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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18、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19、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20、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21、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22、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23、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

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

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

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24、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

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25、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

26、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27、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28、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29、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30、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31、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32、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33、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³

/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³

/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4、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

Q≤60m³

/h;

(二)中等突水点:

60m³

/h<Q≤600m³

(三)大突水点:

600m³

/h<Q≤1800m³

(四)特大突水点:

Q>1800m³

/h。

35、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36、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37、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38、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39、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

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40、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

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41、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

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42、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43、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

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

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44、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45、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46、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47、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48、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

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49、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

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0、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1、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

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

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52、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

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

53、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日;

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4、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55、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

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56、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57、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

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

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58、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9、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

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60、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

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61、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62、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63、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6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65、在山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66、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67、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8、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69、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70、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71、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72、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73、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74、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75、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76、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76、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77、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78、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79、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80、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81、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82、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83、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8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85、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86、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87、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88、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

严禁顶水作业。

89、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90、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91、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92、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9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94、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95、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96、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97、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98、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99、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³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100、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101、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102、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103、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4、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

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105、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

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106、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107、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108、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10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110、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111、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112、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113、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114、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115、垮落带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等方法综合确定。

116、被松散富水性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的缓倾斜煤层,需要疏干开采时,应当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者补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评价成果确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执行。

117、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

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方案,选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疏干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118、在矿井疏干开采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应用“三图双预测法”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

119、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120、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121、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122、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否则,不准施工。

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123、当回采工作面内有导水的断层、裂隙或陷落柱时,应当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也可以采用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

否则,不准采煤。

124、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125、工作面煤采完后,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需关闭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其位置。

126、废弃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浆堵水工程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127、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2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129、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30、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131、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32、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133、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34、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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