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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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工程高级工程师Word文档格式.docx

适用于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查、地下水勘查与评价、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勘查;

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

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如水库、公路、铁路,港口、桥梁、电站、机场、地下工程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查;

环境地质(含矿山环境)或工程地质勘查、设计、监测、治理,地下水动态及污染监测和地质灾害等的调查、评估、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地下工程(如:

洞室、隧道、管线、基坑等)、废弃物埋置以及为建设项目[如:

港口、码头、路桥、机场、核电站、水库、其他建(构)筑物等]开展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工作;

岩溶、滑坡、危岩及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勘查、评价、治理工作以及从事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探矿专业。

适用于应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和岩土钻掘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安全技术、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适用于应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他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或应用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海洋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他地球化学测量方法从事物化探与遥感科研、勘查以及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六)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适用于从事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征、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对物料中组成的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孢粉以及岩石地质年代的鉴定和测定,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对岩土物理特性、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矿产综合利用的选矿研究和试验,以及选厂设计,对试验、测试仪器的研制、生产和维修以及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七)采矿专业。

适用于从事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特殊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陆地或水域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开采设计、论证、评价,对采矿基本理论、采矿技术、开采工艺、方法等进行研究和开发,以及从事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八)测绘专业。

适用于应用测绘技术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印刷、地理信息、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测绘仪器维修、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九)土地专业。

适用于从事土地专业科学研究、土地规划、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评价、土地调查、土地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地质矿产专业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主持完成市(厅)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

25万(或1:

5万)区域地质调查、中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

科研项目2项以上。

4.在大型矿区的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一个标准图幅以上的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6.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7.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

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8.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1.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2.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主笔了相应的调研立项、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的报告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项目2项以上。

3.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物勘察工作1项以上,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主持及编写了相应章节,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4.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7.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8.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三)岩土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2.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其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工作2项以上。

3.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省辖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5.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6.参与过大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7.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使单位在走向正规化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

(四)探矿专业

1.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大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并经验收合格。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5.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安全评估及报告的审查;

(五)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1.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调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2.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项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3.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7.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从事技木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业绩,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1.省(部)级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2项以上。

3.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5.参与过重要、疑难项目的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七)采矿专业

1.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2.主持完成市(厅)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3.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中型以上矿山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

6.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八)测绘专业

1.省(部)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测绘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

3.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

4.编制或审核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2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4项以上,并组织或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生产任务1项以上。

5.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编辑设计或编审过市级以上普通地图集或专题图集,并已出版。

7.年承担完成了3种类型1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鉴定任务,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

8.主持完成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或精密仪器的安装测试工作1项以上。

9.主要参加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技术推广工作,完成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工作。

10.参与开发和研制测绘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11.主持或组织完成2项以上5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印刷、地理信息等测绘工程项目。

(九)土地专业

1.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完成人。

4.省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规划、技术设计的主要完成人。

5.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主要完成人。

6.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7.开发、编制或维护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的主要完成人。

8.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优秀成果奖、找矿奖、勘查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4.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5.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4.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三)岩土工程专业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成果二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4、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质量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4.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技术管理者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4.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优秀图书奖一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产生显著的效益。

4.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

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淡化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工作业绩能力。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三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对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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