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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公安、安监、交通、医疗、质监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中心,必要时组织市救援队伍增援。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2组织体系

  2.1市指挥中心

  市指挥中心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市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宁波电业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

  2.1.2市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

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省属单位和驻甬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质监局:

负责协助市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受理事故报警,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

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市政府新闻办:

根据市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

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

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

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确认伤亡人员身份;

参与事故查处。

  (4)市安监局:

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

确定主要救治医院;

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

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市经委: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市气象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民政局:

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1)市城管局: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

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3)宁波电业局:

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协助市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2.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2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

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受理事故报警;

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

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灾害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

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等组成;

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

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市经委、财政局、交通局、宁波电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

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

由市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

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预警预防

  3.1预警预防体系

  3.1.1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

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

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1.2事故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1.3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

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

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质监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指挥中心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

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严重)、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必要时,市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1.2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

  4.2指挥协调

  4.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

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市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

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扩大应急

  4.3.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甬部队的支援。

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4.4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经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议,市指挥中心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

由市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质监、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发生事故原因;

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

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整。

  6.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演练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

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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