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985539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8.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Word格式.docx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1.《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9月26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正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

江门市江海区统计局

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4.《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5.《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6.《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处罚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警告、

罚款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统计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省在省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兴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上述组织和公民有权抵制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检举或控告。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4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警告、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并第二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并第二款: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第二款: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警告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并第二款: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并第二款: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7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责令改正、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二)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违反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申领统计上岗证的承办(现改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20个工作日

《统计法》第九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

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

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区性统计调查表(包括定期报表、一次性调查表和调查提纲,下同)由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临时办事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

注:

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