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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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定价体系中,特别明确了若干项费率调整因子,即在基本险保费为每部电梯100元和80元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的电梯状况和不同的风险概率确定实际的电梯保费,调整因子包括电梯类型调整因子(直梯、扶梯等)、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商场、医院、写字楼、住宅小区等)、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3年以下至10年以上等)、投保规模调整因子(500部以下至2000部以上)等,最低保费和最高保费相差数倍。

这样的费率调整定价体系,可以科学地界定不同风险概率情况下的具体保险费水平,从而实现定价方面的公平合理,促进广大电梯企业逐渐淘汰费率高的老旧电梯,更新费率低的高技术新电梯,有利于降低全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

6、投保方式方面

“人工投保签单”变为“网络平台签单流程”。

传统的人工投保签单方式耗时耗力,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为便于投保人及时得到保障,专门开发了特种设备保险网()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选择保险限额并确认投保后,将保险费划缴至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审核后递送至各参保电梯单位。

此外,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也可以现场投保。

7、理赔定损方面

“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变为“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共同定损”。

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电梯意外事故,相关的保险索赔处理流程和结果往往是衡量项目运行是否顺畅,受害家属是否满意,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关键因素。

结合近些年国内若干起电梯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可以发现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定损的流程均由保险公司发起,按照保险公司既定的规矩和相对并不人性化且缺乏电梯行业专业人士参与的流程和标准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属进行理赔定损,难免造成一定的索赔争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事故定责定损的公正合理性,统保项目设立两个中心一个调解委员会。

一是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专门负责预防和控制电梯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二是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主要负责统保示范项目事故的接报案,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赔案并与保险机构共同认定保险责任、评估损失。

中心由省质监局、贵州省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电梯检验机构、保险机构与江泰经纪公司共同设立。

三是成立统保示范项目调解委员会,设在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对于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

8、应急支付、垫付机制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经保险利益人提出申请,由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出具支付或垫付通知,并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9、预付赔款条件

对于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万(含5万)的电梯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于死亡人员按每人赔偿限额赔付;

对于3人以上重伤人员,保险公司按估损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

根据受害人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可追加预付赔款。

10、小额赔款快付机制

参保单位出险后,保险事故经评估鉴定,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内的采用快付机制处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发出的《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责任及赔款金额确定书》以及索赔申请、医疗费用相关单证后,应按照《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赔偿金额确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

二、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方案

(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1、方案明细

1.投保人名称

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投保人地址

待填写

3.投保人性质

□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权人□电梯管理人

□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兼制造单位

4.被保险人

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5.投保清单

投保电梯共部。

详见后附投保电梯设备明细清单。

6.索赔基础

期内发生制

7.赔偿限额

范围

限额类别

赔偿限额

乘客

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

(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00万元/台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

2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维保

人员

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万元

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

1000元

救援人员

费用类

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施救费用赔偿限额

注:

1)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

2)每次事故及累计施救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

8.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其他损失无免赔,人员伤亡的免赔额见其他各项具体约定。

每次事故是指不论一次事故还是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9.保险费率

详见费率规章

10.保险费

总保费=基础保费×

电梯类型调整因子×

使用场所调整因子×

使用年限调整因子×

投保规模调整因子×

电梯安全评价等级调整因子+附加险保费

11.保险期限

1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以北京时间为准。

12.保费支付

见费出单

13.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14.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可选择:

□诉讼或;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5.基本条款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保险条款

16.特别条款

(1)错误与遗漏条款

(2)交叉责任条款

(3)不受控制条款

(4)电梯设计、生产条款

(5)电梯救援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等除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救援过程中导致的救援人员人身伤害,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7.附加保险

(1)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

(2)扩展医疗费用附加险

18.特别约定

(1)本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作为电梯的所有方、使用方、管理方、维修保养方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电梯而言还有其他利益关系,对被保险人由于其他利益关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例如,对于投保电梯,维保单位同时也是电梯制造单位时,由于制造原因发生电梯事故,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保留对电梯制造单位的代位追偿权。

(2)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电梯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由投保人提供与第三者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本保险可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或其他赔偿项目给予部分“公益救助赔偿”:

对于实际医疗费用赔偿,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赔偿比例为70%,但每次事故及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0万元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3000元后,剩余部分乘以本协议中的死亡、伤残比例表规定的对应百分比进行赔偿。

本特别约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19.其他

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2、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费率机制(暂定)

(1)基础保费

险种

乘客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限额

维保人员

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扩展保障

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扩展医疗费用附加险

公益救助赔偿、电梯设计、生产条款

自然灾害扩展保障、第三者扩展保障

错误与遗漏条款、交叉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电梯救援条款

基础保费(每台电梯/年)

100元

(2)电梯类型调整因子(暂定)

电梯类型

调整因子

直梯

载重量1500kg或以上

1.1

扶梯(含自动人行梯)

提升高度≤6米

1.5

提升高度>6米

2.0

(3)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暂定)

电梯使用场所

公共领域类,包括商场、车站、地铁、医院等场所

办公楼、写字楼、学校类场所

1.2

(4)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暂定)

电梯使用年限(以初次领证时间为准)

10(含)-15年

15年以上

(5)投保规模调整因子(暂定)

单一投保人年度累计投保电梯数量

(以预约投保方式计算)

300(含)-800部

0.95

800(含)-1200部

0.90

≥1200部

0.80

(6)电梯安全评价等级调整因子(暂定)

电梯安全评价等级(以电梯监管部门书面认证为准)

电梯安全评价A级

0.8

 

(二)贵州省电梯安装维保人员雇主责任险

1、方案明细表

1、投保人名称

2、投保人地址

3、被保险人名称

4、被保险人地址

5、营业性质

6、承保区域

中国境内

7、雇员人数

共**人(各电梯公司各种用工形式的雇员)

8、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制。

9、责任限额

项目

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

70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10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每人限额*雇员人数

(1)保险人对每位雇员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的责任限额,且在每人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

(2)保险人对每位雇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

(3)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进行赔偿。

10、免赔额

无免赔。

11、保险期限

12个月,自2017年月日0:

00时起至2018年月日24:

00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12、保险费率

元/人/年

13、总保费

总保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费率*被保险人雇员总人数

14、保费支付

见费出单。

15、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6、争议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7、基本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18、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雇员的人数、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绝,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保险人申报,并同保险人协商支付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19、特别约定

(1)保险保障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发生《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属于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含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导致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赔偿项目及标准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雇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雇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①本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残疾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②对于死亡赔偿金,保险人依照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③对于残疾赔偿金,保险人依照下表确定的残疾赔偿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项目

伤害程度

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90%

(三)

三级伤残

80%

(四)

四级伤残

70%

(五)

五级伤残

60%

(六)

六级伤残

50%

(七)

七级伤残

40%

(八)

八级伤残

30%

(九)

九级伤残

20%

(十)

十级伤残

10%

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

④对于被保险人雇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的5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⑤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保险人的赔偿标准为:

被保险人的雇员月工资标准/30×

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

月工资标准依照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

误工费在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365天。

⑥对于被保险人雇员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雇员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或部分赔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解除特别约定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限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限天数)×

(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法律费用。

未决赔款是指保险人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

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4)雇员人数变动及保费调整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新入职雇员或离职雇员可自动转入或转出保单,新入职雇员可视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雇员。

但出险时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应的人事记录、用工合同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

被保险人应于每季季末申报当季被保险人雇员名单。

保险期间期满,保险期间各季季末申报的各类型被保险人雇员人数的平均值与投保时对应各类型被保险人雇员人数相较变动幅度不超过5%时,保险人不加收或退还保费;

保险期间期满,保险期间各季季末申报的各类型被保险人雇员人数的平均值与投保时对应各类型被保险人雇员总人数相较变动幅度超过5%时,保险人可加收或退还超过部分保费。

(5)雇员释义

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实习生。

(6)24小时意外保障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雇员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事故。

保险人对雇员发生以下情形导致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雇员的故意行为、疾病、医疗意外、打架、高危险运动(即滑翔运动、摩托车或汽车竞赛、攀岩、跳伞、冰上曲棍球、地穴探险)。

(7)理赔单证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以雇员因未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导致无法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单据,作为拒赔理由。

20、其他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三、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指南

(一)投保方式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多种投保渠道,投保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

1、网络投保:

“特种设备保险网”为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统一投保渠道,登陆,步骤一:

会员注册;

步骤二:

电梯在线投保。

2、电话协助投保:

拨打江泰公司400-616-8877客服专线,即可获得网上投保指导、咨询服务。

拨打江泰公司服务专员联系电话,即可获得投保咨询、指导或协助投保服务;

3、现场投保:

在江泰公司当地服务人员的协助和提示下,完成投保单填写和其他投保手续。

(二)投保手续

1、通过上述三种投保渠道,提供被保险电梯单位的基本信息:

2、

(1)填写投保单(可登陆网站打印电子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共2处);

3、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件须为有效期内);

4、(3)投保电梯清单加盖公章。

2、将上述三份文件扫描、传真或邮寄至江泰公司。

3、按保险费支付通知单中确认的保费金额,将保费一次性转入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为投保单位。

(三)投保流程图及注意事项

1、投保时间:

因出单还需审核单证、确认保费等,所以需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投保手续,以保证保险单及时生效;

2、投保资料提供:

电梯单位投保时,需及时提交投保资料、支付保费,以避免因未能按时办理投保手续或保费未能按时到账,导致保险合同未在拟定的保险起期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发生。

3、保费缴付:

投保人需将保险费划账至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收账户。

账户名称: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7251310182600023884

四、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服务说明

(一)协助投保服务

Ø

协助投保:

江泰公司通过培训、专线电话指导及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协助单位办理投保。

督导出单:

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出具保单,未出具保单的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承保确认函,确保保障有效。

保单核对及监督递送:

审核保单,对出现错误的保单及时安排批改,并督促保险公司在协议约定时效内递送保单至参保单位。

协助保费支付:

按照保险协议列明的要求提示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参保单位做好保费支付工作。

(二)索赔协助服务

接转报案:

江泰公司设立贵州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专线,统一接听出险单位报案,并如实向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保险公司进行转报案。

协助或指导现场查勘:

江泰公司协助或指导出险单位配合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

必要时组织赔偿处理中心对安全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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