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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安监[2010]134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企业,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为全面严格落实煤矿的安全标准与准入条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各类煤矿管理现状,现就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CO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完善紧急情况下及时断电撤人制度,为煤矿安全管理和避险救援提供决策和调度、指挥依据;

通过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对煤矿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及时有效避险;

通过建立救生舱、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系统,实现井下灾害突发时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空间;

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确保灾变时现场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

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变后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

通过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地点通信通畅,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建设完善煤矿“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重要体现,是国内矿山事故成功救援所验证的有效措施。

  二、制定目标,明确任务

  我省煤矿建设和完善“六大系统”的总体目标要求是:

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全面推广人员定位,不断提高通信、压风、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应急避险设施,到2015年所有煤矿都要建立“六大系统”,并达到“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各市州各煤矿企业都要根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一是作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所有煤矿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配足井下瓦斯、CO等监测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并完善和落实紧急情况下断电撤人制度。

  二是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

今年年底以前,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余煤矿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全面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三是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一要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并符合要求的自救器;

二要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建立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呼吸支持系统;

三要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固定避难所,利用到达地面的钻孔或自生氧装置以及压风、供水、通讯等系统持续输送氧气和洁净水,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具备可靠的等待救援能力。

各地都要先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最迟2015年底所有煤矿都要建立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四是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全省所有矿井年底前都要全面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五是进一步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必须按照保证采掘作业地点都能实现在灾变时期为井下被困人员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完善井下供水系统,年底前所有矿井都要全面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六是进一步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进一步提高井下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抗灾变能力,要在采区、水平、矿井最高点设置电话,保证发生水害时能够为被困人员提供通信联络。

年底前所有矿井都要全面完成矿井通信系统的完善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州、各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责任人和业务部门,明确责任,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是细化方案,稳步推进。

各市州、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工作方案。

要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进度,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分析会,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建设工作。

各市州、省属煤矿、中央在湘煤矿企业要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

  四、强化监管监察,严格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把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改造结合起来,把建设与完善“六大系统”作为矿井投产验收的必要条件,在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

今年内,省煤炭工业局和湖南煤监局将对全省煤矿进行一次专门的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建设和配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是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设备和系统维护,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

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监控和避险预警作用。

所有煤矿必须按规定要求,配足井下瓦斯、CO等检测监控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并完善和落实紧急情况下断电撤人制度。

二是全面推广矿井人员管理(定位)系统。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科技成果,建立完善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加强入井人员管理,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

进一步健全机构和相关制度,积极稳妥做好系统推广和在用系统升级工作;

加强维护维修工作,依法规范服务,保障系统可靠运行。

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防治超定员作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责任落实。

目前我区有百色矿务局东怀矿、那怀矿和右江矿务局塘内矿已安装人员定位系统,今年年底之前,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每个产煤县(市)要建立一个试点矿井,其余煤矿必须在明年底之前全面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三是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一要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自救器,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45分钟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为灾变发生后人员快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到达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构成井下第一级紧急避险。

二要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呼吸支持系统,使逃生人员能够就近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构成煤矿井下第二级区域避险。

三要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固定式避难所,利用贯穿岩层达到地面的钻孔或井下自生氧装置以及压风、供水、通讯等系统为避难所内持续地输送氧气和洁净水,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具备最可靠的等待救援能力,为整个采区或矿井避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空间,构成煤矿井下第三级避险。

初步想法是在百色矿务局和右江矿务局先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推广和建设完善工作。

四是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要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时期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所有矿井年底前都要全面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五是进一步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保证采掘作业地点都能够实现在灾变时期为井下被困人员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井下供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必须满足用水量要求,并设有备用水池;

供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按规定间距要求装设三通及阀门;

要加强管路维护,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年底前各个煤矿都要全面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六是进一步完善通讯联络系统。

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在主要硐室、采掘作业地点的电话设置要求进一步完善通讯联络系统。

要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进一步提高井下通讯系统的可靠性和抗灾变能力。

要在每一个采区、水平、矿井的最高处设置电话,保证发生水害时能够为被困人员提供通信联络。

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所有矿井通信系统的完善工作。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

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

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

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3、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

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

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

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

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

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

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

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5、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

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6、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

7、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单位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8、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

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9、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

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工作面安装完毕后上、下付巷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采煤队管理,机电队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上、下付巷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

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队罚款50元。

机电队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队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安通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机电队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10、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安装队负责管理、维护;

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机电队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

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安通科,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11、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

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

12、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

安装队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

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3、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

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14、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通风队负责对上、下付巷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15、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通风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

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16、运输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

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运输队罚款500元/次。

17、各相关区队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

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8、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安通科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各单位留底备份。

19、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通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0、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机电队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21、机电队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单位领取时,必须到安通科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队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通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全国煤矿建设井下救生舱

2010年05月19日12:

5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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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山西5月19日电(记者周锐)中国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19日表示,到2015年中国所有煤矿都将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全国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场会19日在山西长治举行。

赵铁锤在此间表示,中国约95%的煤矿是井工矿,在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而且随着采深增加,煤矿瓦斯、水患、冲击地压等灾害会越来越严重。

建设和完善“六大系统”,将使被困人员得到有效救援,减少事故伤亡损失。

其中,加快建设煤矿井下救生舱等安全避险设施、为井下人员提供最后一道生命保障尤为重要。

  据了解,南非、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采矿业发达国家,均对矿山井下避难所的设置、维护和人员培训等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在井工矿中设置和使用应急避难设施,已经是煤矿应急救援中一项成熟有效的技术。

2003年和2004年,南非2个特大金矿发生停电和火灾事故,分别有280人和52人因躲避在井下避难硐室或救生舱中而获救生还。

  赵铁锤介绍说,经过近两年探索,中国对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的研制已取得重大进展,这次现场会就是要充分利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部署在全国煤矿井下建设救生舱等避险设施。

  安监总局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其提供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将构成第一级紧急避险;

采掘工作面附近应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构成第二级区域避险;

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应建设能持续获得氧气、水,拥有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的固定式避难所,构成第三级避险。

  据了解,上述紧急避险系统将于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所有矿井全部建设完成。

而“六大系统”其它部分的建设时间表则更为紧迫。

根据要求,各煤矿均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供水施救系统、通信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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