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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

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

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

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

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

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

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

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

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①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

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

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

✓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

《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法经》意义:

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

①什伍连坐。

②军队中士卒连坐。

③家属连坐。

④官吏职务连坐。

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

——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

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

——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

✓(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②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

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

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②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

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

法令由一统。

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①刑事责任年龄。

②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③从重从轻原则。

④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⑤计赃论罪。

⑥连坐原则。

⑦诬告反坐。

⑧法律的效力范围。

⑨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

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

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

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两级。

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

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

律、令、科、比

✓文景废除肉刑原因: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

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

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

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

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

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

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

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

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

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

不准越诉。

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上请制度。

②亲亲得相首匿。

③矜恤老幼妇残。

④自首减免刑罚。

⑤诬告反坐。

⑥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

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

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

引经决狱。

内容包括:

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

意义:

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

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

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律》:

①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

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②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

③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

④重新统一刑种。

⑤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泰始律》:

又称晋律。

特色:

①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②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

《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

《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

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

②宫刑的正式废除。

③缩小了连坐范围。

④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⑤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

改廷尉为大理寺。

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

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

(登闻鼓)

✧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

八议入律。

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

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

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

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

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

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

共12篇500条。

为: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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