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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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3)各地在得出初步诊断结果的同时,必须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专业试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或排除重大动物疫病;

2.2.重大动物疫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

原则上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组织领导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

镇政府成立乌石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

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由农业综合服务站、纪委、财政、派出所、民政、交通、卫生、宣传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3.2.政府和部门职责

3.2.1.政府职责

镇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落实地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

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村、成员单位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2.2.部门职责

1、农业综合服务站: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控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疫点、疫区内污染源、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市场监控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2、纪委:

负责督查各村及有关单位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4、派出所:

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5、民政办: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抚工作。

6、党政办:

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交通部门: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8、卫生院: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

对疑似病人送到指定的医院收治。

9、林业站:

负责对候鸟迁徙的监测,并加强对禽鸟养殖场和观赏鸟养殖户的管理。

10、宣传部门:

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

加强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2.3.各村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各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由各村抽调人员组成,各村村主任担任指挥长。

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对本区域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必要经费和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扑杀队),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2.4.日常管理机构

镇畜牧兽医组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对重大动物疫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4.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镇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镇、村两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镇、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镇畜牧兽医机构;

b.村委会;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

d.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防疫、检疫、监测和疫情报告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村级动物防疫员;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畜禽品种和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

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大动物疫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一般突发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区村的应急响应

a.疫情经初步核实后,本村及动物防疫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b.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后,镇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发布封锁令。

c.镇政府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

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对疫区实施封锁;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限制或停止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组织各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

维护社会稳定。

d.镇畜牧兽医组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5.2.2.较重突发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疫区镇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3.严重突发疫情(Ⅱ)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Ⅱ级疫情时,疫区所在地的市、区、镇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4.特别严重疫情(I)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5.3.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的终止

5.3.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天数,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5.3.2.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疫情,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控制措施

6.1.隔离

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的报告,并经到现场核实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畜禽、同群畜禽与其他健康畜禽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畜禽、同群畜禽、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

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6.2.封锁

6.2.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镇畜牧兽医组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6.2.2.封锁令的发布

镇畜牧兽医组上报给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再由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6.2.3.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

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交易活动。

6.3.扑杀

确认为疫情时,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畜禽进行扑杀。

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6.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5.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6.6.紧急免疫

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6.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8.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进行彻底消毒。

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6.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村及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镇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6.10.处理记录

镇畜牧兽医组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7.应急保障

镇政府及各村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应急队伍的组建

镇、村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附:

乌石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名单)。

7.2.2.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防护等培训。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及有关人员的调运。

7.4.物资经费保障

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计划以及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防疫疫苗、消毒剂、药品、防疫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疫苗配套资金、紧急免疫经费、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初预算,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畜牧渔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应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7.技术保障

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镇畜牧兽医组办公条件。

7.8.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个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

对履行职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善后处理

8.1.评估

突发疫情扑灭后,镇畜牧兽医组应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内容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给上级领导部门。

8.2.奖励

镇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烈士。

8.3.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8.5.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6.社会救助

发生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镇畜牧兽医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镇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镇政府备案。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

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

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

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

指自疫区边界外延5公里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畜牧兽医组制定,由镇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各村及镇直有关单位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村及镇直有关单位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报镇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10.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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