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组织行为学1467》17秋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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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范围

C.性质

D.风格

4.团队是在特定的可操作性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而()的人的共同体。

A.共同合作

B.个人努力

C.组织

D.领导

5.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认为,行为是其()的函数。

A.行动

B.理论

C.结果

D.学习

C

6.群体凝聚力指()之间相互吸引力以及他们愿意留在组织中的程度。

A.下级

B.领导

C.客户

D.成员

7.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认为,行为是其()的函数。

8.影响人格的因素不包括()

A.环境

B.知识

C.遗传

D.情景

B

9.工作满意度是指个体对他从事的()的总体态度。

A.工作

B.学习

C.选择

D.强化

10.自我监控是指个体根据()因素调整自己行为的能力。

A.外部情境

B.组织环境

C.内部环境

D.总体形势

11.下列不属于群体决策技术的是()

A.头脑风暴

B.专家个人决策法

C.名义小组技术

D.电子会议

12.命令型群体由直接向某个()汇报工作的下属组成。

A.同事

B.下属

C.平级

D.管理者

13.在组织中态度很重要,因为它会影响到()。

A.工作行为

B.工作性质

C.工作设备

D.工作条件

14.命令型群体由直接向某个()汇报工作的下属组成。

B.管理者

D.下属

15.组织承诺是指员工对特定组织及其目标的(),并且希望保持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种心态。

A.评价

B.总结

C.认同

D.分析

16.群体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个体组合而成的()。

A.集合体

B.团体

D.阶层

17.()是指人们对于在某一社会单元中占据特定的位置的个体所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

A.知觉

B.角色

C.激励

D.晋升

18.组织行为学是一门()的行为科学,他在众多行为科学分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A.理论性

B.应用性

C.实践性

D.知识性

19.期望理论认为,个体以某种特定方式采取活动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该行为能给自己带来某种结果的期望程度,以及这种结果对个体的()。

A.推动力

B.评估程度

C.吸引力

20.AOL公司总裁认为,最有效团队的规模为()人。

A.3人

B.10人以下

C.12人

D.越多越好

21.地位指的是他人对于群体或群体成员的位置或层次进行的一种()。

A.社会界定

B.认证

C.评价

D.定义

22.学习是指在经验的作用下发生的相对持久的()

A.学习程度

B.行为改变

C.选择范围

D.强化程度

23.团队是在特定的可操作性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而()的人的共同体。

24.管理者决定完成什么样的任务;

谁来承担这些任务;

任务分类以及作出决策,这些功能叫()。

A.组织

B.过程

C.流程

D.办公

25.自我监控是指个体根据()因素调整自己行为的能力。

A.内部环境

C.外部情境

26.强度指试图付出多大的()。

A.程度

B.决心

C.努力

D.劳动

27.影响人格的因素不包括()

28.管理者在()当中完成他们的工作。

A.办公室

D.组织

29.AOL公司总裁认为,最有效团队的规模为()人。

30.领导尊重和关心下属的看法与情感、建立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的程度称为:

()

A.晋升机会

B.关怀维度

C.动机

D.推动力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社会学习理论的途径为:

A.观察

B.推理成分

C.行为成分

D.学习成分

E.直接经验

AE

2.团队的主要类型有:

A.问题解决团队

B.自我管理团队

C.交叉功能团队

D.虚拟团队

E.技能控制团队

ABCD

3.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包括哪些?

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

C.社会需要

D.自我实现需要

E.尊重需要

ABCDE

4.组成态度的三个认知成分为():

A.情感成分

E.意向成分

ACE

5.团队的主要类型有:

6.心理能力及一个人的心理能力包括以下哪些维度?

A.算术

B.言语理解

C.知觉速度

D.归纳速度

E.演绎逻辑

7.组织行为学主要贡献包括以下哪些?

():

A.心理学

B.社会学

C.政治学

D.人类学

E.统计学

8.下列属于队员能力必要技能的是()

A.学习技能

B.技术专长技能

C.解决问题和决策技能

D.人际关系技能E.控制技能

BCD

9.心理能力及一个人的心理能力包括以下哪些维度?

10.浮动工资方案的具体形式:

A.计件工资

B.工资奖励

C.利润分成

D.奖金

E.收入分成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员工卷入是指为一种可以充分发挥员工能力的参与过程,设计它是为了鼓励员工对组织的成功做出更多的承诺与奉献。

A.错误

B.正确

2.强化程序有两种类型:

连续的和间断的。

3.知觉是指个体为了对自己所在的环境赋予意义而组织和解释他们感觉影响的过程。

4.一贯性是指不论时间怎样变化,此人都表现出同样的行为。

5.一贯性是指不论时间怎样变化,此人都表现出同样的行为。

6.流动率是指员工非主动地永久离开一个组织的概率。

7.价值观是指选择、评价、判断事物的总和。

8.价值观是指选择、评价、判断事物的总和。

9.列昂.费斯廷格的认知失调理论认为,任何形式的不一致都会令人感到不舒服,但是个体为维持现状,不会努力减少这种不合谐调和不舒服。

10.模型是对现实的一种抽象概括,是对某些真实世界中现象的简化表征。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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