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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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系统除行政机关外,市环境监察总队、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均有执法监督权,领取行政执法证的有200余人,其中负责现场环境执法的环境监察总队,实有执法人员62人。

2019年我局启动“权力阳光”系统,2019年开始行政执法工作进入“权力阳光”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同年,自主研发的“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通过人机互限,从根本上解决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防止行政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一系统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和环保部组织验收,并在全国环保系统内进行了推广。

近日开展的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检查也将这一系统作为实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和电子化裁量,推荐给兄弟执法部门。

为提高执法效率,我局对行政执法流程进行了规范,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各阶段的任务:

(1)案源登记。

各业务部门在辖权范围内对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案源登记、法制部门审核案源事由,交由环境监察总队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和裁量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提交调查报告,运用裁量工具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内审报局法制部门审核;

(3)告知事项的审议。

证据经审核后,由法制部门召集各业务处室进行集体审议,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

相对人听证或陈述申辩后,提交二次审议,报局领导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作出5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及政府部门等敏感对象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5)执法后督察。

由环境监察总队跟踪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这一运作方式已执行五年,2019年以来,基本保持了每周一次的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频率,使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运行效率,我局在流程设计上进行了大胆改革,严控案源出口关。

案源进入系统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只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决定时,报由局领导审批,其他均由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负责人把关。

由于运用了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以及严格的两次审查、两次会审制度,减少了个人在行政处罚运行中的影响作用,使得行政执法工作的阳光运作成为可能。

二、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1.全面组织动员。

对照市领导指出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意识淡薄、工作不到位的意见,我局认真组织排查。

并根据市依法行政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工作。

5月30日,市环保局召开动员大会,正式启动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包洪新局长召集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全市环保系统以此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加强环保法治建设,改进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解决环保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为“办好青奥会、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2.落实上级精神。

6月28日,市环保局召开全市环保法制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

会议传达了省监察厅、法制办等9部门“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相关精神,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做到空间边界、执法边界、责任边界“三个分清”,实现行政执法理念、执法模式、执法监督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四个突破”。

会议提出,全市环保系统要把执法规范专项行动与正在开展的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按照“标准统一、进度统一”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执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3.精心制定方案。

6月8日,我局印发了《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136号),对我市环保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了贯彻落实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包洪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检查范围和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环保中心工作,把建设工程扬尘、环境排污总量削减、重点企业违法排污、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六个方面作为此次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

(3)明确自下而上开展四级自查,即,持执法证个人查、有执法职能的处(科)室查;

区(园区)环保局和市局有执法职能的基层单位查;

全系统全面查。

第一阶段要求各处室、直属单位、区(园区)环保部门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由市局法规处牵头在6月底前向局领导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第二阶段迎接、配合重点检查和抽查,并根据市检查组对环保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在8月上旬前落实限期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在9月中旬前完成总结提高,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4.认真指导基层。

自查工作开始后,局领导带队赴区(园区)走访调研,进行再动员,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

局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采取逐一座谈的方式,推进和指导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要求自查的重点确定在执法边界、执法责任的划定,梳理职责交叉、事项交叉、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等问题,要求各处室、单位把上述问题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

5.积极进行自查。

在处室、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局里及时召开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推进会,局领导对各处室自查自纠的情况逐一进行点评,对剖析问题较为深刻、整改措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固废处、总量处等提出表扬,并作为范本供各处室参照学习。

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要求自查报告应当包括:

工作职责、自查情况、权力边界三份材料。

同时,在总结各单位自查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市局自查报告,为全面整改创造条件。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工作职责不清。

主要为:

(1)环保统一监督管理权限界定不清。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其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表述为: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然而何谓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的边界在哪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控制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控制核与辐射安全。

这些职责与某些具体的行政职责相比,范围太广、涉及面太多,名义上是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质上还是要依据法律赋予的具体行政权限对某项行为实施具体管理。

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是“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局面。

反映到具体工作中,就是环保部门以统一监督管理的名义,做着片面的监督管理事情。

(2)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

《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保部门是环境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部分的同时,还规定了港务、渔政、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都沿用了该体制规定。

在这样的法律体制规定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势必存在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有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叉,也有其他部门之间的交叉。

交叉事项面广量大。

以12345政务热线分转“环保投诉”为例,引发矛盾较多的小餐饮的管理,就涉及到规划、城管、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且每个部门都有监管责任,虽然最终表现为污染扰民的环境问题,实际上确实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晰、衔接不顺畅的结果。

职责交叉也导致了行政资源的分散,这也是多个部门同时监管却管不住一个“小事”的原因。

(3)局系统内部工作职责存在交叉。

环保局内设环评处、总量处、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核与辐射管理处、污染防治处等多个职能处室,各个处室都有主要监管的工作,保证了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

存在的问题是在各主要监管职责之间存在着交叉地带、对接部分。

明确是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处室间的沟通协调解决,难以处理的是本来职责就同其他部门有交叉,内部分工起来就更加复杂。

在三定方案的梳理过程中,已经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问题,但在环保任务要求越来越高、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形势下,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或者转化为重点矛盾的问题的监管就难以明确分工到位。

2.协调能力不足。

(1)协调地位不突出。

统分结合的环境监管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后,环境保护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从国家层面上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仍旧是和主要的环境分管部门地位相同。

环保部门就环境问题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时,更多的是对话,而并非协调,达不到“统一监督管理”的实效。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是改善环境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有效管理体制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协调机制的强大。

目前,我市设有环委会,但由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等原因,环委会工作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沟通、“大事”上的决策,缺少了日常具体问题的分析、解决制度。

(2)协调手段不完善。

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统一、综合、协调、开放”,通过建立协调机制、综合决策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确保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和目标的实现,从而比较完整地体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统一性、综合性和协调性的要求。

协调手段的多样化对于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十分必要。

但是由于环保部门自身地位、性质的限制,我们可以使用的协调手段并不完善。

部门之间的协调,主要局限于办事人员沟通、会议协商、领导参与研讨等方面,多为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其他部门认为是在“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没有履行环保分管职责的意识,协调手段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性,缺少横向的高效沟通机制、纵向的高效实施机制;

与民众的协调,局限于环保投诉热线12369的处理和信访接待,手段主要是现场调查、立案处罚和听取民众意见,但由于投诉、信访数量巨大,环保部门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支撑协调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协调效果不明显。

对于环保疑难杂症的处理效果,不能让民众满意。

纠其原因,外部方面是协调地位的不突出和协调手段的不完善,内在方面,是少数环保领导干部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有短板,如危机应变能力、新闻宣传能力、公关协调能力、群体事件处理能力等明显不足,难以妥善处理一些复杂和棘手的环境问题,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影响了环保部门的形象和权威。

3.规范意识不强。

追求环保执法工作程序、操作的规范化,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是环保部门追求的目标。

此次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局自下而上开展四级了自查,每一级自查都有问题曝露出来,集中反映在对执法履职的认识不足,将“惯性执法”当成“规范执法”。

分析原因:

(1)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不足。

一些处室在工作方法上,有一件事情处理一件事情,没有形成工作制度体系。

环保工作千头万绪,环境监管责任越来越重,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理顺环境监管职责。

其中法制制度是最重要的,不过也正因如此,国家和省对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很多规定,作为市一级部门,更多的是参照执行。

缺失的是一些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细化。

(2)对规范履职认识不够。

对于如何规范履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强调履职结果,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凭经验办事,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没有认识到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障实体上的公正,致使个别行政执法案件程序不够完善。

对于规范履职的目的认识不够清晰,没有将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作为最终执法目的,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难免会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另外由于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执法实践中还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

(3)阳光政务系统使用还不彻底。

除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日常OA办公系统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还没有使用阳光政务系统规范化运行。

环境行为随着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的深入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也不断加大,只有将所有权力全面置于阳光下运行,才能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自觉性。

把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作为转变行政观念、转变管理职能、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快建设法治环保的重要抓手,通过梳理和整改,解决重审批轻处罚、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环保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行力,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供保障。

结合近期“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市环保执法队伍和重点排污单位中组织学习,广泛宣传,重点打击违法排污和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

同时,在执法队伍中,加强教育,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因监督失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

(1)加大执法力度。

围绕污染物减排、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高两低”整治等环保重点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提高立案查处率、执行结案率,做到违法必究,罚必到位;

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加强与公检法衔接配合,通过市“环保司法联席会议”等平台,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对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在规范管理、完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罚缴分离、查处分开、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案件查处交接制度;

严格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机制,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网上操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要求。

(3)加强后督察。

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等途径,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努力解决对环境违法监管、处罚、执行和督察不到位等问题,提高环保执法执行力;

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此次大检查,着力推进七个方面工作:

(1)起草《xx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提升xx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执法的水平;

(2)建立环境移动监察和执法平台,全面推进环境移动监察和执法工作;

(3)深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确保在线监控数据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服务;

(4)加强对各类污染企业的环保检查,建立四类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管理电子档案;

(5)完善全市环保系统阳光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大环保行政处罚力度和规范自由裁量权;

(6)规范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市民的环境知情权;

(7)加大和规范环境信访工作,提高市民对环保部门工作的满意度。

3.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综合协调能力。

对内,继续深入梳理整治机关内部处室之间职能职责划分模糊、执法边界重叠等问题,通过优化“三定”方案,确保法律责任和部门职责落实到处室、落实到人。

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通过制定并执行各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彻底解决“监管缺失”现象,实现环保内部各处室、部门之间的“无缝化”管理。

对外,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借助住建、城管、交通、农林等相关部门和区(园区)的力量,加强和改进污染搬迁、扬尘管控、秸秆禁烧等工作,解决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

4.进一步解决好一批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诉求,特别是近三年来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老大难问题。

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交接清单的方式下达到责任处室、责任区(园区)环保局,明确督办领导、承办人、办结标准、办结时限;

属于其他部门责任为主的,由局分管领导带队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与责任部门进行衔接,提出处理建议,确保事项交接移送到位;

因部门职责有重叠或分工不清难以准确移送的,报请市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

通过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执法大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在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期间,市环保局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网上窗口”。

投诉电话设在市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12369),网上窗口设在市环保局局长信箱(),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污染举报查办科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期间环保行政执法投诉件的接诉工作。

对属于市环保局机关承办的,转由局监察室分转各职能处室和单位;

对属于区(园区)承办的,由污染举报查办科分转各责任单位。

各承办单位按照《xx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工作规范》承担受理、查办和报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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