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7982314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及股份公司等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按照“管业务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原则,油田公司勘探开发、井筒作业、地面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内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相关的资质、技术装备、管理状况、队伍状况等审查;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范围内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协调解决业务范围内承包商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业务范围内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和审核;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七)组织、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分别确定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承包商资质审查监督管理

第十条按照权限范围,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推荐的潜在投标人资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业领域或单位市场的承包商安全资质预审,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参与招标等相关事宜。

安全部门应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四章承包商选择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包括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在内等费用拨付给承包商。

费用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

第十七条依据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在谈判阶段应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合同,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具有安全生产条款。

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外包时,还应与承包商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本标准格式)。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HSE)合同应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

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对项目内容、要求及危害的基本描述;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严禁工程(项目)转包,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能力要求,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和备案。

第五章承包商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经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安全监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建设单位选择的项目监理、派驻的工程监督应按照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识别的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员工进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

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

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立即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与承包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八)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九)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

(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四)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

(十七)按有关要求应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

(十八)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的;

(十九)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代签作业票证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清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油田公司内部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油田公司报告。

第四十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考核,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承包商因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项目结束后因承包商作业质量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同级安全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安全生产(HSE)合同履行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六章承包商评价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承包商选择阶段的安全能力评估、使用阶段的日常安全工作评估、项目结束后的安全绩效综合评估。

建设单位开展承包商业绩评价时应进行安全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商日常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承包商。

对于日常安全工作中的不合格项,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应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能力、日常安全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形成承包商安全绩效总体评估结果,建立档案,作为承包商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将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选择使用的依据,优先选择安全绩效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十八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一)提供虚假安全资质材料和信息,如核查发现无资质、假冒资质、套用资质、租借资质及超资质等级或范围等情况;

(二)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及时治理,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公司年度HSE业绩考核。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准入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