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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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为管理好学校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事业需要,防止浪费和损失。
要经常对师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人人爱护校产的良好风气。
第三条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产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设置财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财产、物资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管理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
1、单价在5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价在1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3、单价虽达不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的。
如:
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
5、在执行本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电教设备
第四类医疗器械
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生产设备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文体设备
第十类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省对固定资产“类”、“项”、“目”进行统一分类(详见分类目录),具体物品名称由市地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料费入帐。
3、无偿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企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业务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购置计划。
计划的实施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办理,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2、购置固定资产时,属于控购的商品,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购入、调入等增加固定资产时,应由经管人员验收,并经单位负责人、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后由部门财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
有关人员将“凭单”及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一联会计留存,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减少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有关业务人员的签定,并出据书面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调出固定资产应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调拔单。
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经批准的鉴定材料或调拔单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由填制部门留存,其余三联分别作为会计(应附鉴定材料或调拔单)、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的记帐依据。
1、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按报废处理。
报废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由单位领导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销单位由其主管单位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报废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均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确系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按报损处理。
审批权限同前款。
3、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报损处理。
4、所有固定资产的调拨,都应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文和调拔单进行帐务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
5、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变价款,均留给学校,纳入预算外“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作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
撤并单位以国家基建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应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国库。
调出固定资产的收款如何处理由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
1、学校财会部门控制固定资产总金额,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
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支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在的固定资产卡片。
(1)财产总管理员要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映数量、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
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以控制全校各种财产的金额。
各帐户的余额之和应与会计总帐“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相等。
(2)部门财产管理员设置反映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分布单一的财产,不必反映分布情况)和固定资产卡片。
各大类、项的首页应设汇总帐页,汇总该类、项的总金额。
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做到有物有卡,定期核对。
(3)会计、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4)报销单位要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定期进行核对。
(5)主管单位对所属报销单位,要设置规格、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同时,设置按大类和报销单位设户,只记金额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反映所属报销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金额。
第十条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要统一规划,合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兑换或放弃使用权、产权,也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校舍的用途。
要加强房屋的检查维修。
每年雨季前要普查一次。
属于危房,应坚决封闭停用,及时组织抢修或拆除,确保安全。
对高、精、尖等贵重仪器设备,要逐件建立设备管理档案,专人管理,定位存放,建立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最佳可用状态。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
1、学校每年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般可在暑假清查,寒假进行核对)。
通过清查,核对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报表”一式三份,具体由各部门财产管理员填报,财产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主任、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3、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作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财产移交
1、学校停办或合并,由上级部门派员协助校长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清点财产,做到完整无缺,分类编造清册,向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村办小学如何移交由市地教育、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直接分配、调拨或转让。
2、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负责编造交接清册一式三份,经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章,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更换财产帐簿,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替人可继续使用。
3、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
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章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条凡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财产物资均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
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
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及低值劳保用品等。
第十四条学校的材料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维修材料
二、生产材料
三、实验、实习材料及药品
四、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
五、燃料
六、办公用品
七、其他用品
低值易耗品可分为以下十类:
一、教学实验用具及挂图
二、电教器材
三、医疗用具
四、生产用具
五、报刊杂志及连环画
六、办公用具
七、炊餐茶具
八、文体用品
九、防护用品
十、其他用品
第十五条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上均纳入“材料”科目核算。
会计部门在总帐上设置“经费材料”、“库存材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预算内、外材料的总值。
材料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帐,按类设帐,按品名和规格设户,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金额。
具体的分类目录由市(地)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规模较小、耗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学校,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作经费支出列帐,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
中学和规模较大的小学(规模12班以上),应设《库存材料明细帐》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材料采购、领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先由用料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用料计划,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材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及时结报,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帐目。
对发给使用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立领用登记簿,并规定以旧换新的制度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应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制定合理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第十八条材料的计价。
学校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
购入、调入材料,应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帐;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先进先出法或库存平均价格记帐。
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均不计入材料价格,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
自制材料,按实际耗用的费用计价。
第十九条材料的收发。
材料管理部门收进材料,根据原始凭证验收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验收戳记和名章,并填制“材料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帐的依据,一份连同原始单据送会计部门入帐。
发出材料,根据领料单发讫后,在领料单上加盖“发讫”戳记,及时记帐,并定期向会计部门报送“发出材料汇总表”领料单由材料管理部门保存。
发出材料汇总表按会计部门要求填列,一般按材料分类填写金额。
调出材料,根据调拨单发讫后,加盖“发讫”戳记,并编制出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明细帐的依据,一份连同调拨单送会计部门入帐。
用料单位退库的材料,根据退料单验收入库,作为减少出库材料处理。
会计部门根据材料管理人员验收后送来的材料购入、调入原始单据及入库单,审核办理付款或结算。
凡不符合采购计划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人处理。
会计部门对领用的出库材料,可视情况每旬或每月办理一次转帐。
必要时,可以审查材料管理部门的材料出库凭证,以检查出库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学校的材料,每年清点一次。
凡多出或短少,须查明原因。
属于多出的和自然损耗部分,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增加或减少经费支出处理;属于人为的损失,数额小的,经学校领导人审查处理。
数额较大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经常对库存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霉烂等。
对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要特别加强管理,建立安全措施,设立专库存放,领用时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确保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有资产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