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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在每年开设新账时,应做好年度会计科目的清理工作,包括审核会计科目的合理性、合法性、适用性及准确性,删除不需用的会计科目。

年度会计科目的清理应由专人负责审核并留有书面记录。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计财务结账清单。

财务结账清单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结账时的职责和具体完成时限,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结账前及时提交相关单证并入账,并最终确保结账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单位应在业务事项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财务结账清单。

每月结账前,各责任人应在完成各自结账任务后在财务结账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财务经理整体审阅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领导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各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现金出纳

.为加强现金的核算和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设置出纳员岗位,并委派无经济劣迹、具备相应岗位技能的工作人员担任出纳工作。

.各单位所发生的现金收支必须由现金出纳员经手完成。

.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现金日记账

.各单位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由现金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当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收付必须日清月结,“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相符。

如果发生账款不符的情况,现金出纳员应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报告;

财务负责人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条现金收入

.各单位现金收入必须于当日解交银行,因营业时间等原因当日现金收入不能全部解交银行的,未解交部分必须于下一工作日上午解交银行。

.各单位现金收入不得以个人储蓄形式存入银行。

.各单位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大额现金的解缴或提取必须由保卫人员陪同,以保证单位资金的安全。

.不得任意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银行对公司规定的库存限额具体金额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现金使用范围

.员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原因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的情况,可以以现金支付,但需事先按审批权限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未经银行批准,不准擅自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

第十三条现金暂支规定

.现金暂支必须是因本单位业务需要,非业务性质的现金暂支一律杜绝。

凡需暂支款的只准在本企业暂支,不准在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暂支。

.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需暂支现金,由经办人填写暂支单,须逐级审核,直至由有审批权的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或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出纳发放。

.现金暂支审批权限:

公司各部门凡暂支现金元以下(含元)的,由公司副总裁审批;

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审批。

各成员单位的现金暂支审批权由各单位自定,但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授权范围。

审批标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暂支款必须在业务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核销(以最后一张原始凭证所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节假日顺延)。

.暂支核销程序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现金报销

.现金暂支款原则上应逐笔核销,因特殊情况需再次暂支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后,出纳才能予以发放。

.报销人须到财务部门填写“现金报销单”,填明报销日期、所属部门、用途、金额、附件张数及报销人签名,并将原始凭证按财务要求粘贴于报销单反面。

.日常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金额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否则将视同无效发票,拒绝报销。

.凡因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原始报销单据在二个月内(如果出差外地的,在其回沪后的二个月内)均视为有效凭证,只要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均可进行报销;

超过二个月期限其原始报销凭证均视为无效,出纳可拒绝报销。

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有书面说明与总经理特批方可报销。

.预算内用款的报销,须逐级审核,直至有审批权的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出纳对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无误,登记预算账后,方可报销。

.预算内报销的审批权限:

公司审批权限见“公司用款审批权限表”。

各成员单位的审批权限自定,但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授权范围,审批标准需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预算外报销应严格控制,报销时必须凭向有关部门申请追加预算的批准单,方可报销。

.经理自身发生的报销费用,严禁由下级代签报销。

第十五条现金的保管。

各单位应对库存现金和备用金妥善保管,要切实加强防盗、防火等防护措施。

存放保险箱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保险箱密码不得泄露于无关人员,现金出纳员因故离岗时,应办妥必要的离岗手续。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由独立于出纳以外的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监盘,检查现金和账目是否相符,检查各项收支项目及其记账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对检查结果和监盘结果要作书面记录。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现金管理情况实行包括现金盘点在内的检查或审查。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票据法》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银行票据的管理

.各单位的财务部应该设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回收、保管和登记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和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在岗的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和了解支票、汇票、本票等各种银行票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并正确使用。

.开具所有银行票据必须根据经有权签字人审批的用款申请书和收款单位的合法凭证。

.各单位在开具银行票据时需在票据的存根联上留有开票人和领用人的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备查薄”,详细记录开出银行票据(包括开出后因各种原因作废的银行票据)的开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开票人、领取人等以及应收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贴现日期、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

用电脑开票的单位应对开出的票据做好电脑备份。

.各单位应定期(每季度一次)由银行票据管理人对期末留存的银行票据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表,盘点表中应详细记录上期留存、本期购买和本期已开具的银行票据,并由独立于银行票据管理人以外的专人负责监盘并签字确认。

.对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妥善地加强保管,对应收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对各种票据的转让,必须规范操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防止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对转让出去的票据必须留有复印件,并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

.对“承兑汇票”的受理,应考虑到对方企业的信用等级。

为了安全保障各种款项的收取,凡由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在查询并获确认后应予以受理与收取,对一般的“商业承兑汇票”除公司内部外,一律不予受理。

.在填制记账凭证核算“应收票据”时,应将所收取票据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附在记账凭证后。

所收票据原件应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以备兑现。

第十九条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应加强对发票、发票专用章和收据的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购买、发放、回收、保管和登记工作。

.发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和收据必须凭财务经理批准签字。

.需要印制销售发票并符合企业自行印制销售发票的单位,由单位财务经理签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各单位应该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收据的购买、印制、发放、回收、核销等情况。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措施,要求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记账联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

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机器开具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该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使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人根据具体指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开票。

.在领取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应向有关人员讲解发票、收据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办理领取签收登记手续。

发票、收据应按顺序号领用;

第二次领用时,必须交回上次领用已开过的发票、收据存根。

.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依据相关业务开具发票和收据,不得虚开、错开或开阴阳联发票和收据。

.发票和收据的开具应根据开票日期的顺序与发票的票号,顺序依次开具,不准跳号。

对开错或作废的废票,应将废票的各联全部收回,加盖作废章,按顺序号附在发票收据存根上。

.单位各部门应将用完的发票和收据及时上缴财务部门。

在回收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发票、收据所开内容和使用情况,核对发票、收据是否连号和缺号及废票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发票和收据的管理进行检查。

第四章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账户管理

.下属各单位因自身业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则必须填写“开(销)户申请书”,报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可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

开户工作必须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委托银行代办,必须由本公司财务人员亲自到银行办理,并将开户申请回单复印件交公司资金管理部。

.下属各单位若需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填写“开(销)户申请书”,报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办理撤销银行账户。

销户工作必须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委托银行代办,必须由本公司财务人员亲自到银行办理,并将开户申请回单复印件交公司资金管理部。

.下属各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必须统一交由公司资金管理部统一保存,并由公司资金管理部出具收存单,下属各单位保留复印件以备日常所用。

贷款卡及外汇管理手册由下属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下属各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台帐。

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余额管理

公司资金管理部每个工作日及时录入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并按时上传数据至资金管理系统,以供公司领导查询。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核算与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开户银行帐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加强对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出纳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为他人提供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款项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同时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部的要求,将银行存款的余额报给有关统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在收到支票、本票以后必须及时解缴银行,并注意款项到帐情况。

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支付的计划管理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应在每月末前二个工作日预报下月资金用款计划及收入计划,次月第三个工作日前上报资金用款修正计划,各子公司预报及修正计划均须经所属公司的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预报及修正计划均须经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方能上报公司资金管理部,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后,汇总编制公司资金平衡计划。

如果逾期不报,则不得对外支付款项。

如需计划外使用资金,则须提前三个工作日补充资金计划,并按上述审批程序。

.公司资金管理部须在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前编制完成当月汇总资金计划平衡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待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补充资金计划,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后,由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自行报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资金用款计划内的用款项目应尽可能按类别单独列示,工程项目(包括装修、改建、大额修缮、购置固定资产设备等)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在用款计划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七条银行存款的支付

.严禁各单位向外单位拆借资金或各子公司成员之间拆借资金。

各单位应将多余资金存入公司本部,公司资金管理部按公司规定的利率(按银行同期协定存款利率)按季计付存款利息。

下属各单位如遇经营资金需求,可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子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借款申请表”,说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计划,并列入月度用款计划,报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由资金管理部安排资金,提供借款,同时按公司规定的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收借款利息。

如事先未列入月度用款计划,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补充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严禁财务人员玩忽职守,开具“空头支票”。

由于所开内容不符要求以及用错印鉴章而造成的后果应由该财务人员负责。

.公司内部之间划款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尽可能做到当天到帐,避免资金在途占用。

下属各子公司必须在每月初出报表前与公司财务部或资金管理部核对内部存贷余额。

.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单位用款,必须由经办人员具体填写“资金用款申请单”,并注明支付对象、款项用途、项目进度、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有合同协议的需将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流转单附于后面,在预算范围内,按分管权限逐级审批,最后由出纳予以开具付款票据。

.各单位的日常货款结算,必须由店经理、楼面经理或业务经理对当期的销售情况及应付货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材料交财务部门,由稽核人员进行稽核,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按分管权限逐级审批,最后由出纳予以开具付款票据。

.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外的款项支付必须先追加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然后按照第二十七条第款和第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申请支付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工程项目款(包括装修、改建、大额修缮等),除列入月度资金计划外还需提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大额修缮预算表”给资金管理部。

如遇较大工程项目按进度分期支付的,还必须填写“项目合同付款基本情况表”及时记录每次付款情况。

工程项目款付至时(审价结束后)将相应的合同、预算、“代甲方付款申请表”(如有)、“审价审定单”、“项目合同付款基本情况表”上报公司资金管理部审核。

工程项目金额万以下的应报公司审计部后由公司审计部统一送外部审计单位审价,超过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由房产公司代甲方管理。

.下属各子公司的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财务经理保管并使用私章。

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可委托专人保管使用,但严禁一人同时保管二个印鉴。

财务经理复位后,必须及时了解印鉴的使用情况,出纳复位后,必须及时核对支票使用情况,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公司资金管理部。

.若遇特殊即时付款,但有关负责审批人员不在公司时,应由付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负责联系协调各缺位人员,并在付款单上做好联系记录,各缺位人员复位后应及时补签。

.开支票应凭原始凭证(收据、发票或内部划款单),如遇特殊情况须先开支票的,应及时(五天内)取回原始凭证交到财务部。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由专人负责做好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余额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并签字确认。

如发生不符,应及时找出原因,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直至双方调节后的余额相符为止。

如出现银行缺单,应及时补单。

除此之外,各单位还需有独立于编制人以外的复核人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严禁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五章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账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应收款项的安全收回,各单位应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可以设置独立的客户信用管理部门,也可在有关业务、市场营销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主管信用控制。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

.建立客户档案。

.根据客户付款记录、相互对账的配合态度以及其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确定其信用等级和对其采取的信用政策;

对新客户应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资质认定,谨慎确定信用政策。

所定的信用政策应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信用政策主要包括信用限额、信用天数、折扣折让政策等。

.对客户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和信用限额是否超过规定进行日常监控。

.审查对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是否实施严格措施,包括限制发货、商定还款计划、停止发货、取消信用资格等。

.审查与客户所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否符合单位的信用政策。

.审核是否将不得列为信用客户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列为信用客户,并向其赊销商品。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规范应收应付类科目的使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应收款项的及时收回。

.按照往来客户的名称设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明细账。

.“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科目、“应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科目、“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得随意混用,应根据交易的性质正确地登记账目。

第三十二条建立应收款项的对账制度

.各单位应每月与客户至少对账一次,至少每季度发送一次“对账确认书”。

.“对账确认书”应注明或附有应收账款余额结构明细清单(即按业务发生的先后次序,逐笔记录自上次对账或新开立账户后客户尚未还款的交易款项),收回的“对账确认书”须得到客户的确认,客户的确认以得到加盖客户公章为标志。

.若向客户发送的“对账确认书”未得到客户的回应或确认,应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若双方余额不一致,应查明不一致的原因,并及时跟踪处理。

.对账工作由信用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由业务或市场部门执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对账所需的必要资料并监督其执行,对收到的“对账确认书”予以备案,并定期予以抽样查核。

第三十三条应收账款的催收

.财务部门应定期(每月一次)向信用主管部门或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表。

.催收工作由信用主管部门或机构布置,具体由业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催收的必要资料,并监督其执行。

.对还款超过信用期限的客户,启动催收程序。

原则上,催收行动的力度必须随超信用期限天数的增加而加大。

.信用控制部门或人员应对超信用期限客户的催收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原始催收记录资料,用以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或作为以后诉讼的依据。

对超信用期限时间较长、欠款金额较大的客户,应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直至取消其信用资格。

对已核销过坏账的客户,应取消其信用资格。

若再有业务往来,一律款到发货。

.对超信用期限时间较长、多次催讨仍未还款的客户,可以考虑(前提是尚在诉讼时效以内)提请司法诉讼追还。

第三十四条债务重组的规定

.在债权的追讨已过法律时效,或债务人财务困难,确实无法以现金全额还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

.各单位对拟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批转财务部会同法务部和审计部审核,经公司乃至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书面报告应附材料包括:

债务发生的基本情况、重组方式、重组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收到非现金资产的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和董事会的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应收账款管理的考核

.为了促进各单位对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视程度,促使各单位自觉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公司对各单位应收账款管理实行考核。

.考核办法分账龄法和应收账款周转率法。

.按照账龄法考核时,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应收账款核算和账龄划分的正确性负责。

.按照应收账款周转率考核的,周转率标准视不同行业另行制订。

第六章存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存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周转材料、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受托代销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第三十九条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需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由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构成。

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盘盈的存货成本,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成本可根据各行业不同的情况,采用相应的成本核算方法。

但不论是采用何种成本核算方式,在同一单位必须执行一贯性原则。

如确需变更,须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一条各类存货的购入、领用均应填写“入库单”、“领用单”,并应办理相关的手续。

.存货入库前,应由保管部门二人对存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点验和检查,点验无误则开具签收单。

存货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数量、规格不符或质量有问题等情况,应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应处理,如属供货单位责任要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协商解决。

.保管部门应根据入库单和出库凭证逐笔登录存货出入库记录。

每月应将存货结存数与财务部门存货明细账和存货标签卡核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如有不一致,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保管部门应根据预先编号并经批准的出库通知单(商业单位)或领料单(加工制造业单位)发货。

商品发出(送货单)需经收货方确认。

第四十二条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应定期(库存商品和原材料每月盘点一次)和在每年月底对所有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按售价核算的单位应在月底盘点同时调整商品进销差价。

.如果存货发生短少,应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

如属于非常损失的应先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存货发生毁损、过期变质等情形,应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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