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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司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司

篇一:

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XX-12-1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20XX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启动会议。

王培安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讲话,要求通过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探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应用,提高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水平,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积累经验。

王培安副主任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意义。

他指出,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要求的重要举措。

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应有之义。

王培安副主任强调,各试点城市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基本、逐步均等、有序推进的原则,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这一核心任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改革创新,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通过有重点、分阶段地循序推进,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全面覆盖、可持续发展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一是突出重点,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二是统筹考虑流动人口的需求,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增强基层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信息管理,为均等化服务构建信息支撑体系。

四是保证资金投入,创新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按城市常住人口拨付经费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资金投入机制。

要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参照当地户籍人口经费投入的标准,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范围予以保障。

王培安副主任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和政策协调,开展督导考评,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全国27个省(区、市)、40个试点城市(区)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和财政部有关司局代表,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等120余人参加会

议。

上海市闵行区、天津市津南区、青岛市、成都市、深圳市和嘉兴市卫生计生部门的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篇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XX年6月12日

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一、基本健康管理

(一)离开家乡在外地生活和工作要更加关注健康。

释义:

离开家乡,出门在外打拼,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为了家人和孩子生活得更幸福。

健康是人生第一财富,是创造美好生活的基础。

失去健康,不仅不能挣钱,还会因病致贫。

为了自己和家庭的幸福,必须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二)遇到健康问题及时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找医生咨询,可享受国家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释义:

国家为全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流入地(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不受户籍限制,都可以到所在城市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或所在乡镇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12类,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包括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等。

(三)“12320”卫生热线和“12356”阳光计生热线电话可为求助者免费提供健康知识、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释义:

12320属于卫生行业政府公益热线,可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受理公众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我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为广大市民和家庭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性与生殖健康、艾滋病与不孕不育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就医和医保

(四)生病后要及时就医,首选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初诊,不去“黑诊所”,按照医嘱用药。

释义:

发现健康问题和疾病,要抓住最佳时机及时采取措施,重视疾病早期症状,如有不适,要及时到正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

常见病和多发病患者首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就诊,而不是盲目去三级医院,可以节省时间、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在那里工作的医生都是具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执照,可为患者提供细致、全面的健康服务。

不要到没有行医执

照的“黑诊所”去看病。

任何药物(中、西药等)都有不良反应,遵照医嘱用药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不可擅自使用、停用或增减药物剂量,否则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

(五)参加城乡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向现居住地社保部门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释义:

目前,我国居民在城镇就业后,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传染病防治

(六)勤洗手,不与他人共用毛巾、牙刷和剃须刀等洗漱用品,防止传染疾病。

释义:

每个人的手是接触物品最多的身体部位,因此也最容易沾染细菌和病毒,如果不洗手就用手指接触眼睛、鼻孔和食物,会很容易传染疾病。

饭前便前便后和外出回家后要记得最先做的事情是用清洁的水和肥皂洗手。

每天早晚刷牙,吃东西后漱口,勤洗头发和洗澡,一人一盆一巾,不与他人共用毛巾、牙刷和剃须刀等洗漱用品,防止传染眼病、皮肤病和其他疾病。

(七)得了传染性疾病要就地及时诊治,带病返乡和到异地就医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释义:

得了传染性疾病要就地及时诊治,按医嘱做好防护措施,带病返乡和到异地就医不但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还很可能将传染病传给他人。

(八)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肺结核患者应留在居住地完成全程治疗,防止产生耐药肺结核。

释义:

肺结核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吸入肺结核病人咳嗽、咳痰、打喷嚏或大声说话时喷出的带有结核菌的飞沫而传播。

肺结核的常见症状是咳嗽、咳痰,如果这些症状持续2周以上,应高度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肺结核还会伴有痰中带血、低烧、夜间出汗、午后发热、胸痛、疲乏无力、体重减轻、呼吸困难等症状。

与肺结核病人共同居住、同室工作的人都是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可能感染结核菌,应及时到医院去检查排除。

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县(区、旗)、地市、省(区、市)等区域均设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按医生要求规范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病人都可以治愈。

自己恢复健康,同时保护家人。

如果不规范治疗,容易产生耐药肺结核。

病人一旦耐药,治愈率低,治疗费用高,社会危害大。

四、职业健康和心理健康

(九)了解职业性有害因素,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释义: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劳动者可以通过如下途径知晓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1)劳动合同;

(2)设备中文说明书;(3)材料中文说明书;

(4)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培训;(5)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6)咨询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等。

个人防护用品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最后、最关键的保护措施之一。

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应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预防控制及救援措施,自觉地执行有关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自我保护。

劳动者若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可以到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到哪个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劳动者有选择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知晓劳动者应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释义:

劳动者享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

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职业健康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当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5)检举权、控告权。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

“违章指挥”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都会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有权对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7)参与民主管理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规定: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用人单位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目的:

发现有无职业禁忌,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通过上岗前检查,来科学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

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

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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