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宗教场所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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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
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教职人员的聘任,安排教务活动,处理日常事务。
2、搞好本坊群众、邻坊及不同教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理财、健全帐目,定期公布收支。
4、修缮、维护、绿化和美化寺院内外环境。
5、建立健全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6、向本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7、维护本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职责
1、为本坊信教群众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2、勤俭办教,以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
3、为穆斯林群众举行婚丧仪式时,一定要尊重家属的意愿。
4、在讲“吾尔兹”时不得伤害其他民族、其他宗教、其他教派的感情。
5、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群众爱国守法。
6、带头搞好团结,不得另立新教派,不引导信教群众分坊建新寺。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1、宗教场所经依法登记后其房产、公用设施、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坊信教群众集体所有,由管委会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经信教群众选择,管委会决定。
3、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心服务、秉公办事。
4、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实行秉公理财,做到日清、月结、季公布。
5、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
坚决杜绝乱收乱支乱记账行为,防止发生因财务管理不规范而引起不安定因素。
宗教活动场所信息报送制度
一、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统战民族宗教信息网络。
寺管会成员为宗教信息员,必须逐级定期上报民族宗教工作的信息。
二、宗教活动场所若有重大情况,应当天上报乡(镇)政府审定后,及时上报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信息工作会议。
总结成绩,寻找差距,推行经验,表彰奖励。
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团结广大群众,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制度
1、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宗教团体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县伊协颁发的《聘任证书》,方可主持宗教事务。
2、教职人员必须坚持就近选聘的原则,由寺管会提名,本坊信教群众民主协商,经大多数信教群众同意,按程序报批。
3、被聘的教职人员,由寺管会报村委会加注意见,经乡(镇)政府同意,县伊协审批后,核发聘任书,县宗教局备案,做到持证上岗。
4、坚决杜绝无证执坊和无任何审批手续执坊。
如若发现,责令其自动退出宗教场所,并追究寺管会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老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砖刻、木刻,古树名木以及附属物,要严格加以保护和管理,不得擅自倒卖、挖掘,开发等活动。
2、凡属各级政府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
3、凡属各级政府命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腐败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毁林、取土、砍伐古树名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4、各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赠送。
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出省展览,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5、私人收藏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严禁倒卖牟利。
跨地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跨地区宗教活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跨地区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服从沿途各省、市、县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2、跨地区宗教活动必须坚持小型、从简、安全、自愿的原则。
3、凡有跨地区的宗教活动,组织者应将本次活动的负责人、去向、人数情况提前七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三日内做出答复,出据相关的证明,方可进行。
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各级干部搞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处理好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制定本制度。
1、对民族宗教矛盾纠纷的处理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本着有利于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目的,调解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健全宗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乡、村、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作用,及时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3、按照“超前排查、预防为主”的原则,乡(镇)每半月排查一次,村、宗教活动场所随时进行排查分析,并及时书面上报排查分析情况。
若因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全局性团结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4、乡(镇)统战宗教干事要负责做好本辖区不稳定因素和重点人员的排查摸底工作,随时向乡(镇)领导小组及县业务部门反映民族宗教方面的动向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