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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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民主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

国体就是国家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

政体就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

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②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表明国家本质、国家阶级性质的概念。

它是指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

人民民

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相同,作用与职能一样,历史使命相同。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

首先,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

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

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其次,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

商。

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第三,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

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④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

⑤在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后,为什么还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

第二,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

第三,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

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问题,就是民主的形式问题。

民主的形式,指的是享有民主权力的人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民主,也就是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

民主的形式对一个国家十分重要。

现代国家一经建立,首先就是要制定宪法,而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这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即政权组织形式。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鸦片战争后,先进的中国人,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曾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命运。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以组织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农村革命根据地成立工农兵苏维埃形式,进行了政权建设的尝试。

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原则成立了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

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②我们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权,统治者之所以能够运用它对社会进行统治和管理,就是因为它有政治权力。

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权权力从功能上都可以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就构成权力结构。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上有三种权力结构:

一是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

或者把立法、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就形成了专制、独裁的权力结构。

其主要表现是君主专制。

专制的权力结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

在现代,法西斯专制也属于这种权力结构。

二是三权分立。

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制、议会制。

如美国的总统制,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对议会的立法权享有否决权。

总统行使行政权,但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没有议会的拨款总统什么事也办不了,而且议会还可权弹劾总统。

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拥有对议会的立法和总统的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违宪审查权,但法官是总统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

这是典型的三种权力制衡的权力结构。

三权分立比专制权力结构要优越,在民主程度上比专制制度要进步。

三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马克思所称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

在我国称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

表现在根本制度上,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议行合一,是指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

行政权、司法权必须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

其实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权力都是分设的,对权力进行制约也是任何国家都需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谁制约谁。

“三权分立”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其他两权平行,这在民主程度上不是够高的。

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司法、行政权,才能体现高度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要比“三权分立”优越,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

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必须说明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优越性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只有几十年,它本身也并不完善。

“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

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们人民民主政治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

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鼎立、互相平等的关系。

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

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

所以,邓小平指出:

“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③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优越性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第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才只有几十年,它本身还

不完善。

第三,我们正在通过改革,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①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

它们是: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

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同盟。

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在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的“多党制”,最终以失败告终,没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

新中国成立前,“第三条道路”由于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未能实现。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

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⑥为什么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

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把政权从左手换到右手,又从右手换到左手,最后受益的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

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第二,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奋斗目标。

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江泽民同志指出:

“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这二十个字,是对我国政党制度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弄清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和其它政党制度的区别,加深对我国政党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的理解。

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根本的是共产党领导。

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

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

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多党合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各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中不断取得历史性的进步,才能同心协力地把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可以说,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亲密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点。

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这是因为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半个多世纪中,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从而使我国既保持了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又创造了振奋活跃的民主气氛。

这与西方多党制中以谋取执政地位为目的的反对党、在野党具有本质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

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挚友、诤友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亲密团结、合作共事的关系,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关系。

这种团结合作关系,既有利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加强团结合作,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

又有利于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和一党专制、缺少监督造成的种种弊端。

这与以竞争为特征的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显著特征。

总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有利于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能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

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国家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有利于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保持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

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人权、民主等对我们进行的挑战,面向新世纪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物的权利。

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③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第一,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物;

第二,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第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④经过多年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和区域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5)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①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②为什么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一,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Ⅱ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①“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党的八大提出:

“我们必须进一步必须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

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96年2月,提出了“依法治国”思想。

十五大第一次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②依法治国的含义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③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应注意把握: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

④实行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①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

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

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③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

由于我国几前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殊的迫切性;

又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水平还比较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又具有特殊的艰巨性。

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3、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忽然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作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①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现形式,主要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

邓小平指出:

评价一个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

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

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

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它符合中国的国情,但还很不完善,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②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

第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绝对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

③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完善法律制度;

司法体制机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

深入开展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斗争。

(3)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民主、自由和人权是人类的普遍追求。

千百年来,人们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不断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但是,民主、自由和人权是历史范畴,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对于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

科学理解和正确处理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①“民主”、“自由”、“人权”概念的内涵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

“自由”通常讲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权利。

“民主”是政权的一种构成形式,“自由”则是政权给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

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作为“人权”。

②民主

Ⅰ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

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

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因而也存在着为少数人服务的民主和为多数人服务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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