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担保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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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出借资金从出借人账户转出即视为出借人的资金交付义务履行完毕,划出
日即实际借款日,因转账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出借人的过错外,错划、无
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
4.3
资金交付当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第五条还款
还款方式为:
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足额
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
2
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到期还本。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
2
定的结息日以及到期
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第六条保证金
借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前需向出借人支付人民币(大写),万
元整,(小写)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完还款义务后出借人全部退还借款人。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
1、2
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担保
约定》承担责任,并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七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
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鉴定金、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出借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九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从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抵押物
10.1
抵押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10.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3
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10.3
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
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
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0.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
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0.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将抵押事实告知
承租人,在抵押权人同意后,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由此获得的收益,
按照第
10.8
条的约定处理。
10.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
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0.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
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出借
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借款及利息。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
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0.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且未经
出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
借款及利息,同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赔偿抵押权人本合同借款标的
5%的
赔偿金。
第十一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诉讼
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
12.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
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
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2.2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物的处分
1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
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按第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双方未就抵押权
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出借人可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4
B、发生第
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3.2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
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或依法提存。
13.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13.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
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质物
14.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
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
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
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以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
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
违约金。
14.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
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交付和登记
16.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
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出质人承担。
16.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
5
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
时办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
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七条质物的处分
1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或按第
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
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照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7.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
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
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7.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30
天
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担保的债权,
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
内
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
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7.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
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担保约定
1、2、承诺在借款期满后接到出借人通知当日内向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
证范围垫付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9.1
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9.2
在约定的期限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按本合同向借款
人交付借款。
19.3
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9.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
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
绍情况。
19.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
有关事项。
19.6
借款人和保证人
1、2、3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违约金、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9.7
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
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股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
6
做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9.8
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
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也不得擅自为
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9.9
出借人发现借款人、保证人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
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
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借款人和保证人
同意出借人有权随时解
除合同,停止向借款人出借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
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19.10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认为借款人的保证方式不足以保证还款责任,出借人有
权要求借款人重新变更担保方式或增加担保方式。
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借款人和保
证人
同意出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停止向借款人出借借款和提前收回本金
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19.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和保证人
同意出
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转让
21.1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
方。
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
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否则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
5%的违约金。
20.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保险
如果出借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
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如果借款人或保证
人不予办理保险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
同意出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停止
向借款人出借借款和提前收回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
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21.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抵押权人、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法规有
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账户。
保
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
10.8、14.6
21.3
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
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证
如果出借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独立性
7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
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1
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造成本合同未生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自
动解除。
24.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
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需提
前
2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各方,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
(不足壹月按壹月计算)支付出借人。
24.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向借款人出借
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同时,根据违约使用天数计收罚息,罚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
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
24.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二向出借人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5
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
19.3—19.11
款的约定,出借人解除合同的或
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二向出借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6
出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自出借人按照借款人在合同中确认的送
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应通知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次日偿还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24.7
借款发生
24.3、24.4、24.5、24.6
约定情形构成违约,出借人所收取保证金不予退
还。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5.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成立,以借款人实际收到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之
日起生效。
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5.2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同意展期(须办理抵押、质押登
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
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25.3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
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其他
27.1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
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
8
制和影响。
本合同项下有两种以上担保中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7.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补充条款
1、借款人确认本合同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邮编:
,指定签收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郑重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将于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出借人。
出借人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若发生签收不能,亦视为有效送
达,对借款人产生法律效力。
2、
﹊﹊﹊﹊﹊﹊﹊﹊﹊﹊﹊﹊﹊﹊﹊﹊﹊﹊﹊﹊﹊﹊﹊﹊﹊﹊﹊﹊﹊﹊﹊﹊﹊﹊﹊
出借人(自然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自然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
9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出质人(公章):
出质人(自然人签字):
出质人身份证号码:
1(公章):
1(自然人签字):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2(公章):
2(自然人签字):
10
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权属证书
(编号)
房产
地址
3
4
汽车抵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购车价款
机动车登
记证书编号
汽车
质押清单
评估价值
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抵押物清单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