其资信部分原件至报价现场,如若响应文件资信部分出现瑕疵,而供应商未能立即提供原件核验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3技术部分
12.3.1证明物资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2.3.1.1物资要紧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讲明,并保证所供物资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2.3.1.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物资的合格性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公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公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2.3.1.3如制造商公开公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证明其投标物资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或无法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资料:
(1)制造商官方网站下载的技术证明材料,并注明网址备查;
(2)投标物资的详细技术描述并由制造商或省级及以上固定代理商盖章确认,注明确认方联系方式备查。
12.3.1.4保证物资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12.3.1.5供应商在详细阐述物资的要紧技术指标和性能讲明时,应注意谈判文件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物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文字叙述仅起讲明作用,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12.3.1.6假如供应商未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证明其物资是否响应谈判文件,而采取复制谈判文件技术规格相关部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3.1.7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物资(如机械、电子、仪器仪表、软件、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2.3.2关于“技术响应表”的特不讲明
12.3.2.1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老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不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晰地披露各项响应情况。
供应商须对比谈判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讲明投标物资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2.3.2.2响应程度分为“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和“不能确定”。
12.3.2.2.1“正偏离”是指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更先进、档次更高、更适合采购人使用。
标注“正偏离”的,供应商必须注明认为“正偏离”的理由。
12.3.2.2.2“负偏离”是指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谈判文件的要求存在瑕疵和不足。
12.3.2.2.3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正/负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技术响应表”中清晰地表明该响应程度,并能够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2.3.2.3本次谈判不同意供应商复制粘贴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
12.3.3关于质保期的特不讲明
12.3.3.1本次谈判项目质保期见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或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
12.3.3.2如无专门要求的,质保期最短一年。
12.3.3.3质保期大于一年的,供应商需要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
12.4报价部分
12.4.1报价
12.4.1.1报价范围:
物资的包装、运输、吊拉、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险、运杂等全部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2.4.1.2供应商可对谈判文件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中的全部物资进行报价,也可对某一包进行报价。
但对每一包物资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并保证物资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12.4.1.3本次谈判不同意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12.4.1.4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中报价部分(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2.4.1.5宣读报价时,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当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2.4.2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将会被拒绝。
12.4.3若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讲明中未体现“同意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字样,供应商不同意采纳进口产品报价。
12.4.4报价币种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2.4.5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但每一次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12.5电子版响应文件
●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上述12.1、12.2、12.3、12.4条款要求内容的word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
●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管谈判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2.6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供应商应提交样品的,样品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按商务、资信、技术及报价四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每册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晰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在规定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
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
所有要求签字的地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响应文件应尽量幸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3.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
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
四、保证金
14、保证金
14.1保证金用于爱护本次谈判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损失。
14.2保证金提交时刻及金额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4.3保证金提交形式采纳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担保函。
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项目编号、包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六里山支行
银行账号:
1602001319200062147
保证金为担保函形式的,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
的通知》(鲁财采[2011]49号)规定执行。
14.4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4.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4.6若谈判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成交服务费退还。
14.7若谈判文件规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成交服务费退还。
14.8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将被没收: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不按规定或无法兑现谈判过程中的承诺或拒绝签订合同书的;
(2)未按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以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为单位分不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标明密封件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等。
15.2供应商将每部分响应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后,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5.3因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密封不当或签署不当而造成响应文件被拒绝,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刻
16.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刻和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6.2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迟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刻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供应商可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刻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被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通知,且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3和15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文件”字样。
六、公开报价
19.报价会议
19.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召开报价会议。
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参加报价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如在公开报价截止时刻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采购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9.2公开报价时,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
19.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逾期送达的;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违反政府采购纪律的。
19.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报价记录并在报价会议结束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七、评审
20.谈判小组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20.2谈判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谈判小组成员需对评审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
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同意。
20.3谈判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
(4)推举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托付按照事先确定的方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0.4谈判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采购单位答复与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1.评审和确定成交步骤及要求
21.1初步评审
21.1.1资格性审查
公证人员或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情况、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以备谈判小组核对。
21.1.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完全响应,是否有漏项等,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通过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的,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评审。
21.1.3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结果,对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1.4经谈判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关于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要讲明其不符合要求的缘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拒不签字的,并不阻碍谈判小组所做出的结论。
21.2详细评审
21.2.1进入详细评审时期后,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不进行谈判,并要求各供应商分不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和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能够依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响应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有意行为的;
(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8)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纳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21.4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觉的处理规则
21.4.1不管基于何种缘故,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觉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差不多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刻被发觉存在上述情形,则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及/或纠正措施。
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1.4.2但若差不多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觉且差不多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觉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除外,该等情形包括:
一旦予以拒绝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的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采购人或要紧用户出具明确要求维持既定结果的书面意见等。
21.4.3在上述考虑维持结果的情形下,采购人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不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谈判小组有权同时应当决定取消该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